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 第一节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一、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 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罪过(即犯罪的故意或者犯罪的过失)以及犯罪的目的 和动机这几种因素。其中,行为人的罪过一切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主观 要件;犯罪的目的为选择性主观要件:犯罪动机不是犯罪构成必备的主观 要件,它一般不影响定罪,而影响量刑。 (一)罪过是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这是自由意志在人的主观心理状 态中的具体表现。 (二)犯罪主观方面与犯罪客观方面在定罪中的关系 1.确定一个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必须确认其同时具备犯罪的主观 方面和客观方面。 2.对一个人定罪和追究刑事责任,不但要求犯罪客观要件和主观 要件必须同时具备,而且还要求它们之间存在着有机联系。 (三)犯罪的不同罪过形式及其意义 定罪:只能由故意构成的犯罪;只能由过失构成的犯罪。少数(危 害行为)犯罪既可由故意构成,也可由过失构成。 量刑:反映了犯罪人主观恶性的不同并进而直接影响到犯罪社会危 害性的大小和刑罚目的实现的难易。 二、犯罪主观方面的意义 (一)对刑法理论的意义 (二)对司法实践的意义 深入研究和正确认定犯罪的主观方面,有助于正确定罪量刑。 1.定罪方面。 2.量刑方面。 三、司法实践中查明犯罪主观方面的要求 正确查明犯罪主观方面,要求司法人员应当注意以下两点: 1.犯罪主观方面存在的客观性。 2.犯罪主观方面通过犯罪行为得以客观外化。只要司法人员深入
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 第一节 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一、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 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罪过(即犯罪的故意或者犯罪的过失)以及犯罪的目的 和动机这几种因素。其中,行为人的罪过一切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主观 要件;犯罪的目的为选择性主观要件;犯罪动机不是犯罪构成必备的主观 要件,它一般不影响定罪,而影响量刑。 (一)罪过是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这是自由意志在人的主观心理状 态中的具体表现。 (二)犯罪主观方面与犯罪客观方面在定罪中的关系 1.确定一个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必须确认其同时具备犯罪的主观 方面和客观方面。 2.对一个人定罪和追究刑事责任,不但要求犯罪客观要件和主观 要件必须同时具备,而且还要求它们之间存在着有机联系。 (三)犯罪的不同罪过形式及其意义 定罪:只能由故意构成的犯罪;只能由过失构成的犯罪。少数(危 害行为)犯罪既可由故意构成,也可由过失构成。 量刑:反映了犯罪人主观恶性的不同并进而直接影响到犯罪社会危 害性的大小和刑罚目的实现的难易。 二、犯罪主观方面的意义 (一)对刑法理论的意义 (二)对司法实践的意义 深入研究和正确认定犯罪的主观方面,有助于正确定罪量刑。 1. 定罪方面。 2.量刑方面。 三、司法实践中查明犯罪主观方面的要求 正确查明犯罪主观方面,要求司法人员应当注意以下两点: 1.犯罪主观方面存在的客观性。 2.犯罪主观方面通过犯罪行为得以客观外化。只要司法人员深入
实际调查研究,全面地、历史地、辩证地分析案件的各种具体情况,就能 够查明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罪过及其内容。 第二节犯罪故意 一、犯罪故意的概念和构成要素 (一)犯罪故意的概念 犯罪的故意是罪过形式之一,是故意犯罪的主观心理态度。 (二)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 犯罪的故意包含两项内容或称两个要素:认识(意识)因素和意志 因素。 关于故意的学说,或关于如何区别故意与过失的学说,刑法理论上 起初有希望主义与认识主义之争:这两种学说被认为均是从一方面去区分 故意与过失的,而且缩小或扩大厂故意的范围。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构成要素包括如下两方面: 1.犯罪故意的认识(意识)因素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是构成犯罪故意 的认识因素。具体认识内容包括明知犯罪构成所要求的一切构成要件事实。 (1)明知的内容:犯罪客体、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 作为犯罪时间、地点。 通常不要求具有违法性认识 (2)明知的程度:包括明知危害结果必然发生和可能发生两种情 况 2.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 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将致的危害结果的发生所抱的希望或者放任的 心理态度,就是构成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可见,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有 希望和放任结果发生两种表现形式。 所谓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指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抱着积极追求的 心理态度,该危害结果的发生,正是行为人通过一系列犯罪活动所意欲达 到的犯罪的日的。 所谓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指行为人虽然不希望、不是积极追求 危害结果的发生,但也不反对和不设法阻止这种结果的发生,而是对结果 的是否发生采取听之任之的心理态度
