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老师, 您好。问您一个问题:行政主体将土地开发使用权转让给相对人的协议是属于行政合 同还是民事合同?书上有两处给出了不一样的说法。是否是要根据争议的具体情况而确定其 合同性质,适用哪种解决方式更有利就 认定为何种合同? 麻烦老师了,谢谢! 祝好! 某某同学 2010.11.17 某某同学: 你好! 从行政法学理论上说,土地出让合同属于行政合同。但我国目前尚无行政合同的法律规 定,在司法实践中对有关土地出让合同纠纷原则上按民事纠纷处理。教材第150页己讲到这 一点。2004年9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针对最高法院的询问,答复指出:“在国 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履行过程中,土地管理部门解除出让合同,是代表国家行使国有土地 所有权,追究合同另一方的违约责任,不是行使行政管理权,由此产生的争议应属于民事争 议。”“现行法律中没有关于行政合同的规定。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履行过程中,因 土地管理部门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发生的争议,宜作为民事争议处理。”这里所说 的土地出让合同纠纷,是指土地主管部门作为土地出让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与土地受让人之间的所发生的纠纷。泰丰大酒店有限公司诉大同市土地管理局土地使用权出 让纠纷案,就是这类案件。 但是,土地管理等行政机关并非就土地出让合同本身与受让人之间发生的纠纷,即以管 理者身份,并运用行政管理权单方面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倾向于按 行政纠纷认定和审理。教材第152页中所述的兰州常德物资开发部诉兰州市人民政府手会提 地使用权批复案等,就属于这种情况。这两类争议的重要区分点,在与合同本身是否履行完 毕。合同履行完毕后,土地管理等行政机关再针对合同标的所做的单方面行为而引发的纠纷, 基本上属于这一类。 这一问题,我相信也是其他同学学习中的问题,因此我特上传。 此致 敬礼 叶必丰 2010.11.19
叶老师, 您好。问您一个问题:行政主体将土地开发使用权转让给相对人的协议是属于行政合 同还是民事合同?书上有两处给出了不一样的说法。是否是要根据争议的具体情况而确定其 合同性质,适用哪种解决方式更有利就 认定为何种合同? 麻烦老师了,谢谢! 祝好! 某某同学 2010.11.17 某某同学: 你好! 从行政法学理论上说,土地出让合同属于行政合同。但我国目前尚无行政合同的法律规 定,在司法实践中对有关土地出让合同纠纷原则上按民事纠纷处理。教材第 150 页已讲到这 一点。2004 年 9 月 22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针对最高法院的询问,答复指出:“在国 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履行过程中,土地管理部门解除出让合同,是代表国家行使国有土地 所有权,追究合同另一方的违约责任,不是行使行政管理权,由此产生的争议应属于民事争 议。”“ 现行法律中没有关于行政合同的规定。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履行过程中,因 土地管理部门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发生的争议,宜作为民事争议处理。”这里所说 的土地出让合同纠纷,是指土地主管部门作为土地出让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与土地受让人之间的所发生的纠纷。泰丰大酒店有限公司诉大同市土地管理局土地使用权出 让纠纷案,就是这类案件。 但是,土地管理等行政机关并非就土地出让合同本身与受让人之间发生的纠纷,即以管 理者身份,并运用行政管理权单方面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倾向于按 行政纠纷认定和审理。教材第 152 页中所述的兰州常德物资开发部诉兰州市人民政府手会提 地使用权批复案等,就属于这种情况。这两类争议的重要区分点,在与合同本身是否履行完 毕。合同履行完毕后,土地管理等行政机关再针对合同标的所做的单方面行为而引发的纠纷, 基本上属于这一类。 这一问题,我相信也是其他同学学习中的问题,因此我特上传。 此致 敬礼 叶必丰 2010.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