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 第一节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一、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 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一)犯罪客观方面为刑法规定而具有法定性 (二)犯罪客观方面以客观事实特征为内容 (三)犯罪客观方面是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有所侵 犯的客观事实特征就具体犯罪来说。 (四)犯罪客观方面是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因素。 二、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 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也可称为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或犯罪客观 要件,是指犯罪成立在犯罪客观方面所必须具备的条件。犯罪客观方 面的要件是犯罪客观方面这一范畴下的一个下位概念。犯罪客观方面 是就刑法分则中各种犯罪成立均必须具备某些客观事实特征而概括 出来的一个范畴,为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则是 相对具体的,是指刑法分则中某种犯罪成立在客观方面应当具备的客 观要素。 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具体表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行为 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对象。其中,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在客 观方面都必须具备的要件:危害结果是大多数犯罪成立在客观方面必 须具备的要件: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以及对象,则是某些 犯罪成立而在犯罪客观方面必须具备的要件。传统的刑法理论通常将 危害行为称为犯罪客观方面的必要要件,危害结果、特定的时间、地 点、方法(手段)以及对象则称为犯罪客观方面的选择要件。 三、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 研究犯罪的客观方面,对正确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 第一节 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一、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 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一)犯罪客观方面为刑法规定而具有法定性 (二)犯罪客观方面以客观事实特征为内容 (三)犯罪客观方面是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有所侵 犯的客观事实特征就具体犯罪来说。 (四)犯罪客观方面是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因素。 二、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 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也可称为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或犯罪客观 要件,是指犯罪成立在犯罪客观方面所必须具备的条件。犯罪客观方 面的要件是犯罪客观方面这一范畴下的一个下位概念。犯罪客观方面 是就刑法分则中各种犯罪成立均必须具备某些客观事实特征而概括 出来的一个范畴,为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则是 相对具体的,是指刑法分则中某种犯罪成立在客观方面应当具备的客 观要素。 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具体表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行为 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对象。其中,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在客 观方面都必须具备的要件;危害结果是大多数犯罪成立在客观方面必 须具备的要件;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以及对象,则是某些 犯罪成立而在犯罪客观方面必须具备的要件。传统的刑法理论通常将 危害行为称为犯罪客观方面的必要要件,危害结果、特定的时间、地 点、方法 (手段)以及对象则称为犯罪客观方面的选择要件。 三、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 研究犯罪的客观方面,对正确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一)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二)有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三)有助于区分犯罪完成与未完成形态的界限 (四)有助于正确分析和认定犯罪的主观要件 (五)有助于正确量刑 第二节危害行为 一、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理论的行为理论主要有因果行为论、目的 行为论、社会行为论、人格责任论等多种行为理论学说。 (一)行为的含义 我国刑法中“行为”一词的含义。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层次: (1)最广义的行为。这种“行为”是在一般意义上使用的,泛指人的一 切行为。(2)广义的行为。这种“行为”同犯罪行为含义相同,意指 犯罪这种行为。(3)狭义的行为。这种“行为”专指作为犯罪客观方 面的要件的行为,即危害行为。 (二)危害行为的含义和特征 我国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 会的身体动静。三个基本特征: 1.危害行为在客观上是人的身体动静。这是危害行为的外在特 征,亦称危害行为的有体性特征。 不能惩罚思想。 2.危害行为在主观上是由行为人的意志支配下的身体动静。支 配身体动静的意志或意识活动,是危害行为的内在特征,也称为危害 行为的有意性特征。 不属于危害行为的无意志无意识身体动静有:(1)人在睡梦中 或者精神错乱状态下的举动:(2)人在不可抗力作用下的举动:(3) 人在身体受强制情况下的行为。 人在受到精神强制、威胁时实施的损害行为,如果不符合紧急
(一)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二)有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三)有助于区分犯罪完成与未完成形态的界限 (四)有助于正确分析和认定犯罪的主观要件 (五)有助于正确量刑 第二节 危害行为 一、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理论的行为理论主要有因果行为论、目的 行为论、社会行为论、人格责任论等多种行为理论学说。 (一)行为的含义 我国刑法中“行为”一词的含义。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层次: (1)最广义的行为。这种“行为”是在一般意义上使用的,泛指人的一 切行为。 (2)广义的行为。这种“行为”同犯罪行为含义相同,意指 犯罪这种行为。 (3)狭义的行为。这种“行为”专指作为犯罪客观方 面的要件的行为,即危害行为。 (二)危害行为的含义和特征 我国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 会的身体动静。三个基本特征: 1.危害行为在客观上是人的身体动静。这是危害行为的外在特 征,亦称危害行为的有体性特征。 不能惩罚思想。 2.危害行为在主观上是由行为人的意志支配下的身体动静。支 配身体动静的意志或意识活动,是危害行为的内在特征,也称为危害 行为的有意性特征。 不属于危害行为的无意志无意识身体动静有:(1)人在睡梦中 或者精神错乱状态下的举动;(2)人在不可抗力作用下的举动;(3) 人在身体受强制情况下的行为。 人在受到精神强制、威胁时实施的损害行为,如果不符合紧急
避险的规定,能够成为刑法中的危害行为。 3.危害行为在法律上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身体动静。身体动静的 社会危害性,是危害行为的价值评价特征,也称为危害行为的社会性 特征。 (三)言论能否治罪的问题 关键在于发表言论能否影响外界并产生危害。发表言论,如用 口发表言论,用笔记录、书写言论,属于人的有意识、有意志的身体 活动,如果其具有社会危害性,即符合危害行为的基本特征,有可能 构成犯罪。 二、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 刑法所规定的危害社会行为,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刑法理论 上将形形色色的危害社会行为归纳为两种基本表现形式,即作为与不 作为。 (一)作为 1.作为的概念 作为,是指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 为。 作为的行为形式表现为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来实施;作为 可以由一系列身体动作组成:作用违反的是禁止性规范。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绝大多数犯罪,都可以由作为实施,而且有 许多只能以作为形式实施。 2.作为的实施方式 作为主要有以下几种实施方式: (1)利用自己身体实施的行为。这是作为的常见形式之一。 (2)利用物质性工具实施的作为。这也是作为最常见的实施方 式。 (3)利用自然力实施的作为。自然力是指水火雷电等自然现象。 (4)利用动物实施的作为。例如利用毒蛇、恶犬伤害、杀害他人。 只要行为人以身体活动驱使动物,就是利用动物实施的作为
避险的规定,能够成为刑法中的危害行为。 3.危害行为在法律上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身体动静。身体动静的 社会危害性,是危害行为的价值评价特征,也称为危害行为的社会性 特征。 (三)言论能否治罪的问题 关键在于发表言论能否影响外界并产生危害。发表言论,如用 口发表言论,用笔记录、书写言论,属于人的有意识、有意志的身体 活动,如果其具有社会危害性,即符合危害行为的基本特征,有可能 构成犯罪。 二、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 刑法所规定的危害社会行为,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刑法理论 上将形形色色的危害社会行为归纳为两种基本表现形式,即作为与不 作为。 (一)作为 1.作为的概念 作为,是指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 为。 作为的行为形式表现为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来实施;作为 可以由一系列身体动作组成;作用违反的是禁止性规范。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绝大多数犯罪,都可以由作为实施,而且有 许多只能以作为形式实施。 2.作为的实施方式 作为主要有以下几种实施方式: (1)利用自己身体实施的行为。这是作为的常见形式之—。 (2)利用物质性工具实施的作为。这也是作为最常见的实施方 式。 (3)利用自然力实施的作为。自然力是指水火雷电等自然现象。 (4)利用动物实施的作为。例如利用毒蛇、恶犬伤害、杀害他人。 只要行为人以身体活动驱使动物,就是利用动物实施的作为
