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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资源_11法硕优秀作业展示_刘从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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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原法学院“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作业B1119095班刘从武学号:1111909121 对黄房地拆(2008)270号房屋拆迁裁决的法律效力问题的讨论 黄浦房地局于2008年2月17日作出黄房地拆(2008)270号房屋拆 迁裁决,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从内容上 看,该裁决还涉及到了行政行为与民事纠纷关系的处理。为了讨论清楚 该裁决的法律效力问题,以下将参考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在不同 的时间节段内分别加以分析阐述。 一、从黄房地拆(2008)270号房屋拆迁裁决作出之时至万如刚代表 被拆迁户与拆迁单位签订《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 前。 该裁决在市政管理处申请后由黄浦房地局作出,从保证法的安定性 和维系权利义务关系的稳定性来说,应当对行政主体黄浦房地局的行政 行为予以充分的尊重,故而认为该行政裁决具有先定力。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和《上海市城市 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均规定,当拆迁单位与被拆 迁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区、 县房地局有权作出房屋拆迁裁决。本案中,因市政管理处与万如刚户无 法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经市政管理处申请,黄浦房地局做出了该裁 决。黄浦房地局依据国务院行政法规和地方性行政规章做出了行政裁 决,于法有据,程序合法,因此应当属于合法有效的行政裁决。据此认 为,该裁决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因此,在这一时间段内,黄房地拆(2008)270号房屋拆迁裁决具 有法律效力。 二、从万如刚代表被拆迁户与拆迁单位签订《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至黄浦房地局批复同意不再履行该裁决之前。 在这一时期内,虽然在房屋拆迁民事纠纷中,平等双方当事人已自 行达成协议,但是从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效力内容的五个方面来看,该裁 决仍然全部具备,尤其是其中的确定力这一方面,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 第1页共3页

凯原法学院“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作业 B1119095 班 刘从武 学号:1111909121 第 1 页 共 3 页 对黄房地拆(2008)270 号房屋拆迁裁决的法律效力问题的讨论 黄浦房地局于 2008 年 2 月 17 日作出黄房地拆(2008)270 号房屋拆 迁裁决,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从内容上 看,该裁决还涉及到了行政行为与民事纠纷关系的处理。为了讨论清楚 该裁决的法律效力问题,以下将参考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在不同 的时间节段内分别加以分析阐述。 一、从黄房地拆(2008)270 号房屋拆迁裁决作出之时至万如刚代表 被拆迁户与拆迁单位签订《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 前。 该裁决在市政管理处申请后由黄浦房地局作出,从保证法的安定性 和维系权利义务关系的稳定性来说,应当对行政主体黄浦房地局的行政 行为予以充分的尊重,故而认为该行政裁决具有先定力。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和《上海市城市 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均规定,当拆迁单位与被拆 迁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区、 县房地局有权作出房屋拆迁裁决。本案中,因市政管理处与万如刚户无 法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经市政管理处申请,黄浦房地局做出了该裁 决。黄浦房地局依据国务院行政法规和地方性行政规章做出了行政裁 决,于法有据,程序合法,因此应当属于合法有效的行政裁决。据此认 为,该裁决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因此,在这一时间段内,黄房地拆(2008)270 号房屋拆迁裁决具 有法律效力。 二、从万如刚代表被拆迁户与拆迁单位签订《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至黄浦房地局批复同意不再履行该裁决之前。 在这一时期内,虽然在房屋拆迁民事纠纷中,平等双方当事人已自 行达成协议,但是从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效力内容的五个方面来看,该裁 决仍然全部具备,尤其是其中的确定力这一方面,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

