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共同犯罪 第一节共同犯罪概述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 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 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因此,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的,是共同犯罪。 二、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 如上所述,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如下要件: (一)犯罪主体----二人以上 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 责任能力的人或单位。首先共同犯罪必须是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 其次,二人以上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 者单位。 (二)犯罪客观方面---共同的犯罪行为 从犯罪的客观方面来看,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 犯罪行为。 所谓共同的犯罪行为,指各行为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互相 联系,互相配合,形成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在发生犯罪结果的 情况下,每个人的犯罪行为都和危害结果存在着因果关系。 1、各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必须是犯罪行为: 2、共同犯罪行为包括:作为、不作为:实行行为、非实行行为: 3、在发生危害结果时,各共犯行为必须与该危害结果之间存在 因果关系:纵向联系、横向联系 (三)犯罪主观方面---共同的犯罪故意 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来看,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 犯罪故意
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 第一节 共同犯罪概述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 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 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因此,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的,是共同犯罪。 二、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 如上所述,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如下要件: (一)犯罪主体--------二人以上 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 责任能力的人或单位。首先共同犯罪必须是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 其次,二人以上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 者单位。 (二)犯罪客观方面--------共同的犯罪行为 从犯罪的客观方面来看,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 犯罪行为。 所谓共同的犯罪行为,指各行为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互相 联系,互相配合,形成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在发生犯罪结果的 情况下,每个人的犯罪行为都和危害结果存在着因果关系。 1、各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必须是犯罪行为; 2、共同犯罪行为包括:作为、不作为;实行行为、非实行行为; 3、在发生危害结果时,各共犯行为必须与该危害结果之间存在 因果关系:纵向联系、横向联系 (三)犯罪主观方面--------共同的犯罪故意 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来看,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 犯罪故意
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指各共同犯罪人认识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 和行为会发生的危害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共同犯罪故意虽然与个人的犯罪故意有所不同,但其内容同样可以从 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两个方面来分析: 1.共同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包括如下内容:(1)共同犯罪人认 识自己与他人互相配合共同实施犯罪;(2)共同犯罪人认识自己的行为 的性质,并且认识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3)共同犯罪人概括地预见到 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即认识自己的行为引 起的结果以及共同犯罪行为会引起的危害结果。 2.共同犯罪的意志因素,即共同犯罪人希望或者放任自己的行 为引起的结果和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的危害结果。 3.在共同的犯罪故意要件上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为了成立共同 犯罪,共同犯罪人之间必须存在意思联络(或称意思疏通)。但并不要求 所有共同犯罪人之间都必须存在意思联络。 三、共同犯罪的认定 (一)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 1.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 2.同时犯,不是共同犯罪。 3.二人以上实施危害行为,罪过形式不同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4.