(⑤)利用他人(不知情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实施的作为。这是 指将他人作为工具加以利用而实施的危害行为,如教唆不满14周岁 的人杀人,医生令不知情的护士为病人注射毒药等。 (二)不作为 1.不作为的概念 不作为,就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 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成立不作为,在客观方面应当具备如下三个条件:首先,行为 人负有实施某种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这是构成不作为的前提条件。 没有特定法律义务,也就没有不作为的行为形式。其次,行为人有能 力履行特定法律义务,这是不作为成立的重要条件。如果行为人不具 有履行特定法律义务的可能性,也不可能成立不作为。最后,行为人 没有履行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这是不作为成立的关键条件。 2.不作为的表现形式 不作为在表现形式上通常表现为身体的静止、消极,但这并不 是绝对的。不作为的本质在于不履行法律义务,而不在于身体的静止。 不作为的行为性,应当从社会价值的角度入手加以理解。不作 为之所以与作为一样同属于危害行为,同样可以成立犯罪,归根结底 在于不作为是应为而不为,它同作为在侵害一定的社会关系这一点上 是相同的(具有同等的否定性价值) 3,不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的来源 (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不仅仅是指 刑法明文规定的义务,而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 其实施的一切行为规范的总和,包括宪法、法律(狭义的)、行政法规、 条例、规章等等。 (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在我国,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 相当广泛。 (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上能够产生一定 权利义务的行为
(5)利用他人(不知情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实施的作为。这是 指将他人作为工具加以利用而实施的危害行为,如教唆不满14 周岁 的人杀人,医生令不知情的护士为病人注射毒药等。 (二)不作为 1.不作为的概念 不作为,就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 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成立不作为,在客观方面应当具备如下三个条件:首先,行为 人负有实施某种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这是构成不作为的前提条件。 没有特定法律义务,也就没有不作为的行为形式。其次,行为人有能 力履行特定法律义务,这是不作为成立的重要条件。如果行为人不具 有履行特定法律义务的可能性,也不可能成立不作为。最后,行为人 没有履行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这是不作为成立的关键条件。 2.不作为的表现形式 不作为在表现形式上通常表现为身体的静止、消极,但这并不 是绝对的。不作为的本质在于不履行法律义务,而不在于身体的静止。 不作为的行为性,应当从社会价值的角度入手加以理解。不作 为之所以与作为一样同属于危害行为,同样可以成立犯罪,归根结底 在于不作为是应为而不为,它同作为在侵害一定的社会关系这一点上 是相同的(具有同等的否定性价值)。 3,不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的来源 (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不仅仅是指 刑法明文规定的义务,而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 其实施的一切行为规范的总和,包括宪法、法律(狭义的)、行政法规、 条例、规章等等。 (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在我国,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 相当广泛。 (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上能够产生一定 权利义务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大多数情况下是指合同 行为引起的义务。。 (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这种义务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行为而使 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处于危险状态时,行为人负有以采取有效措施 排除危险或防止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 4.不作为犯罪的理论分类 纯正(真正)的不作为犯: 不纯正(真正)的不作为犯。在我国刑法中,由不作为的行为 式实现的犯罪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只能由不作为的形式实现、实际上 也由不作为的形式实现的犯罪,这种情形叫纯正(真正)不作为犯。如 我国刑法规定的遗弃罪即属此类:另一种是既可以由作为实现,也可 以由不作为实现,行为人实际上以不作为形式实现的犯罪,这种情形 叫不纯正(非真正)不作为犯。如以不作为形式实现的故意杀人罪即属 此类。 从我国刑法规定看,有些犯罪只能由作为构成;有些犯罪只能 由不作为构成:有些犯罪通常由作为构成,但也可由不作为构成;有 些犯罪同时包含作为与不作为两种行为。 为正确理解犯罪的作为与不作为问题,还应明确以下几点: (1)不能把作为与不作为的划分同故意与过失的划分相混淆。 (2)应当正确认识作为犯罪与不作为犯罪的危害程度。 (3)要正确认识研究犯罪的作为与不作为形式的重要意义。 (三)持有的行为性 三、危害行为的其他分类 实行行为:作为、不作为、持有;单一、复合 非实行行为:预备行为、实行后行为;组织、帮助、教唆 第三节危害结果
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大多数情况下是指合同 行为引起的义务。。 (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这种义务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行为而使 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处于危险状态时,行为人负有以采取有效措施 排除危险或防止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 4.不作为犯罪的理论分类 纯正(真正)的不作为犯; 不纯正(真正)的不作为犯。在我国刑法中,由不作为的行为 式实现的犯罪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只能由不作为的形式实现、实际上 也由不作为的形式实现的犯罪,这种情形叫纯正(真正)不作为犯。如 我国刑法规定的遗弃罪即属此类;另一种是既可以由作为实现,也可 以由不作为实现,行为人实际上以不作为形式实现的犯罪,这种情形 叫不纯正(非真正)不作为犯。如以不作为形式实现的故意杀人罪即属 此类。 从我国刑法规定看,有些犯罪只能由作为构成;有些犯罪只能 由不作为构成;有些犯罪通常由作为构成,但也可由不作为构成;有 些犯罪同时包含作为与不作为两种行为。 为正确理解犯罪的作为与不作为问题,还应明确以下几点: (1)不能把作为与不作为的划分同故意与过失的划分相混淆。 (2)应当正确认识作为犯罪与不作为犯罪的危害程度。 (3)要正确认识研究犯罪的作为与不作为形式的重要意义。 (三)持有的行为性 三、危害行为的其他分类 实行行为:作为、不作为、持有; 单一、复合 非实行行为:预备行为、实行后行为;组织、帮助、教唆 第三节 危害结果
一、危害结果的概念和特征 (一)危害结果的概念 所谓广义的危害结果,是指由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 对社会的损害事实,它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属于犯 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狭义的危害结果则 指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就是危害行为对于犯罪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 害。 其次,从司法实践中定罪的实际需要出发,在狭义的危害结果 中,应当进一步把有形的、可以具体测量确定的危害结果,同无形的、 不能具体测量确定的危害结果加以区别。 无形结果一般不是犯罪构成要件,有形结果往往是犯罪构成的 要件或者量刑的重要因素。 (二)危害结果的特征 危害结果具有如下几个特征: 1.危害结果的客观性(现实性) 2.危害结果的因果性 3.危害结果(对犯罪客体)的侵害性 危害结果是危害行为引起的具有刑法意义的对社会的损害事 实。它是定罪或者量刑的重要的影响作用。 4.危害结果的多样性 二、危害结果的种类 理论和实践意义较为重要的危害结果的三种分类作一阐述: (一)构成结果与非构成结果 这是以危害结果是否是犯罪构成要件为标准而作的划分。 构成结果,是指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过失犯罪、 间接故意犯罪和部分直接故意犯罪) 非构成结果,是指不属于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只是在行为构 成犯罪的基础上影响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大小,进而影响到量刑 的轻重
