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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刑法》教学资源(电子教案)第十二章 罪数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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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罪数形态 第一节罪数判断标准 一、研究罪数形态的任务和意义 罪数,指犯罪的单复或个数,在刑法理论上指一罪与数罪。罪数 形态,指表现为一罪或数罪的各种类型化的犯罪形态。 研究罪数形态的意义主要是: 1.有助于刑事审判活动中准确定罪。 2.正确适用刑罚的重要条件。 3.关系到我国刑法中一些重要制度的适用。 4.有利于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在审判实践中审理的案件, 常常是一人犯数罪的案件。 二、罪数判断标准的学说评析 罪数判断标准,指判断罪数是一罪还是数罪的依据。依据什么来 判断罪数,在中外刑法学中存在各种不同的学说: (一)行为标准说 (二)法益标准说 (三)犯意标准说 (四)构成要件标准说 三、犯罪构成标准说的科学性 我国学者提出了犯罪构成标准说。持此说者认为,我国刑法中的 犯罪构成,是主客观要件的统一,是犯罪成立要件的整体,行为符合 犯罪构成,犯罪即可成立,所以判断罪数是一罪还是数罪,应当以犯 罪构成为标准,行为具备一个犯罪构成的,是一罪:行为具备数个犯 罪构成的,是数罪。这里所说的犯罪构成,包括独立的犯罪构成与派 生的犯罪构成(即加重或减轻的犯罪构成),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 犯罪构成(即共同犯罪或犯罪未完成形态的犯罪构成)等等。 犯罪构成标准说的科学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十二章 罪数形态 第一节 罪数判断标准 一、研究罪数形态的任务和意义 罪数,指犯罪的单复或个数,在刑法理论上指一罪与数罪。罪数 形态,指表现为一罪或数罪的各种类型化的犯罪形态。 研究罪数形态的意义主要是: 1.有助于刑事审判活动中准确定罪。 2.正确适用刑罚的重要条件。 3.关系到我国刑法中一些重要制度的适用。 4.有利于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在审判实践中审理的案件, 常常是一人犯数罪的案件。 二、罪数判断标准的学说评析 罪数判断标准,指判断罪数是一罪还是数罪的依据。依据什么来 判断罪数,在中外刑法学中存在各种不同的学说: (一)行为标准说 (二)法益标准说 (三)犯意标准说 (四)构成要件标准说 三、犯罪构成标准说的科学性 我国学者提出了犯罪构成标准说。持此说者认为,我国刑法中的 犯罪构成,是主客观要件的统一,是犯罪成立要件的整体,行为符合 犯罪构成,犯罪即可成立,所以判断罪数是一罪还是数罪,应当以犯 罪构成为标准,行为具备一个犯罪构成的,是一罪;行为具备数个犯 罪构成的,是数罪。这里所说的犯罪构成,包括独立的犯罪构成与派 生的犯罪构成(即加重或减轻的犯罪构成),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 犯罪构成(即共同犯罪或犯罪未完成形态的犯罪构成)等等。 犯罪构成标准说的科学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贯彻了我国刑法基本原则之一的罪刑法定原则 (二)贯彻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三)在罪数领域里贯彻了犯罪构成理论 四、罪数的类型 (一)一罪的类型 1.实质的一罪,包括继续犯、想像竞合犯和结果加重犯。 2.法定的一罪,包括结合犯和惯犯。 3.处断的一罪,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 (二)数罪的类型 1.实质数罪与想像数罪 2.异种数罪与同种数罪 3.并罚数罪与非并罚数罪 4.判决宣告以前的数罪与刑罚执行期间的数罪 第二节一罪的类型 一、实质的一罪 (一)继续犯 1,继续犯的概念 继续犯,也称持续犯。《刑法》第89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 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 日起计算。” 所谓继续犯,是指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 行为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 罪。非法拘禁罪通常被认为是典型的继续犯,此外,窝藏罪、非法持 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等也都是典型的继续犯。 2.继续犯的要件 (1)必须是一个犯罪行为。 (2)必须是持续地作用同一对象。继续犯持续作用的对象只能是 同一对象