实施犯罪时故意内容不同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5.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不是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人超出 共同犯罪故意又犯其他罪的,对其他罪只能由实行该种犯罪行为的人 负责,对其余的人不能按共同犯罪论处。 6.事后通谋的窝藏行为、包庇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因为这 些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 (二)片面共犯是否存在 所谓片面共犯,指共同行为人的一方有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意 思,并加功于他人的犯罪行为,但他人不知其给予加功的情况。能否 成立片面的共犯,中外刑法理论上都存在争论。讲义认为,由于毕竞 是帮助他人犯罪,比较起来,还是以从犯处理为宜
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指各共同犯罪人认识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 和行为会发生的危害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共同犯罪故意虽然与个人的犯罪故意有所不同,但其内容同样可以从 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两个方面来分析: 1.共同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包括如下内容:(1)共同犯罪人认 识自己与他人互相配合共同实施犯罪;(2)共同犯罪人认识自己的行为 的性质,并且认识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3)共同犯罪人概括地预见到 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即认识自己的行为引 起的结果以及共同犯罪行为会引起的危害结果。 2.共同犯罪的意志因素,即共同犯罪人希望或者放任自己的行 为引起的结果和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的危害结果。 3.在共同的犯罪故意要件上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为了成立共同 犯罪,共同犯罪人之间必须存在意思联络(或称意思疏通)。但并不要求 所有共同犯罪人之间都必须存在意思联络。 三、共同犯罪的认定 (一)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 1.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 2.同时犯,不是共同犯罪。 3.二人以上实施危害行为,罪过形式不同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4.实施犯罪时故意内容不同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5.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不是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人超出 共同犯罪故意又犯其他罪的,对其他罪只能由实行该种犯罪行为的人 负责,对其余的人不能按共同犯罪论处。 6.事后通谋的窝藏行为、包庇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因为这 些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 (二) 片面共犯是否存在 所谓片面共犯,指共同行为人的一方有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意 思,并加功于他人的犯罪行为,但他人不知其给予加功的情况。能否 成立片面的共犯,中外刑法理论上都存在争论。讲义认为,由于毕竟 是帮助他人犯罪,比较起来,还是以从犯处理为宜
第二节共同犯罪的形式 一、 共同犯罪形式的概念及其划分的意义形式 共同犯罪的形式,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存在方式、结构状况 或者共同犯罪之间的结合形态。 共同犯罪的形式是各种各样的,不同的共同犯罪形式具有各自的 特点和不同程度的社会危害性,研究共同犯罪形式的划分,意义在于: (1)区别不同形式的共同犯罪,认识各种形式的共同犯罪的性质及其社 会危害程度,以便确定对共同犯罪的法律适用,打击社会危害性最大 的共同犯罪形式。(2)分清共同犯罪人在不同形式的共同犯罪中的地位 和作用,便于对共同犯罪人实行区别对待,严厉惩治首要分子,从宽 处理从犯和胁从犯,有效地与共同犯罪作斗争。 二、共同犯罪形式的划分 从不同角度,用不同的标准,将共同犯罪的形式,分为以下几种: (一)任意的共同犯罪和必要的共同犯罪 这是从共同犯罪是否能够任意形成为标准进行划分的。任意的共 同犯罪,指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个人单独可能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 共同实施而形成的共同犯罪。根据刑法分则规定,这种犯罪不以多数 行为人实行犯罪为必要,一个人可以实施,二人以上也可以共同实施。 对这种共同犯罪,应当根据刑法总则规定共同犯罪的条款和刑法分则 规定的有关犯罪的条文定罪量刑。 必要的共同犯罪,指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以二人以上的行为 为要件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这种共同犯罪有以下三种:1.对 行性共同犯罪,指基于二人以上的互相对向行为构成的犯罪。2.聚合 性共同犯罪。3.集团性共同犯罪,指以组织、领导或参加某种犯罪集 团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对必要的共同犯罪,应按照分则相关条文 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中通谋的共同犯罪 这是以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为标准进行划分的。事前通谋的