一、危害结果的概念和特征 (一)危害结果的概念 所谓广义的危害结果,是指由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 对社会的损害事实,它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属于犯 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狭义的危害结果则 指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就是危害行为对于犯罪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 害。 其次,从司法实践中定罪的实际需要出发,在狭义的危害结果 中,应当进—步把有形的、可以具体测量确定的危害结果,同无形的、 不能具体测量确定的危害结果加以区别。 无形结果一般不是犯罪构成要件,有形结果往往是犯罪构成的 要件或者量刑的重要因素。 (二)危害结果的特征 危害结果具有如下几个特征: 1.危害结果的客观性(现实性) 2.危害结果的因果性 3.危害结果(对犯罪客体)的侵害性 危害结果是危害行为引起的具有刑法意义的对社会的损害事 实。它是定罪或者量刑的重要的影响作用。 4.危害结果的多样性 二、危害结果的种类 理论和实践意义较为重要的危害结果的三种分类作一阐述: (一)构成结果与非构成结果 这是以危害结果是否是犯罪构成要件为标准而作的划分。 构成结果,是指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过失犯罪、 间接故意犯罪和部分直接故意犯罪) 非构成结果,是指不属于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只是在行为构 成犯罪的基础上影响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大小,进而影响到量刑 的轻重
(二)物质性结果与非物质性结果 这是依据危害结果的现象形态所作的划分。 物质性结果,是指现象形态表现为物质性变化的危害结果。 非物质性结果,是指现象形态表现为非物质性变化的危害结果。 物质性结果和非物质性结果都可能属于构成结果,也可能属于 非构成结果。 (三)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 这是依据危害结果距离危害行为的远近或危害结果与危害行为 的联系形式而对危害结果进行的划分。 直接结果,是指由危害行为直接造成的侵害事实,它与危害行 为之间不存在独立的另一现象作为中介。 间接结果,是指由危害行为间接造成的侵害事实,它与危害行 为之间存在着独立的另一现象作为联系的中介 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都可能是构成结果,也可能是非构成结果。 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的划分具有重要意义:直接结果有助于正 确定罪量刑; 间接结果往往对量刑有一定的影响。 三、危害结果的地位 危害结果并非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它只是某些犯罪即结果犯 的构成要件。 1.有的犯罪要求以造成一定的物质性结果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结 果犯),其中: (1) 有的犯罪以这种结果区别罪与非罪(过失、间接故意犯罪) (2) 有的犯罪以这种结果区别犯罪完成与未完成(部分直接 故意犯罪) 2、有的犯罪以造成产生一定特质性结果的危害状态作为犯罪 构成要件(危险犯) 3.有的犯罪以造成超出构成要件所要求的结果,作为加重法 定刑的条件(结果加重犯)
(二)物质性结果与非物质性结果 这是依据危害结果的现象形态所作的划分。 物质性结果,是指现象形态表现为物质性变化的危害结果。 非物质性结果,是指现象形态表现为非物质性变化的危害结果。 物质性结果和非物质性结果都可能属于构成结果,也可能属于 非构成结果。 (三)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 这是依据危害结果距离危害行为的远近或危害结果与危害行为 的联系形式而对危害结果进行的划分。 直接结果,是指由危害行为直接造成的侵害事实,它与危害行 为之间不存在独立的另一现象作为中介。 间接结果,是指由危害行为间接造成的侵害事实,它与危害行 为之间存在着独立的另一现象作为联系的中介 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都可能是构成结果,也可能是非构成结果。 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的划分具有重要意义:直接结果有助于正 确定罪量刑; 间接结果往往对量刑有一定的影响。 三、危害结果的地位 危害结果并非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它只是某些犯罪即结果犯 的构成要件。 1.有的犯罪要求以造成一定的物质性结果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结 果犯),其中: (1) 有的犯罪以这种结果区别罪与非罪(过失、间接故意犯罪) (2) 有的犯罪以这种结果区别犯罪完成与未完成(部分直接 故意犯罪) 2、有的犯罪以造成产生一定特质性结果的危害状态作为犯罪 构成要件(危险犯) 3.有的犯罪以造成超出构成要件所要求的结果,作为加重法 定刑的条件(结果加重犯)
有些犯罪构成不要求造成任何有形的危害结果,只要求实施 一定的行为(行为犯) 第四节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罪责自负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的基本含义是:一个人 只能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当 危害结果发生时,要使某人对该结果负责任,就必须查明他所实施的 危害行为与该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原因与结果是哲学上的一对范畴。在辩证唯物主义因果论看来, 引起一定现象发生的现象是原因;被一定现象引起的现象是结果。这 种现象与现象之间的引与被引起的联系,就是因果关系。 研究刑法因果关系,应以哲学中因果关系理论为指导,结合刑 法的特征来进行。 