(一)贯彻了我国刑法基本原则之一的罪刑法定原则 (二)贯彻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三)在罪数领域里贯彻了犯罪构成理论 四、罪数的类型 (一)一罪的类型 1.实质的一罪,包括继续犯、想像竞合犯和结果加重犯。 2.法定的一罪,包括结合犯和惯犯。 3.处断的一罪,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 (二)数罪的类型 1.实质数罪与想像数罪 2.异种数罪与同种数罪 3.并罚数罪与非并罚数罪 4.判决宣告以前的数罪与刑罚执行期间的数罪 第二节 一罪的类型 一、实质的一罪 (一)继续犯 1,继续犯的概念 继续犯,也称持续犯。《刑法》第89 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 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 日起计算。” 所谓继续犯,是指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 行为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 罪。非法拘禁罪通常被认为是典型的继续犯,此外,窝藏罪、非法持 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等也都是典型的继续犯。 2.继续犯的要件 (1)必须是一个犯罪行为。 (2)必须是持续地作用同一对象。继续犯持续作用的对象只能是 同一对象

(3)必须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这是构成继续犯的重 要条件,也是继续犯与有关形态相区别的显著特征。 (4)必须是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继续一定时间。具有时间上的 持续性,是继续犯的又一要件,没有一定的时间过程,就谈不到犯罪 行为和不法状态的继续,从而也就谈不到继续犯。 以上四个要件是互相密切联系的,只有同时具备,才可能构成继 续犯。 3.继续犯与有关罪数形态 (1)继续犯与状态犯。状态犯,指犯罪既遂后,其实行行为所造 成的不法状态处于持续之中的犯罪形态。 它们的主要区别是:第一,犯罪状态出现的时间;第二,是否是 行为与状态同时持续。 (2)继续犯与即成犯。即成犯,指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犯罪即行 完成的犯罪形态。 即成犯与继续犯的主要区别在于:继续犯以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 在一定时间内继续为要件,而即成犯在犯罪构成要件上没有时间的要 求。 (3)继续犯与接续犯。接续犯,指行为人在同一机会以性质相同 的数个举动接连不断地完成一个犯罪行为的犯罪形态。其特征是:第 一,在同一机会实施,即在相接近的时间或场所内侵害同一犯罪的直 接客体:第二,接连不断地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举动。接续犯与继续 犯的区别主要在于:接续犯是数个相同的举动组成一个犯罪行为,但 没有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的同时继续;而继续犯则是犯罪行为和不法 状态同时处于持续之中。 4.继续犯的处断原则 刑法分则对属于继续犯的犯罪设专条加以规定,并置以相应的法 定刑。所以对继续犯应依刑法规定以一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继 续时间的长短在裁量刑罚时可以作为量刑情节加以考虑。 (二)想像竞合犯 1.想像竞合犯的概念

(3)必须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这是构成继续犯的重 要条件,也是继续犯与有关形态相区别的显著特征。 (4)必须是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继续一定时间。具有时间上的 持续性,是继续犯的又一要件,没有一定的时间过程,就谈不到犯罪 行为和不法状态的继续,从而也就谈不到继续犯。 以上四个要件是互相密切联系的,只有同时具备,才可能构成继 续犯。 3.继续犯与有关罪数形态 (1)继续犯与状态犯。状态犯,指犯罪既遂后,其实行行为所造 成的不法状态处于持续之中的犯罪形态。 它们的主要区别是:第一,犯罪状态出现的时间;第二,是否是 行为与状态同时持续。 (2)继续犯与即成犯。即成犯,指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犯罪即行 完成的犯罪形态。 即成犯与继续犯的主要区别在于:继续犯以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 在一定时间内继续为要件,而即成犯在犯罪构成要件上没有时间的要 求。 (3)继续犯与接续犯。接续犯,指行为人在同一机会以性质相同 的数个举动接连不断地完成一个犯罪行为的犯罪形态。其特征是:第 一,在同一机会实施,即在相接近的时间或场所内侵害同一犯罪的直 接客体;第二,接连不断地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举动。接续犯与继续 犯的区别主要在于:接续犯是数个相同的举动组成一个犯罪行为,但 没有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的同时继续;而继续犯则是犯罪行为和不法 状态同时处于持续之中。 4.继续犯的处断原则 刑法分则对属于继续犯的犯罪设专条加以规定,并置以相应的法 定刑。所以对继续犯应依刑法规定以一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继 续时间的长短在裁量刑罚时可以作为量刑情节加以考虑。 (二)想像竞合犯 1.想像竞合犯的概念