实际调查研究,全面地、历史地、辩证地分析案件的各种具体情况,就能 够查明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罪过及其内容。 第二节 犯罪故意 一、犯罪故意的概念和构成要素 (一)犯罪故意的概念 犯罪的故意是罪过形式之一,是故意犯罪的主观心理态度。 (二)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 犯罪的故意包含两项内容或称两个要素:认识(意识)因素和意志 因素。 关于故意的学说,或关于如何区别故意与过失的学说,刑法理论上 起初有希望主义与认识主义之争:这两种学说被认为均是从一方面去区分 故意与过失的,而且缩小或扩大厂故意的范围。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构成要素包括如下两方面: 1.犯罪故意的认识(意识)因素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是构成犯罪故意 的认识因素。具体认识内容包括明知犯罪构成所要求的一切构成要件事实。 (1)明知的内容:犯罪客体、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 作为犯罪时间、地点。 通常不要求具有违法性认识 (2)明知的程度:包括明知危害结果必然发生和可能发生两种情 况 2.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 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将致的危害结果的发生所抱的希望或者放任的 心理态度,就是构成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可见,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有 希望和放任结果发生两种表现形式。 所谓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指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抱着积极追求的 心理态度,该危害结果的发生,正是行为人通过一系列犯罪活动所意欲达 到的犯罪的目的。 所谓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指行为人虽然不希望、不是积极追求 危害结果的发生,但也不反对和不设法阻止这种结果的发生,而是对结果 的是否发生采取听之任之的心理态度
3.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关系 认识因素是意志因素的存在前提,也是犯罪故意成立的基础:意志 因素则是认识因素基础上的发展,是犯罪故意中具有决定性作用的因素。 二、犯罪故意的类型 按照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即故意的意志因素的不同, 刑法理论上把犯罪故意区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两种类型。 (一)直接故意 犯罪的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 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按照认识因素的不同内容,可以把犯罪的直接故意区分为两种表现 形式: 1.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 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用公式表示即为“必然发生+希望发生”。 2.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 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用公式表示即为“可能发生+希望发生”。 可见,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以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为其必要特 征的。 (二)间接故意 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 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用公式表示即为“可能发生+ 放任发生”。间接故意在认识特征和意志特征上具体表现为: 如果明知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决意为之,就超过了间接故意认 识因素的范围,应属于直接故意。 在意志特征上,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 度。所谓“放任”,当然不是希望,不是积极的追求,而是行为人在明知 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特定危害结果的情况下,为了达到自己的既定目的, 仍然决意实施这种行为,对阻碍危害结果发生的障碍不去排除,也不设法 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听之任之,自觉听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在司法实践中,犯罪的间接故意大致有以下三种情况: 1.行为人追求某一个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 2.行为人追求一个非犯罪的目的而放任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3.突发性的犯罪,不计后果,放任严重结果的发生。 (三)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3.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关系 认识因素是意志因素的存在前提,也是犯罪故意成立的基础;意志 因素则是认识因素基础上的发展,是犯罪故意中具有决定性作用的因素。 二、犯罪故意的类型 按照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即故意的意志因素的不同, 刑法理论上把犯罪故意区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两种类型。 (一)直接故意 犯罪的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 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按照认识因素的不同内容,可以把犯罪的直接故意区分为两种表现 形式: 1.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 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用公式表示即为“必然发生+希望发生”。 2.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 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用公式表示即为“可能发生+希望发生”。 可见,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以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为其必要特 征的。 (二)间接故意 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 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用公式表示即为“可能发生+ 放任发生”。