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1 「案情」 原告:A,个体农机修理户。 被告:某县公路运输管理所。 法定代表人:李某,所长。 原告A持有省农村机械维修点技术许可证和某县工商局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主 营:农业机械,兼营:拖拉机、汽车配件,经营方式:修理、零售),在某县某村公路边设 置农村机械维修点。1991年5月5日,被告某县公路运输管理所的工作人员路检时,发现 原告A在从事农机修理过程中,有进行汽车专项维修的行为,即当场提取了店中的汽车化 油器两个,分电器一个,雨刮器一只、生胶两支及税务发票一本,回所拍照作证据(四天后 上述物品除税务发票转交税务部门外、全部归还了A)。后经被告进一步调查查实,A自1991 年4月23日至同年5月2日,先后为某金矿、某县开发办公室、某消防化工厂的汽车修补 五只轮胎,共收取修理费计人民币54元。1991年5月23日,某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作出运 管字第XXX道路运输违章处罚决定书,认定A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从事汽车专项 修理,违反了《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根据《道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 行)》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报请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审批同意,作出如下处罚决定:一、责 令停业:二、没收非法收入54元:三、处以三倍罚款159元。A不服,于1991年8月21 日向某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处罚决定,赔偿因搬走部分物品影响营业而造成的损失。 「审判」 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A系农机个体修理户,应当在农机个体修理范围内从事经营 活动。A未取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经营许可证,在维修农机业务中,又从事汽车专项修理, 其行为违反了《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某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对A作出的道 路运输违章处罚决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A的起诉理由不足,不 予支持。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参照《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第(一)、(二)、 (三)、(四)项和《道路运输违章处罚决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于1991年10月19 日作出判决,维持某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对A的处罚决定,对赔偿诉讼请求因查无实据,予 以驳回。 一审宣判以后,A坚持认为,其系证、照俱全的农机个体修理户,完全具备修补汽车轮 胎的技术,顾客的汽车轮胎破了在其店就近修补,对公路运输有利无害,不属违章行为。遂 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该案上诉后,有关部门反响较大。 农机管理部门认为,A是农机个体修理户、应当由农机管理部门管理,交通运输管理部 门无权干涉:即使A修补汽车轮胎系违章行为,也应由农机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依据《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处理。农机管理部门并提出,国家农牧渔业 部与交通部制定的规章之间有矛盾,应通过有关部门协调解决,不能将此责任转移到合法经 营者身上:如果此案法院判决维持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决定,将对全省七千多个农村机械维 修点产生不良影响。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修理拖拉机和农用汽车的修补汽车轮胎是可以的,因为技术是 一样的。A是从事农机修理的,应归农机部门管理。农机维修个体户的违章行为应由农机部 门会同工商部门处理。 交通部门认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经营管理和有关部门的行业管理互不排斥,互不代 替。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及其实施细则第十九条之规定,对 A擅自经营汽车专项修理的行为,公路运输管理部门根据《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
作业 1 「案情」 原告:A,个体农机修理户。 被告:某县公路运输管理所。 法定代表人:李某,所长。 原告 A 持有省农村机械维修点技术许可证和某县工商局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主 营:农业机械,兼营:拖拉机、汽车配件,经营方式:修理、零售),在某县某村公路边设 置农村机械维修点。1991 年 5 月 5 日,被告某县公路运输管理所的工作人员路检时,发现 原告 A 在从事农机修理过程中,有进行汽车专项维修的行为,即当场提取了店中的汽车化 油器两个,分电器一个,雨刮器一只、生胶两支及税务发票一本,回所拍照作证据(四天后 上述物品除税务发票转交税务部门外、全部归还了 A)。后经被告进一步调查查实,A 自 1991 年 4 月 23 日至同年 5 月 2 日,先后为某金矿、某县开发办公室、某消防化工厂的汽车修补 五只轮胎,共收取修理费计人民币 54 元。1991 年 5 月 23 日,某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作出运 管字第 XXX 道路运输违章处罚决定书,认定 A 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从事汽车专项 修理,违反了《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根据《道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 行)》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报请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审批同意,作出如下处罚决定:一、责 令停业;二、没收非法收入 54 元;三、处以三倍罚款 159 元。A 不服,于 1991 年 8 月 21 日向某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处罚决定,赔偿因搬走部分物品影响营业而造成的损失。 「审判」 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A 系农机个体修理户,应当在农机个体修理范围内从事经营 活动。A 未取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经营许可证,在维修农机业务中,又从事汽车专项修理, 其行为违反了《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某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对 A 作出的道 路运输违章处罚决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A 的起诉理由不足,不 予支持。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参照《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第(一)、(二)、 (三)、(四)项和《道路运输违章处罚决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于 1991 年 10 月 19 日作出判决,维持某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对 A 的处罚决定,对赔偿诉讼请求因查无实据,予 以驳回。 一审宣判以后,A 坚持认为,其系证、照俱全的农机个体修理户,完全具备修补汽车轮 胎的技术,顾客的汽车轮胎破了在其店就近修补,对公路运输有利无害,不属违章行为。遂 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该案上诉后,有关部门反响较大。 农机管理部门认为,A 是农机个体修理户、应当由农机管理部门管理,交通运输管理部 门无权干涉;即使 A 修补汽车轮胎系违章行为,也应由农机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依据《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处理。农机管理部门并提出,国家农牧渔业 部与交通部制定的规章之间有矛盾,应通过有关部门协调解决,不能将此责任转移到合法经 营者身上;如果此案法院判决维持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决定,将对全省七千多个农村机械维 修点产生不良影响。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修理拖拉机和农用汽车的修补汽车轮胎是可以的,因为技术是 一样的。A 是从事农机修理的,应归农机部门管理。农机维修个体户的违章行为应由农机部 门会同工商部门处理。 交通部门认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经营管理和有关部门的行业管理互不排斥,互不代 替。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及其实施细则第十九条之规定,对 A 擅自经营汽车专项修理的行为,公路运输管理部门根据《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
和《道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是正确的。 某县公路运输管理所是否有权处罚? 请学号尾数为单数的同学以A的身份,学号尾数为双数的同学以交通部门身份完成作 业。请学号尾数为单号的同学在周日晚11:00前把作业发送到我邮箱
和《道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是正确的。 某县公路运输管理所是否有权处罚? 请学号尾数为单数的同学以 A 的身份,学号尾数为双数的同学以交通部门身份完成作 业。请学号尾数为单号的同学在周日晚 11:00 前把作业发送到我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