想像竞合犯,也称想像的数罪、观念的竞合,通说认为,是指一 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2.想像竞合犯的要件 (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所谓一个行为,指在社会生活的 意义上被评价为一个的行为。行为通常是作为,但也可能是不作为。 (2)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 3.想像竞合犯的处断原则 对想像竞合犯,我国刑法理论界通说主张按“从一重处断原则” 处理,即依照行为触犯的数个罪名中法定刑较重的犯罪定罪处刑,而 不实行数罪并罚。《刑法》第329条明文肯定了这一原则。该条第1款 规定了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第2款规定了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 案罪,紧接着第3款规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 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我们认为:这一处断原 则不仅适用于本条款规定的犯罪,对其他想像竞合犯同样适用:但刑 法另有特别规定的,则应当依照特别规定论处。 4.想像的竞合犯与法规竞合 法规竞合,或称法条竞合,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 数个在犯罪构成上具有包容关系的刑法规范,只适用其中一个刑法规 范的情况。法规竞合时适用法律的原则是:(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2) 重法优于轻法。 想像竞合犯与法规竞合都是实施了一个行为,都是触犯了数个罪 名,这是相同的,但两者存在着重大区别,应当加以划分。两者的区 别在于:(1)法规竞合的一个行为,只是出于一个罪过,并且是产生一 个结果;想像竞合犯的一个行为,往往是数个罪过和数个结果。(2) 法规竞合,是由于法规的错杂规定即法律条文内容存在着包容或交叉 关系,以致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刑法规范(属于法律问题);想像竞 合犯则是由于犯罪的事实特征,即出于数个罪过、产生数个结果,以 致一行为触犯数罪名(属于事实问题)。(3)法规竞合,一行为触犯的 数个刑法规范之间存在着此一规范规定的犯罪构成包容另一规范规定 的犯罪构成的关系;想像竞合犯,一行为触犯规定的数个罪名的法条

想像竞合犯,也称想像的数罪、观念的竞合,通说认为,是指一 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2.想像竞合犯的要件 (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所谓一个行为,指在社会生活的 意义上被评价为一个的行为。行为通常是作为,但也可能是不作为。 (2)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 3.想像竞合犯的处断原则 对想像竞合犯,我国刑法理论界通说主张按“从一重处断原则” 处理,即依照行为触犯的数个罪名中法定刑较重的犯罪定罪处刑,而 不实行数罪并罚。《刑法》第329 条明文肯定了这一原则。该条第1 款 规定了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第2 款规定了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 案罪,紧接着第3 款规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 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我们认为:这一处断原 则不仅适用于本条款规定的犯罪,对其他想像竞合犯同样适用;但刑 法另有特别规定的,则应当依照特别规定论处。 4.想像的竞合犯与法规竞合 法规竞合,或称法条竞合,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 数个在犯罪构成上具有包容关系的刑法规范,只适用其中一个刑法规 范的情况。法规竞合时适用法律的原则是:(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2) 重法优于轻法。 想像竞合犯与法规竞合都是实施了一个行为,都是触犯了数个罪 名,这是相同的,但两者存在着重大区别,应当加以划分。两者的区 别在于:(1)法规竞合的一个行为,只是出于一个罪过,并且是产生一 个结果;想像竞合犯的一个行为,往往是数个罪过和数个结果。 (2) 法规竞合,是由于法规的错杂规定即法律条文内容存在着包容或交叉 关系,以致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刑法规范(属于法律问题);想像竞 合犯则是由于犯罪的事实特征,即出于数个罪过、产生数个结果,以 致一行为触犯数罪名(属于事实问题)。(3)法规竞合,一行为触犯的 数个刑法规范之间存在着此一规范规定的犯罪构成包容另一规范规定 的犯罪构成的关系;想像竞合犯,一行为触犯规定的数个罪名的法条

