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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资源_11法硕优秀作业展示_王令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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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第七次作业:请分析黄房地拆(2008)270号房屋拆迁裁 决的法律效力。 班号:B1119094 学号:1111909094 姓名:王令云 答:本案的主要问题是:拆迁行政裁决的法律效力如何?其公定力和存 续力表现何在? 所谓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以第三人的身份, 按照准司法程序,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 民事争议进行居中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裁决行为强烈的个性特征表现 在:(1)、行政机关居中裁决,具有准司法性。(2)、处理对象是民事争议, 行政裁决行为要受到民事法律原则的约束。另外,行政裁决行为是具体行政 行为类型化之一。因此,其必然也具有行政行为的公定力、确定力、执行力 和存续力。 本案中,根据申请,黄浦区房地局作出黄房地拆(2008)270号房屋拆迁 裁决后,万如刚和市政管理处本应该按照该裁决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执行 安置补偿。然而,嗣后,拆迁单位和被拆迁户又另行签订了新的安置补偿协 议。这种情况下,法律应该是允许的。因为万如刚和市政管理处之间的法律 关系本身是民事法律关系,按照民事关系意思自治的原则,万如刚和市政管 理处只要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对自己的权利义务作出处分。然 而,有疑问的是,如果按照新的安置补偿协议执行,房管局的拆迁裁决行为 的效力如何,是否失去效力?是为新的安置补偿协议所确定的内容所变更? 还是效力仍然存在?我认为,原拆迁裁决安置内容事实上已经被新签订的 《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所变更,原拆迁裁决所确定的权 利义务已不再具有效力,其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已无影响。并且,黄房地拆

行政法第七次作业:请分析黄房地拆(2008)270 号房屋拆迁裁 决的法律效力。 班号:B1119094 学号:1111909094 姓名:王令云 答:本案的主要问题是:拆迁行政裁决的法律效力如何?其公定力和存 续力表现何在? 所谓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以第三人的身份, 按照准司法程序,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 民事争议进行居中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裁决行为强烈的个性特征表现 在:(1)、行政机关居中裁决,具有准司法性。(2)、处理对象是民事争议, 行政裁决行为要受到民事法律原则的约束。另外,行政裁决行为是具体行政 行为类型化之一。因此,其必然也具有行政行为的公定力、确定力、执行力 和存续力。 本案中,根据申请,黄浦区房地局作出黄房地拆(2008)270 号房屋拆迁 裁决后,万如刚和市政管理处本应该按照该裁决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执行 安置补偿。然而,嗣后,拆迁单位和被拆迁户又另行签订了新的安置补偿协 议。这种情况下,法律应该是允许的。因为万如刚和市政管理处之间的法律 关系本身是民事法律关系,按照民事关系意思自治的原则,万如刚和市政管 理处只要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对自己的权利义务作出处分。然 而,有疑问的是,如果按照新的安置补偿协议执行,房管局的拆迁裁决行为 的效力如何,是否失去效力?是为新的安置补偿协议所确定的内容所变更? 还是效力仍然存在?我认为,原拆迁裁决安置内容事实上已经被新签订的 《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所变更,原拆迁裁决所确定的权 利义务已不再具有效力,其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已无影响。并且,黄房地拆

(2008)270号房屋拆迁裁决也不再合法有效。理由如下: 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目的是为了适应法律安定性的需要,为了稳定己 作出的行政行为及行政行为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维护整个法律制度 和法律秩序的稳定性。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个人在实施相关行为,设 定、变更或消灭相关权利义务时,就应当对行政行为及其权利义务表示尊重, 以不影响该业已存在的行政行为和权利义务关系为前提,即使对行政行为的 合法性存有疑问并由此发生纠纷时,在有权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审 查和宣告以前,有疑问的当事人仍应对行政行为表示尊重,推定它是合法有 效的,以维持行政行为及其权利义务关系的稳定性。根据行政行为公定力的 原理,即便拆迁单位与拆迁户又另行签订了新的拆迁补偿协议,黄房地拆 (2008)270号房屋拆迁裁决在未被有权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审查和宣 告以前,拆迁裁决行为仍然被视为合法有效,其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确 定存在的,并未被新的安置补偿协议所变更。如果相对人万如刚和市政管理 处对新的安置补偿协议反悔,要求按照拆迁裁决内容执行,拆迁裁决所确定 的权利义务关系还是继续有效,并对相对人产生规范效果。但关键问题是, 本案中万如刚和市政管理处于2008年3月15日签订了《上海市城市居住房 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同日双方又向黄浦房地局提交了不再履行房屋拆 迁裁决的申请,并且黄浦房地局于次日做出书面批复,同意不再履行该裁决, 并将批复公示、送达。即经当事人申请不再履行该裁决,行政机关自行撤销 或废止了该行政裁决。 因此,由于黄浦房地局按照法定程序做出不再履行黄房地拆(2008)270 号房屋拆迁裁决的宣告,故该行政裁决无效。 另外,在这里还要区分法律的效力和实效。法律效力的意思是法律规范 是有约束力的,人们应当像法律规范所规定的那样行为,服从和适用法律规