间接故意在认识特征和意志特征上具体表现为: 如果明知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决意为之,就超过了间接故意认 识因素的范围,应属于直接故意。 在意志特征上,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 度。所谓 “放任”,当然不是希望,不是积极的追求,而是行为人在明知 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特定危害结果的情况下,为了达到自己的既定目的, 仍然决意实施这种行为,对阻碍危害结果发生的障碍不去排除,也不设法 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听之任之,自觉听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在司法实践中,犯罪的间接故意大致有以下三种情况: 1.行为人追求某一个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 2.行为人追求一个非犯罪的目的而放任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3.突发性的犯罪,不计后果,放任严重结果的发生。 (三)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由上可见,犯罪的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同属犯罪故意的范畴,从认 识因素上看,二者都明确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从意 志因素上看,二者都不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这些相同点,说明和决定了 这两种故意形式的共同性质。但是,犯罪的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又有着重 要的区别: 1.从认识因素上看,二者对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上 有所不同。犯罪的直接故意既可以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 结果,也可以是明知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而犯罪的间接故意只能是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2.从意志因素上看,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显然不同。 直接故意是希望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的发生 则不是持希望的心理态度,而是持放任的心理态度。意志因素的不同,是 两种故意区别的关键所在。 3.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对这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下的行为定 罪的意义也不相同。 对直接故意的结果犯来说,危害结果发生与否不影响定罪,而只是 区分既遂与未遂形态的标志。对间接故意而言,特定的危害结果是否发生, 起着区分罪与非罪标志的作用。 (四)对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分类研究的意义 从刑事立法上分析,绝大多数故意犯罪都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少 数犯罪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则既可以由直接故意构成,也可以 由间接故意构成。 在刑法理论上,还有其他一些分类方法,主要是预谋故意与突发故 意之分,以及确定故意与不确定故意之别。 第三节犯罪过失 一、犯罪过失的概念 根据我国刑法典第15条关于过失犯罪的规定,所谓犯罪的过失, 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 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为正确把 握犯罪过失的概念,应当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一)犯罪过失与犯罪故意的区别
由上可见,犯罪的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同属犯罪故意的范畴,从认 识因素上看,二者都明确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从意 志因素上看,二者都不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这些相同点,说明和决定了 这两种故意形式的共同性质。但是,犯罪的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又有着重 要的区别: 1.从认识因素上看,二者对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上 有所不同。犯罪的直接故意既可以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 结果,也可以是明知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而犯罪的间接故意只能是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2.从意志因素上看,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显然不同。 直接故意是希望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的发生 则不是持希望的心理态度,而是持放任的心理态度。意志因素的不同,是 两种故意区别的关键所在。 3.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对这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下的行为定 罪的意义也不相同。 对直接故意的结果犯来说,危害结果发生与否不影响定罪,而只是 区分既遂与未遂形态的标志。对间接故意而言,特定的危害结果是否发生, 起着区分罪与非罪标志的作用。 (四)对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分类研究的意义 从刑事立法上分析,绝大多数故意犯罪都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少 数犯罪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则既可以由直接故意构成,也可以 由间接故意构成。 在刑法理论上,还有其他一些分类方法,主要是预谋故意与突发故 意之分,以及确定故意与不确定故意之别。 第三节 犯罪过失 一、犯罪过失的概念 根据我国刑法典第15 条关于过失犯罪的规定,所谓犯罪的过失, 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 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为正确把 握犯罪过失的概念,应当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一)犯罪过失与犯罪故意的区别