不存在上述犯罪构成之间的包容关系。(4)法规竞合,在竞合的数法规 中,仅仅一法规可以适用其行为,其法律适用问题,一般依照特别法 优于普通法等原则来解决:想像竞合犯,竞合的数法规均可以适用其 行为,其法律适用问题,依照“从一重处断”的原则来解决。 (三)结果加重犯 1.结果加重犯的概念 结果加重犯,也称加重结果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 为,发生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因而刑法规定加重刑罚的 犯罪形态。 2.结果加重犯的要件 (1)实施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问题:(1)基本犯罪是否 必须是结果犯和是否只能出于故意,有的学者认为,基本犯必须是结 果犯,才能成立结果加重犯;有的学者认为,即使基本犯不是结果犯, 也可以成立结果加重犯,例如,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场合,就 是适例。(2)基本犯罪是否只能出于故意,这个问题,取决于有的学 者认为,基本犯的行为只能出于故意,不可能出于过失:有的学者认 为,基本犯的行为通常是出于故意,但不排除出于过失。结果加重犯 属于法律中规定的现象,因此,其构成要件如何理解,必须根据一国 法律的规定来进行。因此,理论不能做过多的限制。例如联邦德国刑 法典第309条的失火致人死亡罪、第314条的过失决水致人死亡罪, 都是过失犯的结果加重犯的立法例。 (2)产生了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重结果,并且重结果必须由基本 犯罪的犯罪行为所引起,即重结果与基本犯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因果 关系。 (3)行为人对加重结果存在罪过。罪过形式至少是过失。是否 以过失为必要,拟或也包括故意,这个问题的理解也取决于一国法律 的规定。 (4)刑法规定了比基本犯罪较重的刑罚。 3.结果加重犯的处断原则 由于刑法对结果加重犯规定了比基本犯罪较重的法定刑,所以对

不存在上述犯罪构成之间的包容关系。(4)法规竞合,在竞合的数法规 中,仅仅一法规可以适用其行为,其法律适用问题,一般依照特别法 优于普通法等原则来解决;想像竞合犯,竞合的数法规均可以适用其 行为,其法律适用问题,依照“从一重处断”的原则来解决。 (三)结果加重犯 1.结果加重犯的概念 结果加重犯,也称加重结果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 为,发生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因而刑法规定加重刑罚的 犯罪形态。 2.结果加重犯的要件 (1)实施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问题:(1)基本犯罪是否 必须是结果犯和是否只能出于故意,有的学者认为,基本犯必须是结 果犯,才能成立结果加重犯;有的学者认为,即使基本犯不是结果犯, 也可以成立结果加重犯,例如,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场合,就 是适例。(2)基本犯罪是否只能出于故意,这个问题,取决于有的学 者认为,基本犯的行为只能出于故意,不可能出于过失;有的学者认 为,基本犯的行为通常是出于故意,但不排除出于过失。结果加重犯 属于法律中规定的现象,因此,其构成要件如何理解,必须根据一国 法律的规定来进行。因此,理论不能做过多的限制。例如联邦德国刑 法典第309 条的失火致人死亡罪、第314 条的过失决水致人死亡罪, 都是过失犯的结果加重犯的立法例。 (2)产生了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重结果,并且重结果必须由基本 犯罪的犯罪行为所引起,即重结果与基本犯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因果 关系。 (3)行为人对加重结果存在罪过。罪过形式至少是过失。是否 以过失为必要,拟或也包括故意,这个问题的理解也取决于一国法律 的规定。 (4)刑法规定了比基本犯罪较重的刑罚。 3.结果加重犯的处断原则 由于刑法对结果加重犯规定了比基本犯罪较重的法定刑,所以对