以辩证唯物主义因果关系理论为指导来解决刑法因果关系问 题,应当注意掌握一些基本观点和基本问题。 一、因果关系的客观性 因果关系作为客观现象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它是客观存在 的,并不以人们主观是否认识为前提。因此,在刑事案件中查明因果 关系,就要求司法工作人员从实际出发,客观地加以判断和认定。 二、因果关系的相对性 原因与结果的区别在现象普遍联系的整个链条中只是相对的, 而不是绝对的。要确定哪个是原因哪个是结果,必须把其中的一对现 象从客观现象普遍联系的整个链条中抽出来研究,在这时才能显现出 一个是原因,另一个是结果。刑法中所研究的因果关系,只能是人的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这就是刑法因果关系的特定 性。 应该从以下两点加深对上述刑法因果关系特定含义的理解: 第一,作为因果关系中的结果,通常是指法律所要求的已经造
有些犯罪构成不要求造成任何有形的危害结果,只要求实施 一定的行为(行为犯) 第四节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罪责自负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的基本含义是:一个人 只能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当 危害结果发生时,要使某人对该结果负责任,就必须查明他所实施的 危害行为与该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原因与结果是哲学上的一对范畴。在辩证唯物主义因果论看来, 引起一定现象发生的现象是原因;被一定现象引起的现象是结果。这 种现象与现象之间的引与被引起的联系,就是因果关系。 研究刑法因果关系,应以哲学中因果关系理论为指导,结合刑 法的特征来进行。 以辩证唯物主义因果关系理论为指导来解决刑法因果关系问 题,应当注意掌握一些基本观点和基本问题。 一、因果关系的客观性 因果关系作为客观现象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它是客观存在 的,并不以人们主观是否认识为前提。因此,在刑事案件中查明因果 关系,就要求司法工作人员从实际出发,客观地加以判断和认定。 二、因果关系的相对性 原因与结果的区别在现象普遍联系的整个链条中只是相对的, 而不是绝对的。要确定哪个是原因哪个是结果,必须把其中的一对现 象从客观现象普遍联系的整个链条中抽出来研究,在这时才能显现出 一个是原因,另一个是结果。刑法中所研究的因果关系,只能是人的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这就是刑法因果关系的特定 性。 应该从以下两点加深对上述刑法因果关系特定含义的理解: 第一,作为因果关系中的结果,通常是指法律所要求的已经造
成的有形的、可被具体测量确定的危害结果。 第二,刑法因果关系中的原因,是指危害社会的行为。 三、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性 所谓时间序列性,就是从发生时间上看,原因必定在先,结果 只能在后,二者的时间顺序不能颠倒。 四、因果关系的条件性和具体性 任何刑事案件的因果关系都是具体的、有条件的,一种行为能 引起什么样的结果,没有一个固定不变的模式。因此,查明因果关系 时,一定要从危害行为实施时的时间、地点、条件等具体情况出发来 考虑。 五、因果关系的复杂性 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具体表现为“一果多因”或“一因多果”。 (一)“一果多因” “一果多因”是指某一危害结果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它最明 显地表现在两种情况下: 一是责任事故类过失犯罪案件中。事故的发生往往涉及到许多 人的过失,而且往往还是主客观原因交织在一起,情况非常复杂。二 是共同犯罪中,多个人的行为共同作用而造成危害结果的发生。 (二)“一因多果” “一因多果”是指一个危害行为可以同时引起多种结果的情况。 六、因果关系的必然联系与偶然联系 因果关系一般表现为两种现象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合乎 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 偶然联系的因果关系(通常简称偶然因果关系)。后者所指的情 况是某种行为本身不包含产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必然性(内在根据),但 是在其发展过程中,偶然又有其他原因加入其中,即偶然地同另一原 因的展开过程相交错,由后来介入的这一原因合乎规律地引起了这种 危害结果。这种情况下,先行行为与最终之危害结果之间的偶然联系, 即称为偶然因果关系
成的有形的、可被具体测量确定的危害结果。 第二,刑法因果关系中的原因,是指危害社会的行为。 三、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性 所谓时间序列性,就是从发生时间上看,原因必定在先,结果 只能在后,二者的时间顺序不能颠倒。 四、因果关系的条件性和具体性 任何刑事案件的因果关系都是具体的、有条件的,一种行为能 引起什么样的结果,没有一个固定不变的模式。因此,查明因果关系 时,一定要从危害行为实施时的时间、地点、条件等具体情况出发来 考虑。 五、因果关系的复杂性 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具体表现为“一果多因”或“一因多果”。 (一)“一果多因” “一果多因”是指某一危害结果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它最明 显地表现在两种情况下: 一是责任事故类过失犯罪案件中。事故的发生往往涉及到许多 人的过失,而且往往还是主客观原因交织在一起,情况非常复杂。