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行为是否构成具体行政行为 杨劫1111909102 摘要:本案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行为是否构成具体行政行为,要看其是否具备行政权能 的存在、行政权的实际运用、法律效果的存在和表示行为的存在四个条件。这些必须具备的 条件是从性质上区别具体行政行为与其他行为的标准。本文将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行为 是否符合以上四个要件一一进行分析。 关键词:劳动能力鉴定行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权能 一、分析 首要任务是要判定,本案中的行为主体一一市和区两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是否具有行 政权能。 第一步要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是否为行政机关或行政机构。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 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劳动保障、人事、卫生等部门及工会组织、 经办机构代表、用人单位代表组成,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并非行政机关或行政机构。第二 步则需要看该委员会是否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授权。作为“有关授权机构”的劳动能力鉴 定委员会由劳动保障、人事、卫生、工会部门和经办机构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尽管其办事 机构一般设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但这种泛部门协调联席会议的组织形式和带有三方性特点 的机构,不具有专利复审委员会或商标评审委员会那样据法律规定而直接由某行政部门设立 因而成为行政部门内设机构的法律地位。因此,文字上的“授权”二字并不能反映实质意义 上的行政授权,也同时否定了事实上的行政权能。最后,要看是否具有行政委托,在行政委 托中,受委托组织行使职权必须以委托的行政主体的名义,而不是以受委托组织自己的名义 进行,其行为对外的法律责任也不是由其承担,而是由委托的行政主体承担。但是,依据《工 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 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 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 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号令) 第五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 不能申请行政复议。因此,不服市级鉴定只能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 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 结论:对于劳动能力鉴定不服的,不能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更不能直接提起 行政诉讼。由此看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不承担对外的法律责任,其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 会之间不存在行政委托关系。综上所述,本案的行政主体一一市和区两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 会不具备行政权能,其行为没有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可能性。 行政权能是一种主体资格,是决定一个组织是否行政主体的实质性资格。运用行政权是
浅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行为是否构成具体行政行为 杨劼 1111909102 摘要:本案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行为是否构成具体行政行为,要看其是否具备行政权能 的存在、行政权的实际运用、法律效果的存在和表示行为的存在四个条件。这些必须具备的 条件是从性质上区别具体行政行为与其他行为的标准。本文将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行为 是否符合以上四个要件一一进行分析。 关键词:劳动能力鉴定行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权能 一、分析 首要任务是要判定,本案中的行为主体——市和区两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是否具有行 政权能。 第一步要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是否为行政机关或行政机构。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 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劳动保障、人事、卫生等部门及工会组织、 经办机构代表、用人单位代表组成,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并非行政机关或行政机构。第二 步则需要看该委员会是否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授权。作为“有关授权机构”的劳动能力鉴 定委员会由劳动保障、人事、卫生、工会部门和经办机构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尽管其办事 机构一般设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但这种泛部门协调联席会议的组织形式和带有三方性特点 的机构,不具有专利复审委员会或商标评审委员会那样据法律规定而直接由某行政部门设立 因而成为行政部门内设机构的法律地位。因此,文字上的“授权”二字并不能反映实质意义 上的行政授权,也同时否定了事实上的行政权能。最后,要看是否具有行政委托,在行政委 托中,受委托组织行使职权必须以委托的行政主体的名义,而不是以受委托组织自己的名义 进行,其行为对外的法律责任也不是由其承担,而是由委托的行政主体承担。但是,依据《工 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 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 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 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号令) 第五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 不能申请行政复议。因此,不服市级鉴定只能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 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 结论;对于劳动能力鉴定不服的,不能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更不能直接提起 行政诉讼。由此看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不承担对外的法律责任,其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 会之间不存在行政委托关系。综上所述,本案的行政主体——市和区两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 会不具备行政权能,其行为没有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可能性。 行政权能是一种主体资格,是决定一个组织是否行政主体的实质性资格。运用行政权是
以享有行政权能为前提的,因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显然没有主体资格运用行政权。 然而,从行为内容上看,劳动能力鉴定的直接对象为是否构成伤残、伤残等级,构成何 种劳动功能障碍和生活自理障碍,是否日常生活和就业需要而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 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确认停工留薪期,确认工伤复发是否需要治疗、是否完全丧失劳动 能力等法律事实。由于对上述法律事实的确认、评估和判断,事实上间接确定或否定了相对 方在工伤或养老保险或劳动合同制度中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因此,本案中,上海市青浦 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行为是具有直接法律效果的,而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行为 则属于重复处置行为,没有新的法律效果。 另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行为亦具有表示行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的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二、小结 从前文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行为在形式和内容上不完全具备具体 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尽管,从内容上来看,劳动能力鉴定行为有点类似于具体行政行为中 的行政确认行为,但事实上它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参考文献: [1]董军.商榷: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能进行司法审查[J].中国劳动,2009,(07) [2]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J刀.山东政报,2011,(01) [3]工伤保险条例[J】.黑龙江政报,2003,(12) [4]孙管绩.胡景环.工伤认定与伤残鉴定之关系[J].山东劳动保障,2002,(亿1) [5]有问有答[J】.中国劳动,2006,(03) [6]栾居沪.张秀丽.费丽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能作为被诉主体[J刀.山东劳动保障,2006,(亿1) [7]黄海.谈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司法审查[J刀.中国劳动,2009,(04) 作业认真,格式规范,讨论充分,原理的运用得当,很好
以享有行政权能为前提的,因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显然没有主体资格运用行政权。 然而,从行为内容上看,劳动能力鉴定的直接对象为是否构成伤残、伤残等级,构成何 种劳动功能障碍和生活自理障碍,是否日常生活和就业需要而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 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确认停工留薪期,确认工伤复发是否需要治疗、是否完全丧失劳动 能力等法律事实。由于对上述法律事实的确认、评估和判断,事实上间接确定或否定了相对 方在工伤或养老保险或劳动合同制度中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因此,本案中,上海市青浦 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行为是具有直接法律效果的,而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行为 则属于重复处置行为,没有新的法律效果。 另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行为亦具有表示行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的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二、小结 从前文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行为在形式和内容上不完全具备具体 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尽管,从内容上来看,劳动能力鉴定行为有点类似于具体行政行为中 的行政确认行为,但事实上它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参考文献: [1] 董军.商榷: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能进行司法审查[J]. 中国劳动, 2009,(07) [2]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J]. 山东政报, 2011,(01) [3] 工伤保险条例[J]. 黑龙江政报, 2003,(12) [4] 孙管绩. 胡景环. 工伤认定与伤残鉴定之关系[J]. 山东劳动保障, 2002,(Z1) [5] 有问有答[J]. 中国劳动, 2006,(03) [6] 栾居沪. 张秀丽. 费丽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能作为被诉主体[J].山东劳动保障,2006,(Z1) [7] 黄海.谈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司法审查[J]. 中国劳动, 2009,(04) 作业认真,格式规范,讨论充分,原理的运用得当,很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