结果加重犯只能依照刑法的规定,在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而不 实行数罪并罚。 二、法定的一罪 (一)结合犯 1.结合犯的概念 结合犯,是指数个各自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 结合而成为另一个独立的新罪的犯罪形态。例如日本《刑法》第241条 规定的“犯强盗罪,而又强奸妇女者”,构成强盗强奸罪,就是结合 犯的典型。 2.结合犯的要件 (1)结合犯所结合的数罪,原为刑法规定为数个独立的犯罪。 (2)结合犯是将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另一个独立的新罪。 (3)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一个独立的新罪,是根据刑法的明文 规定。 我国刑法中没有结合犯的典型,当前在海外对结合犯的研究也不 多。这里只略作说明,以供参考。 3.结合犯的处断原则 由于结合犯是刑法规定将原来的数罪结合成为一个新罪,并规定 相应的法定刑,应当依照刑法规定以新罪一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 (二)集合犯 1.集合犯的概念 集合犯,是指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虽 然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刑法规定还是作为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 2.集合犯的要件 (1)集合犯是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这 是集合犯的主观方面的特征。 (2)集合犯通常实施了数个同种的犯罪行为。 (3)集合犯必须是刑法将可能实施的数个同种犯罪行为规定为一 罪。这就是说,“所谓‘集合犯’,因为构成要件本身预定同种行为 的反复,所以被反复的同种行为无例外地予以包括,被作为一罪评价

结果加重犯只能依照刑法的规定,在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而不 实行数罪并罚。 二、法定的一罪 (一)结合犯 1.结合犯的概念 结合犯,是指数个各自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 结合而成为另一个独立的新罪的犯罪形态。例如日本《刑法》第241 条 规定的“犯强盗罪,而又强奸妇女者”,构成强盗强奸罪,就是结合 犯的典型。 2.结合犯的要件 (1)结合犯所结合的数罪,原为刑法规定为数个独立的犯罪。 (2)结合犯是将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另一个独立的新罪。 (3)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一个独立的新罪,是根据刑法的明文 规定。 我国刑法中没有结合犯的典型,当前在海外对结合犯的研究也不 多。这里只略作说明,以供参考。 3.结合犯的处断原则 由于结合犯是刑法规定将原来的数罪结合成为一个新罪,并规定 相应的法定刑,应当依照刑法规定以新罪一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 (二)集合犯 1.集合犯的概念 集合犯,是指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虽 然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刑法规定还是作为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 2.集合犯的要件 (1)集合犯是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这 是集合犯的主观方面的特征。 (2)集合犯通常实施了数个同种的犯罪行为。 (3)集合犯必须是刑法将可能实施的数个同种犯罪行为规定为一 罪。这就是说,“所谓‘集合犯’,因为构成要件本身预定同种行为 的反复,所以被反复的同种行为无例外地予以包括,被作为一罪评价

3.集合犯的种类 集合犯分为几种,当前在日本刑法理论中大体有两种意见:一是 分为常习犯和营业犯两种:二是分为常习犯、营业犯和职业犯三种。 我们参考前一分类,分为如下两种: (1)常业犯,指以一定的行为为常业的犯罪(惯犯)。 (2)营业犯,指通常以营利为目的,意图反复实施一定的行为为 业的犯罪。 它与常业犯的区别在于:对常业犯来说,实施一次某种行为,不 构成犯罪:必须反复实施同种行为,才构成犯罪。而对营业犯来说, 实施一次某种犯罪行为,可能构成该罪:反复实施同种犯罪行为,仍 然构成该种犯罪一罪。 4.集合犯的处断原则 集合犯是法定的一罪,刑法分则条文设有明文规定,对集合犯, 不论行为人实施多少次行为,都只能根据刑法的规定以一罪论处,不 实行数罪并罚。 三、处断的一罪 (一)连续犯 1.连续犯的概念 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 的独立成罪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2.连续犯的要件 (1)必须实施性质相同的独立成罪的数个行为。 (2)数个行为必须基于同一的或概括的犯罪故意。同一的犯罪故 意,指行为人预计实施数次同一犯罪的故意,每次实施的具体犯罪都 明确地包含在行为人的故意内容之中。概括的犯罪故意,指行为人概 括地具有实施数次同一犯罪的故意,每次实施的具体犯罪并非都是明 确地包含在行为人的故意内容之中。 (3)性质相同、独立成罪的数个行为必须具有连续性。连续性的