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形式 一、 共同犯罪形式的概念及其划分的意义形式 共同犯罪的形式,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存在方式、结构状况 或者共同犯罪之间的结合形态。 共同犯罪的形式是各种各样的,不同的共同犯罪形式具有各自的 特点和不同程度的社会危害性,研究共同犯罪形式的划分,意义在于: (1)区别不同形式的共同犯罪,认识各种形式的共同犯罪的性质及其社 会危害程度,以便确定对共同犯罪的法律适用,打击社会危害性最大 的共同犯罪形式。(2)分清共同犯罪人在不同形式的共同犯罪中的地位 和作用,便于对共同犯罪人实行区别对待,严厉惩治首要分子,从宽 处理从犯和胁从犯,有效地与共同犯罪作斗争。 二、共同犯罪形式的划分 从不同角度,用不同的标准,将共同犯罪的形式,分为以下几种: (一)任意的共同犯罪和必要的共同犯罪 这是从共同犯罪是否能够任意形成为标准进行划分的。任意的共 同犯罪,指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个人单独可能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 共同实施而形成的共同犯罪。根据刑法分则规定,这种犯罪不以多数 行为人实行犯罪为必要,一个人可以实施,二人以上也可以共同实施。 对这种共同犯罪,应当根据刑法总则规定共同犯罪的条款和刑法分则 规定的有关犯罪的条文定罪量刑。 必要的共同犯罪,指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以二人以上的行为 为要件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这种共同犯罪有以下三种:1.对 行性共同犯罪,指基于二人以上的互相对向行为构成的犯罪。2.聚合 性共同犯罪。3.集团性共同犯罪,指以组织、领导或参加某种犯罪集 团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对必要的共同犯罪,应按照分则相关条文 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中通谋的共同犯罪 这是以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为标准进行划分的。事前通谋的
共同犯罪,指共同犯罪人着手实行犯罪以前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共同 犯罪。 事中通谋的共同犯罪,指共同犯罪人在着手实行犯罪之际或实行 犯罪过程中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共同犯罪,这种共同犯罪形式,通常 称为“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考虑到“事前无通谋”一词,包括 事中通谋和事后通谋,而事后通谋不构成共同犯罪,所以“事前无通 谋”实际上仅指事中通谋,因而改称事中通谋的共同犯罪。这种共同 犯罪形式,由于共同犯罪人是在着手实行犯罪后临时形成的,往往缺 乏周密的谋议,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一些。 (三)简单的共同犯罪和复杂的共同犯罪 这是以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分工为标准进行划分的。简单的共同 犯罪,在西方刑法中叫共同正犯(即共同实行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 实行某一具体犯罪客观要件的行为。在这种共同犯罪形式中每一共同 犯罪人都是实行犯。(对简单共同犯罪的处罚原则,则讲义第174页。) 复杂的共同犯罪,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一定分工的共同犯 罪。有的实行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有的则实施非犯罪构成客观 要件的行为,从而有的是实行犯,有的是教唆犯,有的则是帮助犯。 对复杂的 我国刑法主要是按照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规定犯罪 人的种类的,没有规定复杂的共同犯罪。我们应当根据各共同犯罪人 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总则关 于共同犯罪的规定,解决他们的刑事责任问题。 (四)一般的共同犯罪和特别的共同犯罪 这是以共同犯罪人之间结合的紧密程度为标准进行划分的。一般 的共同犯罪,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不存在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 特殊的共同犯罪,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建立起组织形式的共同犯 罪,或称有组织的共同犯罪,亦即犯罪集团。我国《刑法》第26条第2 款规定:“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是犯罪集团。”构成犯罪集团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由三人以上组成。 (2)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3)是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所谓犯罪组
共同犯罪,指共同犯罪人着手实行犯罪以前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共同 犯罪。 事中通谋的共同犯罪,指共同犯罪人在着手实行犯罪之际或实行 犯罪过程中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共同犯罪,这种共同犯罪形式,通常 称为“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考虑到“事前无通谋”一词,包括 事中通谋和事后通谋,而事后通谋不构成共同犯罪,所以“事前无通 谋”实际上仅指事中通谋,因而改称事中通谋的共同犯罪。这种共同 犯罪形式,由于共同犯罪人是在着手实行犯罪后临时形成的,往往缺 乏周密的谋议,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一些。 (三)简单的共同犯罪和复杂的共同犯罪 这是以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分工为标准进行划分的。简单的共同 犯罪,在西方刑法中叫共同正犯(即共同实行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 实行某一具体犯罪客观要件的行为。在这种共同犯罪形式中每一共同 犯罪人都是实行犯。(对简单共同犯罪的处罚原则,则讲义第174页。) 复杂的共同犯罪,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一定分工的共同犯 罪。有的实行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有的则实施非犯罪构成客观 要件的行为,从而有的是实行犯,有的是教唆犯,有的则是帮助犯。 对复杂的 我国刑法主要是按照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规定犯罪 人的种类的,没有规定复杂的共同犯罪。