(2008)270 号房屋拆迁裁决也不再合法有效。理由如下: 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目的是为了适应法律安定性的需要,为了稳定已 作出的行政行为及行政行为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维护整个法律制度 和法律秩序的稳定性。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个人在实施相关行为,设 定、变更或消灭相关权利义务时,就应当对行政行为及其权利义务表示尊重, 以不影响该业已存在的行政行为和权利义务关系为前提,即使对行政行为的 合法性存有疑问并由此发生纠纷时,在有权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审 查和宣告以前,有疑问的当事人仍应对行政行为表示尊重,推定它是合法有 效的,以维持行政行为及其权利义务关系的稳定性。根据行政行为公定力的 原理,即便拆迁单位与拆迁户又另行签订了新的拆迁补偿协议,黄房地拆 (2008)270 号房屋拆迁裁决在未被有权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审查和宣 告以前,拆迁裁决行为仍然被视为合法有效,其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确 定存在的,并未被新的安置补偿协议所变更。如果相对人万如刚和市政管理 处对新的安置补偿协议反悔,要求按照拆迁裁决内容执行,拆迁裁决所确定 的权利义务关系还是继续有效,并对相对人产生规范效果。但关键问题是, 本案中万如刚和市政管理处于 2008 年 3 月 15 日签订了《上海市城市居住房 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同日双方又向黄浦房地局提交了不再履行房屋拆 迁裁决的申请,并且黄浦房地局于次日做出书面批复,同意不再履行该裁决, 并将批复公示、送达。即经当事人申请不再履行该裁决,行政机关自行撤销 或废止了该行政裁决。 因此,由于黄浦房地局按照法定程序做出不再履行黄房地拆(2008)270 号房屋拆迁裁决的宣告,故该行政裁决无效。 另外,在这里还要区分法律的效力和实效。法律效力的意思是法律规范 是有约束力的,人们应当像法律规范所规定的那样行为,服从和适用法律规

范。法律实效的意思是人们实际上就像根据法律规范规定的应当那样行为而 行为,规范实际上被适用和服从。法律效力和法律实效指的是完全不同的现 象,法律效力是应然层面的问题,法律实效是实然层面的问题。法律决定可 以具有法律效力但不具有法律实效。在本案中,黄埔房地局的拆迁裁决因经 有权机关依循法定程序、根据法定理由撤销之后归于无效,并且,该拆迁裁 决由于拆迁单位和被拆迁户又另行签订并执行了新的安置补偿协议,没有被 付诸执行,没有获得实效。 综上所述,黄房地拆(2008)270号房屋拆迁裁决无效。 作业认真,格式规范,对病情的诊断比较准确,所开药方合理,分析充 分,很好

范。法律实效的意思是人们实际上就像根据法律规范规定的应当那样行为而 行为,规范实际上被适用和服从。法律效力和法律实效指的是完全不同的现 象,法律效力是应然层面的问题,法律实效是实然层面的问题。法律决定可 以具有法律效力但不具有法律实效。在本案中,黄埔房地局的拆迁裁决因经 有权机关依循法定程序、根据法定理由撤销之后归于无效,并且,该拆迁裁 决由于拆迁单位和被拆迁户又另行签订并执行了新的安置补偿协议,没有被 付诸执行,没有获得实效。 综上所述,黄房地拆(2008)270 号房屋拆迁裁决无效。 作业认真,格式规范,对病情的诊断比较准确,所开药方合理,分析充 分,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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