3.集合犯的种类 集合犯分为几种,当前在日本刑法理论中大体有两种意见:一是 分为常习犯和营业犯两种;二是分为常习犯、营业犯和职业犯三种。 我们参考前一分类,分为如下两种: (1)常业犯,指以一定的行为为常业的犯罪(惯犯)。 (2)营业犯,指通常以营利为目的,意图反复实施一定的行为为 业的犯罪。 它与常业犯的区别在于:对常业犯来说,实施一次某种行为,不 构成犯罪;必须反复实施同种行为,才构成犯罪。而对营业犯来说, 实施一次某种犯罪行为,可能构成该罪;反复实施同种犯罪行为,仍 然构成该种犯罪一罪。 4.集合犯的处断原则 集合犯是法定的一罪,刑法分则条文设有明文规定,对集合犯, 不论行为人实施多少次行为,都只能根据刑法的规定以一罪论处,不 实行数罪并罚。 三、处断的一罪 (一)连续犯 1.连续犯的概念 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 的独立成罪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2.连续犯的要件 (1)必须实施性质相同的独立成罪的数个行为。 (2)数个行为必须基于同一的或概括的犯罪故意。同一的犯罪故 意,指行为人预计实施数次同一犯罪的故意,每次实施的具体犯罪都 明确地包含在行为人的故意内容之中。概括的犯罪故意,指行为人概 括地具有实施数次同一犯罪的故意,每次实施的具体犯罪并非都是明 确地包含在行为人的故意内容之中。 (3)性质相同、独立成罪的数个行为必须具有连续性。连续性的

认定应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进行。 (4)数个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 3.处罚原则 连续犯按照一罪处断,不实行数罪并罚。对连续犯的处理,应当 按照不同情况,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分别从重处罚或者加重处罚: (1)刑法规定只有一个量刑档次,或者虽有两个量刑档次但无加 重构成的量刑档次的,按照一个罪名从重处罚。 (2)刑法对多次实施某种犯罪明文规定重于基本构成的量刑档次 的,符合这种情况的连续犯,依照该加重构成的量刑档次处罚。 (3),刑法对多次实施某种犯罪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对“情节 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加重刑罚的量刑档次, 符合某种情况的连续犯,应依照有关的量刑档次处罚。 (二)牵连犯 1.牵连犯的概念 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日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 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2.牵连犯的要件 (1)牵连犯是以实施一个犯罪为目的。牵连犯的本罪是一个犯罪, 他罪是围绕本罪而成立的。如果行为人出于实施数个犯罪的目的,在 此目的支配下实施了数个犯罪,这个犯罪不构成牵连犯。 (2)牵连犯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行为。牵连犯的数个行为表现为 两种情况:一是目的行为与方法行为(或称手段行为)。二是原因行为 与结果行为。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都是指实施本罪的行为。方法行为, 指为了便于本罪的实行而实施的行为。例如为了骗取财物而伪造公文, 骗取财物是目的行为,伪造公文就是方法行为。结果行为,指本罪行 为实行后由于本罪而实施的行为。 (3)牵连犯的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牵连关系的认定 应当从主观与客观两方面进行。 (4)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这就是牵连犯以实 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

