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法》第65、68条所规定的“拆除”行为性质分析 姓名:王浚哲学号:1111909129班号:B1119095 我认为《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和第六十八条中所规定的“拆除”系不 同性质的行政行为。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拆除”是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的行政处罚 行为,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拆除”是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的行实施的政强制执行措 施。具体主要从如下几点论证: 第一,从行为适用的目的分析。行政处罚是为了对违法行为作出制裁,惩 罚和教育违法者,而行政强制执行是为了确保义务得到履行。《城乡规划法》第 六十五条规定的“拆除”就是对未取得许可证或未按照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行 为的一种能力罚,其目的就是对这两种违法行为进行惩罚、追究其法律责任。《城 乡规划法》六十八条中的“拆除”就是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 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后,相对人不履行该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行政主体为了制止违法行为、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督促行政相对人履 行相应义务。 因此,从目的上看,第六十五条中的“拆除”在于制裁相对人违反法律规定 义务的行为,是以惩戒为目的的,属于行政处罚。第六十八条中的“拆除”在于 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从行为适用的条件分析。行政处罚针对违法行为,行政强制执行的 情况中不一定有违法行为。 (一)对《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拆除”行为适用的条件的分析: 行政处罚的条件是行政相对人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即相对人的 行为具有违法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是“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 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的”,行政主体责令相对人停止建设,并在相对人逾期不改正的条件下,对违章 建筑采取强制拆除的行为。行政相对人进行建设是在违反《行政许可法》的前提 下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所以《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建设”行为具有 违法性,是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即此条规定的“拆除”行为是行政机关给予违 法建设者的行政处罚。 (二)《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拆除”行为适用的条件的分析:
《城乡规划法》第 65、68 条所规定的“拆除”行为性质分析 姓名:王浚哲 学号:1111909129 班号:B1119095 我认为《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和第六十八条中所规定的“拆除”系不 同性质的行政行为。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拆除”是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的行政处罚 行为,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拆除”是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的行实施的政强制执行措 施。具体主要从如下几点论证: 第一,从行为适用的目的分析。行政处罚是为了对违法行为作出制裁,惩 罚和教育违法者,而行政强制执行是为了确保义务得到履行。《城乡规划法》第 六十五条规定的“拆除”就是对未取得许可证或未按照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行 为的一种能力罚,其目的就是对这两种违法行为进行惩罚、追究其法律责任。《城 乡规划法》六十八条中的“拆除”就是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 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后,相对人不履行该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行政主体为了制止违法行为、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督促行政相对人履 行相应义务。 因此,从目的上看,第六十五条中的“拆除”在于制裁相对人违反法律规定 义务的行为,是以惩戒为目的的,属于行政处罚。第六十八条中的“拆除”在于 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从行为适用的条件分析。行政处罚针对违法行为,行政强制执行的 情况中不一定有违法行为。 (一)对《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拆除”行为适用的条件的分析: 行政处罚的条件是行政相对人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即相对人的 行为具有违法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是“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 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的”,行政主体责令相对人停止建设,并在相对人逾期不改正的条件下,对违章 建筑采取强制拆除的行为。行政相对人进行建设是在违反《行政许可法》的前提 下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所以《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建设”行为具有 违法性,是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即此条规定的“拆除”行为是行政机关给予违 法建设者的行政处罚。 (二)《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拆除”行为适用的条件的分析:
《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 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 履行义务的行为。”可见,对行政相对人适用行政强制执行的条件是相对人拒不 履行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所规定的义务,可见适用行政强制措施不以相对人违法 为条件。《城乡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 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对其采取的强 制拆除行为,并不以行政相对人有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违法行为为要件,由此可 知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拆除”应当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因此,从行政行为适用的条件分析可知采取行政处罚的前提是相对人的行为 具有违法性,而行政强制执行实施的条件是相对人拒不履行行政决定规定的义 务。由此可知,第六十五条的“拆除”是一种行政处罚,第六十八条的“拆除” 行为是一种行政强制执行措施。 第三,从行为适用的对象分析。行政处罚针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相对人, 而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就相对宽泛,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行 政强制执行的对象是行政决定的义务履行人,并且是在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才可 适用。《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拆除的对象是违反许可规定 即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秩序的行为人的建筑物,而《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 行政机关强制拆除的对象是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义务的行为人的建筑物。从上 述两个条款规定的拆除行为针对的对象可以看出,第六十五条的“拆除”是一种 行政处罚,第六十八条的“拆除”行为是一种行政强制执行措施。 综上所述,从《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和第六十八条中“拆除”适用的目 的、条件和对象三个方面来看,第六十五条中的“拆除”目的在于惩戒相对人违 反法律规定义务的行为,条件是上是有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对象是违反行政管 理秩序的相对人,符合行政处罚的各项特征,因此是行政处罚行为。第六十八条 中的“拆除”目的在于督促义务人履行义务,其并不以行政相对人行为的违法性 为前提,符合行政强制措施的各项特征,因此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措施。 作业认真,格式规范,思路清晰,能运用原理解读条文,分析和论证已经比较职 业,结论正确。很好
《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 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 履行义务的行为。”可见,对行政相对人适用行政强制执行的条件是相对人拒不 履行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所规定的义务,可见适用行政强制措施不以相对人违法 为条件。《城乡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 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对其采取的强 制拆除行为,并不以行政相对人有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违法行为为要件,由此可 知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拆除”应当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因此,从行政行为适用的条件分析可知采取行政处罚的前提是相对人的行为 具有违法性,而行政强制执行实施的条件是相对人拒不履行行政决定规定的义 务。由此可知,第六十五条的“拆除”是一种行政处罚,第六十八条的“拆除” 行为是一种行政强制执行措施。 第三,从行为适用的对象分析。行政处罚针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相对人, 而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就相对宽泛,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行 政强制执行的对象是行政决定的义务履行人,并且是在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才可 适用。《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拆除的对象是违反许可规定 即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秩序的行为人的建筑物,而《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 行政机关强制拆除的对象是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义务的行为人的建筑物。从上 述两个条款规定的拆除行为针对的对象可以看出,第六十五条的“拆除”是一种 行政处罚,第六十八条的“拆除”行为是一种行政强制执行措施。 。 综上所述,从《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和第六十八条中“拆除”适用的目 的、条件和对象三个方面来看,第六十五条中的“拆除”目的在于惩戒相对人违 反法律规定义务的行为,条件是上是有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对象是违反行政管 理秩序的相对人,符合行政处罚的各项特征,因此是行政处罚行为。第六十八条 中的“拆除”目的在于督促义务人履行义务,其并不以行政相对人行为的违法性 为前提,符合行政强制措施的各项特征,因此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措施。 作业认真,格式规范,思路清晰,能运用原理解读条文,分析和论证已经比较职 业,结论正确。很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