二 是共同犯罪中,多个人的行为共同作用而造成危害结果的发生。 (二)“一因多果” “一因多果”是指一个危害行为可以同时引起多种结果的情况。 六、因果关系的必然联系与偶然联系 因果关系一般表现为两种现象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合乎 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 偶然联系的因果关系(通常简称偶然因果关系)。后者所指的情 况是某种行为本身不包含产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必然性(内在根据),但 是在其发展过程中,偶然又有其他原因加入其中,即偶然地同另一原 因的展开过程相交错,由后来介入的这一原因合乎规律地引起了这种 危害结果。这种情况下,先行行为与最终之危害结果之间的偶然联系, 即称为偶然因果关系
偶然因果关系通常对量刑具有一定的意义。 偶然因果关系有时(通过影响情节的严重程度)对定罪与否也 有一定的影响。 七、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 不作为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也能存在因果关系。不作为的原 因力,就在于它应该阻止而没有阻止事物向危险方向发展(防果条 件),以至于引起了危害结果的发生。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特殊性 只在于,它要以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义务为前提。 八、刑法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联系和区别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主客观诸要件的统一。解决了刑法上 的因果关系,只是确立了行为人对特定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 础,但不等于解决了其刑事责任问题。要使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 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行为人还必须具备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不 能认为把有因果关系与承担刑事责任完全相等同。 大陆法系因果关系理论:条件说、原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 英美法系因果关系理论:双层次因果关系是前提、近因说是主 流 第五节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 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是指犯罪特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手段) 等因素。任何犯罪都是在一定时间、地点并采取一定的方法(手段)实 施的。 一、时间、地点、方法对定罪的意义(选择要件) 二、时间、地点、方法对量刑的意义(量刑情节)
偶然因果关系通常对量刑具有一定的意义。 偶然因果关系有时(通过影响情节的严重程度)对定罪与否也 有一定的影响。 七、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 不作为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也能存在因果关系。不作为的原 因力,就在于它应该阻止而没有阻止事物向危险方向发展(防果条 件),以至于引起了危害结果的发生。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特殊性 只在于,它要以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义务为前提。 八、刑法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联系和区别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主客观诸要件的统一。解决了刑法上 的因果关系,只是确立了行为人对特定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 础,但不等于解决了其刑事责任问题。要使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 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行为人还必须具备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不 能认为把有因果关系与承担刑事责任完全相等同。 大陆法系因果关系理论:条件说、原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 英美法系因果关系理论:双层次因果关系是前提、近因说是主 流 第五节 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 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是指犯罪特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手段) 等因素。任何犯罪都是在一定时间、地点并采取一定的方法(手段)实 施的。 一、时间、地点、方法对定罪的意义(选择要件) 二、时间、地点、方法对量刑的意义(量刑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