认定应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进行。 (4)数个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 3.处罚原则 连续犯按照一罪处断,不实行数罪并罚。对连续犯的处理,应当 按照不同情况,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分别从重处罚或者加重处罚: (1)刑法规定只有一个量刑档次,或者虽有两个量刑档次但无加 重构成的量刑档次的,按照一个罪名从重处罚。 (2)刑法对多次实施某种犯罪明文规定重于基本构成的量刑档次 的,符合这种情况的连续犯,依照该加重构成的量刑档次处罚。 (3),刑法对多次实施某种犯罪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对“情节 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加重刑罚的量刑档次, 符合某种情况的连续犯,应依照有关的量刑档次处罚。 (二)牵连犯 1.牵连犯的概念 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 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2.牵连犯的要件 (1)牵连犯是以实施一个犯罪为目的。牵连犯的本罪是一个犯罪, 他罪是围绕本罪而成立的。如果行为人出于实施数个犯罪的目的,在 此目的支配下实施了数个犯罪,这个犯罪不构成牵连犯。 (2)牵连犯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行为。牵连犯的数个行为表现为 两种情况:一是目的行为与方法行为(或称手段行为)。二是原因行为 与结果行为。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都是指实施本罪的行为。方法行为, 指为了便于本罪的实行而实施的行为。例如为了骗取财物而伪造公文, 骗取财物是目的行为,伪造公文就是方法行为。结果行为,指本罪行 为实行后由于本罪而实施的行为。 (3)牵连犯的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牵连关系的认定 应当从主观与客观两方面进行。 (4)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这就是牵连犯以实 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

3.牵连犯的处断原则 刑法理论上通说认为,对牵连犯的处理不实行数罪并罚,而应“从 一重处罚”。有的认为,应按照数罪中最重的一个罪所规定的刑罚处 理,在该最重的罪所规定的法定刑范围内酌情确定执行的刑罚。有的 认为,应当按照其中最重的一个罪从重处罚,即“从一重从重处罚”。 对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处罚。 (三)吸收犯 1.吸收犯的概念 吸收犯,是指数个犯罪行为,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其他的犯罪 行为,仅成立吸收的犯罪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2.吸收犯的要件 (1)吸收犯必须具有数个犯罪行为。 (2)吸收犯的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吸收关系。所谓吸收,即一 个行为包容其他行为,只成立一个行为构成的犯罪,其他行为构成的 犯罪失去存在的意义,不再予以定罪。一个犯罪行为之所以能够吸收 其他犯罪行为,是因为这些犯罪行为通常属于实施某种犯罪的同一过 程,彼此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前一犯罪行为可能是后一犯罪行为 发展的所经阶段,后一犯罪行为可能是前一犯罪行为发展的自然结果, 或者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具有其他密切关系。吸收关系有哪几种,在刑 法理论上意见颇不一致,但大多认为有如下三种:第一,重行为吸收 轻行为。第二,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第三,主行为吸收从行为。 所谓主行为和从行为,是根据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和作用 区分的。 3.吸收犯的处断原则 对吸收犯,依照吸收行为所构成的犯罪处断,不实行数罪并罚。 第三节数罪的类型 一、实质数罪与想像数罪 实质数罪与想像数罪,是以行为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行为的个

3.牵连犯的处断原则 刑法理论上通说认为,对牵连犯的处理不实行数罪并罚,而应“从 一重处罚”。有的认为,应按照数罪中最重的一个罪所规定的刑罚处 理,在该最重的罪所规定的法定刑范围内酌情确定执行的刑罚。有的 认为,应当按照其中最重的一个罪从重处罚,即“从一重从重处罚”。 对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处罚。 (三)吸收犯 1.吸收犯的概念 吸收犯,是指数个犯罪行为,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其他的犯罪 行为,仅成立吸收的犯罪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2.吸收犯的要件 (1)吸收犯必须具有数个犯罪行为。 (2)吸收犯的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吸收关系。所谓吸收,即一 个行为包容其他行为,只成立一个行为构成的犯罪,其他行为构成的 犯罪失去存在的意义,不再予以定罪。一个犯罪行为之所以能够吸收 其他犯罪行为,是因为这些犯罪行为通常属于实施某种犯罪的同一过 程,彼此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前一犯罪行为可能是后一犯罪行为 发展的所经阶段,后一犯罪行为可能是前一犯罪行为发展的自然结果, 或者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具有其他密切关系。吸收关系有哪几种,在刑 法理论上意见颇不一致,但大多认为有如下三种:第一,重行为吸收 轻行为。第二,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第三,主行为吸收从行为。 所谓主行为和从行为,是根据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和作用 区分的。 3.吸收犯的处断原则 对吸收犯,依照吸收行为所构成的犯罪处断,不实行数罪并罚。 第三节 数罪的类型 一、实质数罪与想像数罪 实质数罪与想像数罪,是以行为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行为的个