犯罪过失与犯罪故意存在着显著的区别。从认识因素上看,犯罪故 意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而犯罪 过失表现为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应当预见到但实际上并未预见 到,或者只是预见到在他看来并非现实的可能性。从意志因素上看,犯罪 故意的内容是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而犯罪过失则对危 害结果的发生既不是希望也不是放任,而是排斥、反对的心理态度,只是 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轻信能够避免结果发生的主观错误心理支配下的过 失行为而导致了结果的发生。简言之,犯罪故意对行为会致危害社会的结 果是明知故犯的心理态度:犯罪过失则是由于缺乏必要的谨慎导致危害社 会结果的心理态度。因而犯罪故意所表明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明显地大于 犯罪过失。 我国刑法认为,故意犯罪的危害性显然大于过失犯罪,因而对故意 犯罪的惩处要比对过失犯罪严厉。(总则规定;分则犯罪构成要件:法定 刑) (二)过失犯罪负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 行为人本来能够正确地认识·一定的行为与危害社会结果之间的 客观联系,并进而正确选择自己的行为,避免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但他 却在自己意志的支配下,对社会利益和社会大众的安危采取了严重不负责 任的态度,从而以自己的行为造成·厂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总之,行为 人的过失心理态度,就是他负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 因此,国家就有充分的理由要求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对自己严重不 负责任态度支配的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负刑事责任。 二、犯罪过失的类型 按照犯罪过失心理态度的不同内容,刑法理论上把犯罪的过失区分 为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两种类型。 (一)过于自信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 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1.过于自信的过失的特征 过于自信的过失在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上的特征是: (1)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 的结果。 (2)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之所以实施行为,是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
犯罪过失与犯罪故意存在着显著的区别。从认识因素上看,犯罪故 意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而犯罪 过失表现为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应当预见到但实际上并未预见 到,或者只是预见到在他看来并非现实的可能性。从意志因素上看,犯罪 故意的内容是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而犯罪过失则对危 害结果的发生既不是希望也不是放任,而是排斥、反对的心理态度,只是 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轻信能够避免结果发生的主观错误心理支配下的过 失行为而导致了结果的发生。简言之,犯罪故意对行为会致危害社会的结 果是明知故犯的心理态度;犯罪过失则是由于缺乏必要的谨慎导致危害社 会结果的心理态度。因而犯罪故意所表明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明显地大于 犯罪过失。 我国刑法认为,故意犯罪的危害性显然大于过失犯罪,因而对故意 犯罪的惩处要比对过失犯罪严厉。(总则规定;分则犯罪构成要件;法定 刑) (二)过失犯罪负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 行为人本来能够正确地认识…—定的行为与危害社会结果之间的 客观联系,并进而正确选择自己的行为,避免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但他 却在自己意志的支配下,对社会利益和社会大众的安危采取了严重不负责 任的态度,从而以自己的行为造成·厂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总之,行为 人的过失心理态度,就是他负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 因此,国家就有充分的理由要求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对自己严重不 负责任态度支配的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负刑事责任。 二、犯罪过失的类型 按照犯罪过失心理态度的不同内容,刑法理论上把犯罪的过失区分 为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两种类型。 (一)过于自信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 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1.过于自信的过失的特征 过于自信的过失在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上的特征是: (1)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 的结果。 (2)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之所以实施行为,是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