我们应当根据各共同犯罪人 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总则关 于共同犯罪的规定,解决他们的刑事责任问题。 (四)一般的共同犯罪和特别的共同犯罪 这是以共同犯罪人之间结合的紧密程度为标准进行划分的。一般 的共同犯罪,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不存在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 特殊的共同犯罪,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建立起组织形式的共同犯 罪,或称有组织的共同犯罪,亦即犯罪集团。我国《刑法》第26条第2 款规定:“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是犯罪集团。”构成犯罪集团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由三人以上组成。 (2)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 (3)是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所谓犯罪组
织,指以犯罪为目的而建立起来的较为固定的集体。 对犯罪集团,刑法分则有规定的,即属于必要的共同犯罪中的集 团性共同犯罪,应当依照刑法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成立集团的行为 构成独立的犯罪);刑法分则没有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总则关于共 同犯罪的规定,区别首要分子、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从犯、胁从犯, 然后分别予以相应的处罚。(成立集团的行为只属于犯罪的预备行为) 我国刑法规定了犯罪集团和一般共同犯罪,而没有规定犯罪团 伙。审判实践中对犯罪团伙,有的按犯罪集团处理,有的按一般共同 犯罪处理。处理这类案件时,在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中要避免 使用犯罪团伙的提法。 第三节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一、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标准 对共同犯罪人采用什么标准分类,从各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立 法例来看,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活动中的分工为标准,对共同犯罪 人进行分类。这种分类有利于定罪: (二)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为标准,对共同 犯罪人进行的分类,这种分类有利于量刑 我国刑法采用的分类标准是以作用为主,兼顾分工。 二、各共同犯罪人的特征及其刑事责任 (一)主犯的特征及其刑事责任 《刑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 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据此,主犯分为两 种 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犯罪 集团的首要分子。 2.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相对于犯罪集团的首 要分子,又称其他主犯或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这种主犯有以下几种:
织,指以犯罪为目的而建立起来的较为固定的集体。 对犯罪集团,刑法分则有规定的,即属于必要的共同犯罪中的集 团性共同犯罪,应当依照刑法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成立集团的行为 构成独立的犯罪);刑法分则没有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总则关于共 同犯罪的规定,区别首要分子、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从犯、胁从犯, 然后分别予以相应的处罚。(成立集团的行为只属于犯罪的预备行为) 我国刑法规定了犯罪集团和一般共同犯罪,而没有规定犯罪团 伙。审判实践中对犯罪团伙,有的按犯罪集团处理,有的按一般共同 犯罪处理。处理这类案件时,在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中要避免 使用犯罪团伙的提法。第三节 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一、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标准 对共同犯罪人采用什么标准分类,从各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立 法例来看,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活动中的分工为标准,对共同犯罪 人进行分类。这种分类有利于定罪; (二)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为标准,对共同 犯罪人进行的分类,这种分类有利于量刑 我国刑法采用的分类标准是以作用为主,兼顾分工。 二、各共同犯罪人的特征及其刑事责任 (一)主犯的特征及其刑事责任 《刑法》第26条第1 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 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据此,主犯分为两 种: 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犯罪 集团的首要分子。 2.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相对于犯罪集团的首 要分子,又称其他主犯或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这种主犯有以下几种:
(1)在犯罪集团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2)在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 作用的犯罪分子。(3)在聚众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刑法第 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 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从法律规定来说,这种主犯 不是一种独立的主犯。但应注意,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并不一定都 是主犯,只有在聚众犯罪已经构成共同犯罪时,才存在主犯的问题。 由于主犯有两种,刑法对主犯的刑事责任,按照两种不同的主犯, 分别加以规定。 1.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刑法》第26条第3款规定:“对组 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据 此,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仅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负刑事责任,而且 要对其他成员按照集团的预谋实施的犯罪负刑事责任。当然,其他成 员超出集团的预谋实施的别的犯罪,由其他成员自己负责,首要分子 不承担刑事责任。 2.首要分子以外其他主犯的刑事责任。《刑法》第26条第4款 规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 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据此,对在犯罪集团、一般共同犯罪和聚众 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主犯,应分为两种情况处罚:一是组织、指挥共 同犯罪的,例如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应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 犯罪负刑事责任。一是没有进行组织、指挥活动但参与实行犯罪的, 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负刑事责任。 需要指出,对必要共同犯罪中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和聚众犯罪的 首要分子,刑法分则均规定有相应的法定刑,对这种主犯的惩罚,应 根据刑法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 (二)从犯的特征及其刑事责任 《刑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 作用的,是从犯。”据此,从犯也分为两种: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次要作用是相对于主 要作用而言的,与主要作用相比,重要性较差的。所谓在共同犯罪中 起次要作用,指虽然参与实行了某一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但在
(1)在犯罪集团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2)在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 作用的犯罪分子。 (3)在聚众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刑法第 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 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从法律规定来说,这种主犯 不是一种独立的主犯。但应注意,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并不一定都 是主犯,只有在聚众犯罪已经构成共同犯罪时,才存在主犯的问题。 由于主犯有两种,刑法对主犯的刑事责任,按照两种不同的主犯, 分别加以规定。 1.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刑法》第26 条第3 款规定:“对组 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据 此,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仅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负刑事责任,而且 要对其他成员按照集团的预谋实施的犯罪负刑事责任。当然,其他成 员超出集团的预谋实施的别的犯罪,由其他成员自己负责,首要分子 不承担刑事责任。 2.首要分子以外其他主犯的刑事责任。《刑法》第26 条第4 款 规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 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据此,对在犯罪集团、一般共同犯罪和聚众 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主犯,应分为两种情况处罚:一是组织、指挥共 同犯罪的,例如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应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 犯罪负刑事责任。一是没有进行组织、指挥活动但参与实行犯罪的, 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负刑事责任。 需要指出,对必要共同犯罪中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和聚众犯罪的 首要分子,刑法分则均规定有相应的法定刑,对这种主犯的惩罚,应 根据刑法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 (二)从犯的特征及其刑事责任 《刑法》第27 条第1 款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 作用的,是从犯。”据此,从犯也分为两种: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次要作用是相对于主 要作用而言的,与主要作用相比,重要性较差的。所谓在共同犯罪中 起次要作用,指虽然参与实行了某一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但在