数为标准进行的分类。行为人实施数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构 成数个独立的犯罪的,是实质数罪。 二、异种数罪与同种数罪 异种数罪和同种数罪,是以行为人的数个行为符合的数个基本犯 罪构成的性质是否相同为标准所进行的分类。行为人出于数个不同的 犯意,实施数个行为,符合数个性质不同的基本犯罪构成,触犯数个 不同罪名的数罪,是异种数罪。 三、并罚数罪与非并罚数罪 并罚数罪与非并罚数罪,是以行为人已构成的实质数罪在量刑时 是否实行罪并罚为标准进行的分类。行为人基于数个罪过,实施数个 行为,构成数个独立的犯罪,依照法律应当实行并罚的数罪,是并罚 数罪。异种数罪在一般情况下,都是并罚数罪。同种数罪在法律有特 别规定的情况下,也可能成为并罚数罪。 四、判决宣告以前的数罪与刑罚执行期间的数罪 判决宣告以前的数罪与刑罚执行期间的数罪,是以实质数罪发生 的时间为准进行的分类。行为人在判决宣告以前实施的并被发现的数 罪,是判决宣告以前的数罪。行为人因犯罪受判决宣告和刑罚执行, 在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或再犯新罪而构成的数罪,是刑罚执行期间 的数罪。刑罚执行期间的数罪又可分为如下两种情况:一是因犯罪受 刑罚执行,在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而构成的数罪;二是因犯罪受刑 罚执行,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而构成的数罪。此种分类的意在于, 适应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便于根据不同情况确定如何并u39035 罚和应执行的刑罚。因为我国《刑法》第69一71条,对在不同时间条 件下构成的数罪,规定了不同的并罚规则。此种分类可以说是正确适 用这些不同并罚规则的前提条件

数为标准进行的分类。行为人实施数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构 成数个独立的犯罪的,是实质数罪。 二、异种数罪与同种数罪 异种数罪和同种数罪,是以行为人的数个行为符合的数个基本犯 罪构成的性质是否相同为标准所进行的分类。行为人出于数个不同的 犯意,实施数个行为,符合数个性质不同的基本犯罪构成,触犯数个 不同罪名的数罪,是异种数罪。 三、并罚数罪与非并罚数罪 并罚数罪与非并罚数罪,是以行为人已构成的实质数罪在量刑时 是否实行罪并罚为标准进行的分类。行为人基于数个罪过,实施数个 行为,构成数个独立的犯罪,依照法律应当实行并罚的数罪,是并罚 数罪。异种数罪在一般情况下,都是并罚数罪。同种数罪在法律有特 别规定的情况下,也可能成为并罚数罪。 四、判决宣告以前的数罪与刑罚执行期间的数罪 判决宣告以前的数罪与刑罚执行期间的数罪,是以实质数罪发生 的时间为准进行的分类。行为人在判决宣告以前实施的并被发现的数 罪,是判决宣告以前的数罪。行为人因犯罪受判决宣告和刑罚执行, 在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或再犯新罪而构成的数罪,是刑罚执行期间 的数罪。刑罚执行期间的数罪又可分为如下两种情况:一是因犯罪受 刑罚执行,在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而构成的数罪;二是因犯罪受刑 罚执行,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而构成的数罪。此种分类的意在于, 适应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便于根据不同情况确定如何并u39035 罚和应执行的刑罚。因为我国《刑法》第69一71 条,对在不同时间条 件下构成的数罪,规定了不同的并罚规则。此种分类可以说是正确适 用这些不同并罚规则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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