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230行政复议的审查和决定 行政复议决定,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案件进行审查后,就被申请人的行政决定是否合法、 适当,是否应按申请人的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作出某种行政决定等问题所作的决断。 (一)复议决定的种类 1.维持决定。 2.履行决定。 3.撤销和责令重作决定。系争行政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并可以责令被 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决定:第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第二,适用依 据错误的:第三,违反法定程序的:第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第五,行政决定明显不当 的:第六,被申请人不依法提出书面答复、提交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关于系争行 为应予撤销的上述法定情形,可参见本书行政诉讼的相关部分)。但是,并非所有具有上述 情形的行政决定都能适用撤销。只有作为形式的行政决定具有上述违法情形时,才能予以撤 销:否则就无法撤销,而只能适用其他相应决定予以法律补救。系争行政决定的内容全部违 法的,或者违法部分影响到该行为全部内容的合法性的,应适用撤销。被撤销行政决定己产 生相应法律效果的,应作出相应处理。系争行政决定应予撤销,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仍有 必要作出相应行政决定的,应同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决定。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 事实和理由作出与被撤销行政决定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决定。但是,以违反法定程序为 理由撤销系争行政决定后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决定的,不受同一事实和理由等的限 制。 4.变更决定。系争行政决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可适用变更决定:第一,行政决定具有 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者 滥用职权,或行政决定明显不当。第二,必须是作为形式的行政决定,而不能是行政不作为。 第三,系争行政决定在内容上具有可分性,其中部分内容违法且不影响其他内容或整个内容 的合法性。复议机关在变更系争行政决定时,既可以变更系争行政决定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 证据,也可以变更系争行政决定所适用的对定性产生影响的依据,还可以变更系争行政决定 的处理结果(权利义务部分)。 5.确认和责令重作决定。确认决定即复议机关确认系争行政决定违法的复议决定。系 争行政决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复议机关可作出确认决定:第一,系争行政决定具有下列违法 情形之一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或行政决定明显不当。第二,对系争行政决定无法适用撤销、变更和履行决定予以补救。对 能够适用撤销、变更决定或责令履行法定职责决定的,不需要作出确认系争行政决定违法的 复议决定。可适用确认决定的场合,往往是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而已经没有履行 必要的,本应撤销、变更而系争行政决定已经实施完毕的,以及其他无法撒销、变更的场合。 行政复议机关在确认系争行政决定违法时,如仍有必要由被申请人作出新决定的,可同时责 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决定:如无必要,则不必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决定。 6.赔偿决定。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决定违法并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复议 机关应依法作出赔偿决定。《行政复议法》第29条第1款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 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 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 给予赔偿。”这就说明,行政复议中的赔偿决定与其他复议决定一样,是一种应申请的行政 决定。该条第2款又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 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
101230 行政复议的审查和决定 行政复议决定,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案件进行审查后,就被申请人的行政决定是否合法、 适当,是否应按申请人的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作出某种行政决定等问题所作的决断。 (一)复议决定的种类 1.维持决定。 2.履行决定。 3.撤销和责令重作决定。系争行政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并可以责令被 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决定:第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第二,适用依 据错误的;第三,违反法定程序的;第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第五,行政决定明显不当 的;第六,被申请人不依法提出书面答复、提交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关于系争行 为应予撤销的上述法定情形,可参见本书行政诉讼的相关部分)。但是,并非所有具有上述 情形的行政决定都能适用撤销。只有作为形式的行政决定具有上述违法情形时,才能予以撤 销;否则就无法撤销,而只能适用其他相应决定予以法律补救。系争行政决定的内容全部违 法的,或者违法部分影响到该行为全部内容的合法性的,应适用撤销。被撤销行政决定已产 生相应法律效果的,应作出相应处理。系争行政决定应予撤销,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仍有 必要作出相应行政决定的,应同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决定。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 事实和理由作出与被撤销行政决定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决定。但是,以违反法定程序为 理由撤销系争行政决定后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决定的,不受同一事实和理由等的限 制。 4.变更决定。系争行政决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可适用变更决定;第一,行政决定具有 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者 滥用职权,或行政决定明显不当。第二,必须是作为形式的行政决定,而不能是行政不作为。 第三,系争行政决定在内容上具有可分性,其中部分内容违法且不影响其他内容或整个内容 的合法性。复议机关在变更系争行政决定时,既可以变更系争行政决定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 证据,也可以变更系争行政决定所适用的对定性产生影响的依据,还可以变更系争行政决定 的处理结果(权利义务部分)。 5.确认和责令重作决定。确认决定即复议机关确认系争行政决定违法的复议决定。系 争行政决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复议机关可作出确认决定:第一,系争行政决定具有下列违法 情形之一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或行政决定明显不当。