共同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比主犯小;所谓起辅助作用,一般就是帮 助作用。这种情况就是次要的实行犯。 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谓辅助作用,指为 共同犯罪人实行犯罪创造方便条件,帮助实行犯罪,而不直接参加实 行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辅助可能表现为有形的帮助,也可能表 现为无形的帮助;帮助通常是在实施犯罪之前进行的,也可能在实行 犯罪之际进行,甚至事前通谋事后给予帮助。传授犯罪方法的,应依 《刑法》第295条以传授犯罪方法罪论处,不能再作为某种犯罪的从犯 处理。 从犯与其他主犯区别的根据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是主要 作用还是次要或辅助作用。这应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 参与程度、犯罪情节以及对造成危害结果产生所起作用的大小等各方 面的因素来确定。 关于从犯的刑事责任,刑法理论上有三种主张:(1)同等处罚说, (2)必减说,(3)得减说。我国刑法可以说基本上是采取必减说的。《刑 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胁从犯的特征及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8条的规定,“对于被肋迫参加犯罪的”,是 胁从犯。 1979年《刑法》第25条规定,“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 是胁从犯。1997年修订的刑法删去了“被诱骗”一词。 所谓被胁迫参加犯罪活动,指受到暴力威胁或精神威胁、被迫参 加犯罪活动。详言之,行为人知道自己参加的是犯罪行为,虽然他主 观上不愿参与犯罪,但为了避免遭受现实的危害或不利而不得不参加 犯罪。不过,这时被胁迫者还是有自由意志的,他参加犯罪仍然是他 自行选择的结果。所以他对参加的犯罪活动应负刑事责任。 关于胁从犯的刑事责任,《刑法》第28条规定:对胁从犯,“应 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共同犯罪中的共犯的竞合,按照他在整个共同犯罪中实际作 用的程度来决定他的刑事责任
共同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比主犯小;所谓起辅助作用,一般就是帮 助作用。这种情况就是次要的实行犯。 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谓辅助作用,指为 共同犯罪人实行犯罪创造方便条件,帮助实行犯罪,而不直接参加实 行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辅助可能表现为有形的帮助,也可能表 现为无形的帮助;帮助通常是在实施犯罪之前进行的,也可能在实行 犯罪之际进行,甚至事前通谋事后给予帮助。传授犯罪方法的,应依 《刑法》第295条以传授犯罪方法罪论处,不能再作为某种犯罪的从犯 处理。 从犯与其他主犯区别的根据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是主要 作用还是次要或辅助作用。这应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 参与程度、犯罪情节以及对造成危害结果产生所起作用的大小等各方 面的因素来确定。 关于从犯的刑事责任,刑法理论上有三种主张:(1)同等处罚说, (2)必减说, (3)得减说。我国刑法可以说基本上是采取必减说的。《刑 法》第27 条第2 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胁从犯的特征及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8 条的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是 胁从犯。 1979 年《刑法》第25条规定, “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 是胁从犯。1997年修订的刑法删去了“被诱骗”一词。 所谓被胁迫参加犯罪活动,指受到暴力威胁或精神威胁、被迫参 加犯罪活动。详言之,行为人知道自己参加的是犯罪行为,虽然他主 观上不愿参与犯罪,但为了避免遭受现实的危害或不利而不得不参加 犯罪。不过,这时被胁迫者还是有自由意志的,他参加犯罪仍然是他 自行选择的结果。所以他对参加的犯罪活动应负刑事责任。 关于胁从犯的刑事责任,《刑法》第28 条规定:对胁从犯,“应 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共同犯罪中的共犯的竞合,按照他在整个共同犯罪中实际作 用的程度来决定他的刑事责任
(四)教唆犯的特征及其刑事责任 教唆犯是故意唆使他人实行犯罪的人,《刑法》第29条规定: “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构成教唆犯,需要具备如下条件: 1.从客观方面说,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所谓教唆,就 是唆使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没有犯罪故意的他人产生犯罪故意。教唆的 对象必须是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如果教唆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进行 犯罪,那就不是教唆犯,而是利用无责任能力人犯罪的间接正犯。教 唆的内容必须是犯罪行为,如果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或不道德行为, 则不构成教唆犯。 教唆行为的具体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可能是口头的,也可能是书 面的,甚至是诸如使眼色、做手势等示意性动作。实施教唆的方法不 一而足,如收买、嘱托、劝说、请求、利诱、命令、威胁、强迫等, 都是教唆犯所使用的教唆方法。上述教唆行为的具体方式或方法,都 只能由作为构成。由不作为能否构成教唆,在外国刑法理论中有肯定 说与否定说之争。我们认为否定说是正确的,因为不作为不可能使没 有犯罪故意的他人产生实行犯罪的故意。 构成教唆犯,只要求实施唆使他人产生犯罪故意的教唆行为就够 了,不要求传授犯罪的方法。如果不仅教唆他人犯罪,而且传授他人 犯罪的方法,例如,不仅教唆他人诈骗,而且传授他人诈骗技术,应 从一重罪论处。如果既教唆他人犯甲罪(例如杀人),又传授他人犯乙罪 的方法(如传授盗窃方法),那就应当按照甲罪的教唆犯与传授犯罪方法 罪数罪并罚。 根据《刑法》第29条的规定,教唆犯存在着两种情况:一是该 条第1款规定的“教唆他人犯罪的”,必须被教唆人由于教唆犯的教 唆而实施所教唆的犯罪,教唆犯才能成立(共犯教唆犯)。在这种情 况下,教唆犯的教唆行为与被教唆人所实施的犯罪之间必须存在着因 果关系。二是该条第2款规定的“…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 这相当于外国刑法理论中的教唆的未遂,只要行为人有教唆他人犯罪 的行为,就能成立教唆犯(独立教唆犯)。 2.从主观方面说,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这种故意也包