果的发生。 2.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异同 犯罪的过失:自信的过失心理与间接故意的心理,在认识因素上都 预见到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在意志因素上都不是希望危害结果 的发生。它们区别是: 第一,认识因素上有所不同。二者虽然都是预见到行为发生危害结 果的可能性,但它们对这种可能性是否会转化为现实性,即实际上发生危 害结果的主观估计是不同的,即使存在可能不发生的估计,也没有根据, 往往是凭借侥幸心理。过于自信对于这种转化存在着错误判断,而间接故 意并未发生错误的认识和估计。第二,意志因素上有重要区别。间接故意 的行为人虽不希望结果发生,但也并不反对不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 听之任之,有意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行为人不仅不希 望危害结果发生,而且希望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即排斥、反对危害结果 的发生。他是在相信危害结果能够避免的情况下才实施行为的,这种相信 是具有一定(尽管客观上不可靠)的事实根据的。 对危害结果的不发生完全是抱着侥幸、碰运气的心理态度。在这种 情况下,如果行为发生危害结果,属于间接故意犯罪。 (二)疏忽大意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 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1.疏忽大意的过失的特征 疏忽大意的过失也有两个特点,或者说包含了两个构成要素:一是 “应当预见”;二是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应当预见是前提,没 有预见是事实。 (1)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 会的结果。 2.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 作为犯罪过失的两种类型,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在 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上都有所不同:在认识因素上,对危害结果的可能发 生,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有所预见,而疏忽大意的过失根本没有预见:在 意志因素上,对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二者虽然都持排斥态度,但过于自 信的过失是轻信能够避免,而疏忽大意的过失是疏忽
果的发生。 2.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异同 犯罪的过失:自信的过失心理与间接故意的心理,在认识因素上都 预见到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在意志因素上都不是希望危害结果 的发生。它们区别是: 第一,认识因素上有所不同。二者虽然都是预见到行为发生危害结 果的可能性,但它们对这种可能性是否会转化为现实性,即实际上发生危 害结果的主观估计是不同的,即使存在可能不发生的估计,也没有根据, 往往是凭借侥幸心理。过于自信对于这种转化存在着错误判断,而间接故 意并未发生错误的认识和估计。第二,意志因素上有重要区别。间接故意 的行为人虽不希望结果发生,但也并不反对不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 听之任之,有意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行为人不仅不希 望危害结果发生,而且希望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即排斥、反对危害结果 的发生。他是在相信危害结果能够避免的情况下才实施行为的,这种相信 是具有一定(尽管客观上不可靠)的事实根据的。 对危害结果的不发生完全是抱着侥幸、碰运气的心理态度。在这种 情况下,如果行为发生危害结果,属于间接故意犯罪。 (二)疏忽大意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 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1.疏忽大意的过失的特征 疏忽大意的过失也有两个特点,或者说包含了两个构成要素:一是 “应当预见”;二是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应当预见是前提,没 有预见是事实。 (1)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 会的结果。 2.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 作为犯罪过失的两种类型,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在 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上都有所不同:在认识因素上,对危害结果的可能发 生,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有所预见,而疏忽大意的过失根本没有预见;在 意志因素上,对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二者虽然都持排斥态度,但过于自 信的过失是轻信能够避免,而疏忽大意的过失是疏忽
第四节意外事件 一、意外事件的概念 按照刑法典第16条的规定,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 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不认为是犯罪。 这种情况就是刑法理论中所说的无罪过的意外事件。 所谓不能预见的原因,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发生损害结果不但木预 见,而且根据其实际能力和当时的具体条件,行为时也根本不可能预见。 对于意外事件之所以不认为是犯罪,这是由我国刑法所坚持的主客 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所规定的。 二、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过失的异同 不能预见的原因所致的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有相似之处, 二者都是行为人对有害结果的发生没有预见,并因此而发生了这种结果。 但是,它们更有着原则的区别:根据行为人的实际认识能力和当时的情况, 意外事件是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可能预见,不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 疏忽大意的过失则是行为人对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能够预见、应当 预见,只是由于其疏忽大意的心理而导致了未能实际预见。 第五节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一、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概念及二者的关系 人的任何故意实施的行为,都是在一定的动机的支配下,去追求一 定的目的。般地讲,动机是指推动人以行为去追求某种目的的内在动力或 内心起因,目的是在一定动机的推动下希望通过实施某种行为达到某种结 果的心理态度。刑法学研究的动机和目的,不是人的一般故意行为的动机 和目的,而是作为行为人故意犯罪活动主观因素的犯罪动机和目的。 (一)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概念 所谓犯罪日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 会结果的心理态度,也就是危害结果在犯罪人主观上的表现。 直接故意犯罪的主观方面包含着犯罪目的的内容。由于直接故意犯 罪主观方面都包含犯罪目的的内容,因而法律对犯罪目的一般不作明文规