凯原法学院“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作业B1119095班刘从武学号:1111909121 人都不能对已生效的行政裁决任意改变。因此认为在这一时间段内黄房 地拆(2008)270号房屋拆迁裁决继续具有法律效力。 此外,民事主体双方向黄浦房地局提交了不再履行房屋拆迁裁决的 申请,也表明了行政相对人对其法律效力的承认与尊重。 三、黄浦房地局于作出书面同意不再履行该裁决,并将批复公示送 达以后。 首先,本案所讨论的行政裁决是在拆迁单位与被拆迁人无法达成拆 迁协议情况下,通过行政公权力对争议做出的调解。拆迁单位与被拆迁 人作为平等民事主体,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在行政裁决生效后, 双方又达成了协议,即平等民事主体已经可以在各自的民事权利范围内 自行解决该纠纷,所以该行政裁决的实际目的己经实现。 其次,经过行政相对人向黄浦房地局申请不再履行房屋拆迁裁决, 黄浦房地局作出书面批复,同意不再履行该裁决,并将批复公示送达。 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行政主体作出不再履行裁决的变更,可以看作是 具体行政行为因不再适应新的需要而被废止,丧失法律效力。 综合以上三个时间阶段的分析,得出如下结论:从黄房地拆 (2008)270号房屋拆迁裁决作出之时至黄浦房地局批复同意不再履行该 裁决之前,该行政裁决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自黄浦房地局于作出书面同 意不再履行该裁决、并将批复公示送达之时,该行政裁决即不具备法律 效力。 作业认真,格式规范,对所考核的问题把握准确,并能运用原理分 析和讨论,很好。 附: 尊敬的叶老师: 晚上好! 附件中是我本学期第7次行政法作业,讨论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效力的问题,敬请您查 收 明天清明是三天假期的最后一天,也是祭扫先贤的重要节日,对于您压缩个人的休息 和活动时间来给我们精心批改作业的付出,再次表示最真诚的感谢! 祝您晚安! 第2页共3页

凯原法学院“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作业 B1119095 班 刘从武 学号:1111909121 第 2 页 共 3 页 人都不能对已生效的行政裁决任意改变。因此认为在这一时间段内黄房 地拆(2008)270 号房屋拆迁裁决继续具有法律效力。 此外,民事主体双方向黄浦房地局提交了不再履行房屋拆迁裁决的 申请,也表明了行政相对人对其法律效力的承认与尊重。 三、黄浦房地局于作出书面同意不再履行该裁决,并将批复公示送 达以后。 首先,本案所讨论的行政裁决是在拆迁单位与被拆迁人无法达成拆 迁协议情况下,通过行政公权力对争议做出的调解。拆迁单位与被拆迁 人作为平等民事主体,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在行政裁决生效后, 双方又达成了协议,即平等民事主体已经可以在各自的民事权利范围内 自行解决该纠纷,所以该行政裁决的实际目的已经实现。 其次,经过行政相对人向黄浦房地局申请不再履行房屋拆迁裁决, 黄浦房地局作出书面批复,同意不再履行该裁决,并将批复公示送达。 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行政主体作出不再履行裁决的变更,可以看作是 具体行政行为因不再适应新的需要而被废止,丧失法律效力。 综 合 以 上 三 个 时 间 阶 段 的 分 析 , 得 出 如 下 结 论 : 从 黄 房 地 拆 (2008)270 号房屋拆迁裁决作出之时至黄浦房地局批复同意不再履行该 裁决之前,该行政裁决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自黄浦房地局于作出书面同 意不再履行该裁决、并将批复公示送达之时,该行政裁决即不具备法律 效力。 作业认真,格式规范,对所考核的问题把握准确,并能运用原理分 析和讨论,很好。 附: 尊敬的叶老师: 晚上好! 附件中是我本学期第 7 次行政法作业,讨论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效力的问题,敬请您查 收! 明天清明是三天假期的最后一天,也是祭扫先贤的重要节日,对于您压缩个人的休息 和活动时间来给我们精心批改作业的付出,再次表示最真诚的感谢! 祝您晚安!

凯原法学院“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作业B1119095班刘从武学号:1111909121 此致 敬礼! 11级法硕5班:刘从武 2012年4月3日 4月4日回复: 刘从武同学: 作业已阅,请查收。 礼 叶必丰 第3页共3页

凯原法学院“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作业 B1119095 班 刘从武 学号:1111909121 第 3 页 共 3 页 此致 敬礼! 11 级法硕 5 班:刘从武 2012 年 4 月 3 日 4 月 4 日回复: 刘从武同学: 作业已阅,请查收。 礼 叶必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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