(四)教唆犯的特征及其刑事责任 教唆犯是故意唆使他人实行犯罪的人,《刑法》第29 条规定: “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构成教唆犯,需要具备如下条件: 1.从客观方面说,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所谓教唆,就 是唆使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没有犯罪故意的他人产生犯罪故意。教唆的 对象必须是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如果教唆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进行 犯罪,那就不是教唆犯,而是利用无责任能力人犯罪的间接正犯。教 唆的内容必须是犯罪行为,如果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或不道德行为, 则不构成教唆犯。 教唆行为的具体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可能是口头的,也可能是书 面的,甚至是诸如使眼色、做手势等示意性动作。实施教唆的方法不 一而足,如收买、嘱托、劝说、请求、利诱、命令、威胁、强迫等, 都是教唆犯所使用的教唆方法。上述教唆行为的具体方式或方法,都 只能由作为构成。由不作为能否构成教唆,在外国刑法理论中有肯定 说与否定说之争。我们认为否定说是正确的,因为不作为不可能使没 有犯罪故意的他人产生实行犯罪的故意。 构成教唆犯,只要求实施唆使他人产生犯罪故意的教唆行为就够 了,不要求传授犯罪的方法。如果不仅教唆他人犯罪,而且传授他人 犯罪的方法,例如,不仅教唆他人诈骗,而且传授他人诈骗技术,应 从一重罪论处。如果既教唆他人犯甲罪(例如杀人),又传授他人犯乙罪 的方法(如传授盗窃方法),那就应当按照甲罪的教唆犯与传授犯罪方法 罪数罪并罚。 根据《刑法》第29 条的规定,教唆犯存在着两种情况:一是该 条第1 款规定的“教唆他人犯罪的”,必须被教唆人由于教唆犯的教 唆而实施所教唆的犯罪,教唆犯才能成立(共犯教唆犯)。在这种情 况下,教唆犯的教唆行为与被教唆人所实施的犯罪之间必须存在着因 果关系。二是该条第2 款规定的“……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 这相当于外国刑法理论中的教唆的未遂,只要行为人有教唆他人犯罪 的行为,就能成立教唆犯(独立教唆犯)。 2.从主观方面说,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这种故意也包
括意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两方面。其意识因素是:(1)认识到被教唆的他 人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2)认识到他人还没有犯 罪故意。(3)预见到自己的教唆行为将引起被教唆人产生实行某种犯罪 的故意,并实施该种犯罪。详言之:这就是首先预见到自己的行为是 教唆行为即意图引起他人犯罪故意的行为:其次预见到引起他人产生 实行某种犯罪的故意;最后还预见到教唆行为与被教唆人产生犯罪故 意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当然这种预见只能是概括的预见。(4)预见到被 教唆人实行该种犯罪。 教唆犯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希望,这为大家所公认,但是否包括放 任的心理态度,意见就不一致了。有的认为教唆犯的故意只能是直接 故意,有的认为也可以是间接故意。从法律规定及实际情况看,都不 排除间接的教唆犯。不过,间接故意教唆只能出现在共犯教唆犯的情 况下。独立教唆犯则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 教唆犯的刑责责任 教唆犯刑事责任的根据:从属性说、独立性说、双重性说。根据 我国刑法对于教唆犯刑事责任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教唆他人犯罪的, 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 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 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对于共犯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分别确定为主犯或者从犯。通常情况下,教唆犯属于主犯。 2、对于独立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教唆内容, 确定罪名) 3、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括意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两方面。其意识因素是:(1)认识到被教唆的他 人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 (2)认识到他人还没有犯 罪故意。(3)预见到自己的教唆行为将引起被教唆人产生实行某种犯罪 的故意,并实施该种犯罪。详言之:这就是首先预见到自己的行为是 教唆行为即意图引起他人犯罪故意的行为;其次预见到引起他人产生 实行某种犯罪的故意;最后还预见到教唆行为与被教唆人产生犯罪故 意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当然这种预见只能是概括的预见。(4)预见到被 教唆人实行该种犯罪。 教唆犯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希望,这为大家所公认,但是否包括放 任的心理态度,意见就不一致了。有的认为教唆犯的故意只能是直接 故意,有的认为也可以是间接故意。从法律规定及实际情况看,都不 排除间接的教唆犯。不过,间接故意教唆只能出现在共犯教唆犯的情 况下。独立教唆犯则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 教唆犯的刑责责任 教唆犯刑事责任的根据:从属性说、独立性说、双重性说。根据 我国刑法对于教唆犯刑事责任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 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 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 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对于共犯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分别确定为主犯或者从犯。通常情况下,教唆犯属于主犯。 2、对于独立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教唆内容, 确定罪名) 3、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