第二,对系争行政决定无法适用撤销、变更和履行决定予以补救。对 能够适用撤销、变更决定或责令履行法定职责决定的,不需要作出确认系争行政决定违法的 复议决定。可适用确认决定的场合,往往是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而已经没有履行 必要的,本应撤销、变更而系争行政决定已经实施完毕的,以及其他无法撤销、变更的场合。 行政复议机关在确认系争行政决定违法时,如仍有必要由被申请人作出新决定的,可同时责 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决定;如无必要,则不必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决定。 6.赔偿决定。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决定违法并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复议 机关应依法作出赔偿决定。《行政复议法》第 29 条第 1 款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 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 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 给予赔偿。”这就说明,行政复议中的赔偿决定与其他复议决定一样,是一种应申请的行政 决定。该条第 2 款又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 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
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 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在这种情况下,赔偿决定还是不是应申 请的行政决定?如果是应申请行政决定,在申请人没有请求赔偿的情况下,复议机关直接作 出赔偿决定是否合法?对上述问题,只能通过法律推定来解决。也就是说,我们必须推定相 对人在申请中所未明确提出的请求,是已经放弃的请求还是包含于己经提出的请求之中。我 们认为,这种法律推定应当坚持两个原则,一是尊重民主和人权,二是没有提出的请求与己 经提出的请求之间具有内在的逻辑联系。前一原则,要求我们通过法律推定不能剥夺或限制 公民的权利、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相反,应当增进公民的权益、有效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后一原则,则要求我们不能通过法律推定对申请作任意的解释或扩大,要求把法律推定限制 在合理的范围内,并且能够从己知合理、必然地推导出未知、未提请求,是已提请求的合理、 必然结果。基于上述原则,我们认为,只要申请人对行政决定不服提出了复议申请,并在行 政复议中没有明确地主张放弃赔偿,就应当推定撤销或变更等请求包含了行政赔偿请求:复 议机关在作出撤销或变更决定的同时,可以作出赔偿决定,该赔偿决定仍为应申请行政决定, 并是合法的行政决定。1 (二)行政复议决定书 (三)作出复议决定的期限 为了防止复议机关受理案件后迟迟不作出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法》第31条专门规定了 作出复议决定的期限。根据该规定,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的期限由以下三种:第一,60 日。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第二, 少于60日。特别法规定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期限少于60日的,从其规定。例如, 《集会游行示威法》第13条规定,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复议书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 等等。作出复议决定的时间较短,不仅无害于申请人,反而有利于申请人,可以使申请人的 合法权益及时得到维护。申请人即使不服复议决定,也可以及时向法院起诉。因此《行政复 议法》作了上述规定。但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特别法必须是法律,并不包括法规和规章, 更不包括行政规范性文件。同时,特别法规定的期限必须少于60日,才能被有效适用。如 果特别法规定的期限长于60日,则不能被有效适用。第三,长于60日。根据《行政复议法》 的规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贵人批准, 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行政复议被依法中止的,中止期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间内。 (四)复议决定的效力 1参见叶必丰:《应申请行政行为判解》,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3-89页
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 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在这种情况下,赔偿决定还是不是应申 请的行政决定?如果是应申请行政决定,在申请人没有请求赔偿的情况下,复议机关直接作 出赔偿决定是否合法?对上述问题,只能通过法律推定来解决。也就是说,我们必须推定相 对人在申请中所未明确提出的请求,是已经放弃的请求还是包含于已经提出的请求之中。我 们认为,这种法律推定应当坚持两个原则,一是尊重民主和人权,二是没有提出的请求与已 经提出的请求之间具有内在的逻辑联系。前一原则,要求我们通过法律推定不能剥夺或限制 公民的权利、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相反,应当增进公民的权益、有效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后一原则,则要求我们不能通过法律推定对申请作任意的解释或扩大,要求把法律推定限制 在合理的范围内,并且能够从已知合理、必然地推导出未知、未提请求,是已提请求的合理、 必然结果。基于上述原则,我们认为,只要申请人对行政决定不服提出了复议申请,并在行 政复议中没有明确地主张放弃赔偿,就应当推定撤销或变更等请求包含了行政赔偿请求;复 议机关在作出撤销或变更决定的同时,可以作出赔偿决定,该赔偿决定仍为应申请行政决定, 并是合法的行政决定。 1 (二)行政复议决定书 (三)作出复议决定的期限 为了防止复议机关受理案件后迟迟不作出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法》第 31 条专门规定了 作出复议决定的期限。根据该规定,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的期限由以下三种:第一,60 日。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第二, 少于 60 日。特别法规定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期限少于 60 日的,从其规定。例如, 《集会游行示威法》第 13 条规定,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复议书之日起 3 日内作出决定, 等等。作出复议决定的时间较短,不仅无害于申请人,反而有利于申请人,可以使申请人的 合法权益及时得到维护。申请人即使不服复议决定,也可以及时向法院起诉。因此《行政复 议法》作了上述规定。但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特别法必须是法律,并不包括法规和规章, 更不包括行政规范性文件。同时,特别法规定的期限必须少于 60 日,才能被有效适用。如 果特别法规定的期限长于 60 日,则不能被有效适用。第三,长于 60 日。根据《行政复议法》 的规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 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 30 日。 行政复议被依法中止的,中止期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间内。 (四)复议决定的效力 1 参见叶必丰:《应申请行政行为判解》,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83-89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