第四节 意外事件 一、意外事件的概念 按照刑法典第16 条的规定,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 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不认为是犯罪。 这种情况就是刑法理论中所说的无罪过的意外事件。 所谓不能预见的原因,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发生损害结果不但木预 见,而且根据其实际能力和当时的具体条件,行为时也根本不可能预见。 对于意外事件之所以不认为是犯罪,这是由我国刑法所坚持的主客 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所规定的。 二、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过失的异同 不能预见的原因所致的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有相似之处, 二者都是行为人对有害结果的发生没有预见,并因此而发生了这种结果。 但是,它们更有着原则的区别:根据行为人的实际认识能力和当时的情况, 意外事件是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可能预见,不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 疏忽大意的过失则是行为人对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能够预见、应当 预见,只是由于其疏忽大意的心理而导致了未能实际预见。 第五节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一、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概念及二者的关系 人的任何故意实施的行为,都是在一定的动机的支配下,去追求一 定的目的。般地讲,动机是指推动人以行为去追求某种目的的内在动力或 内心起因,目的是在一定动机的推动下希望通过实施某种行为达到某种结 果的心理态度。刑法学研究的动机和目的,不是人的一般故意行为的动机 和目的,而是作为行为人故意犯罪活动主观因素的犯罪动机和目的。 (一)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概念 所谓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 会结果的心理态度,也就是危害结果在犯罪人主观上的表现。 直接故意犯罪的主观方面包含着犯罪目的的内容。由于直接故意犯 罪主观方面都包含犯罪目的的内容,因而法律对犯罪目的一般不作明文规
定,分析这些犯罪的构成要件便可明确其要求的犯罪目的。但是,对某些 犯罪,刑法条文中又特别载明了犯罪目的。 所谓犯罪动机,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日的的内 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行为人某种犯罪目的的确定,决不是无缘无故的, 而是始终以一定的犯罪动机作指引的。 (二)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联系与区别 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既密切联系,又互相区别。二者的密切联系表 现在: (1)二者都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存在的主观心理活动,它们 的形成和作用都反映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2) 犯罪目的以犯罪动机为前提和基础,犯罪目的来源于犯罪动机,犯罪动机 促使犯罪目的的形成。(3)二者有时表现为直接的联系,即它们所反映的需 要是一致的,如出于贪利动机实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犯财产犯罪即是 如此。 两者的区别在于:(1)犯罪动机是犯罪行为的动力,比较抽象:犯 罪目的是犯罪行为指向的目标,比较具体;(2)一种犯罪的犯罪目的相同, 而犯罪动机则可能相异:(3)一种犯罪动机可能导致产生不同的犯罪目的: (4)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反映的需要有时并不一致:(5)两者在定罪量 刑中的作用有所不同。 (三)间接故意犯罪中行为人有无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 我们认为,间接故意犯罪中不存在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但行为人 可能具有其他的犯罪目的。 二、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意义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对于直接故意犯罪的定罪量刑,具有重要的 意义。 (一)犯罪目的的意义 犯罪目的突出影响直接故意犯罪的定罪问题。这主要表现为两种情 况: 1.在法律标明犯罪目的的犯罪中,特定的犯罪目的是犯罪构成的 必备条件。 2.对法律未标明犯罪目的的直接故意犯罪来说,犯罪日的也是其 犯罪直接故意中必然存在的一个重要内容。 犯罪目的对正确适用刑罚也具有一定的作用
定,分析这些犯罪的构成要件便可明确其要求的犯罪目的。但是,对某些 犯罪,刑法条文中又特别载明了犯罪目的。 所谓犯罪动机,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 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行为人某种犯罪目的的确定,决不是无缘无故的, 而是始终以一定的犯罪动机作指引的。 (二)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联系与区别 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既密切联系,又互相区别。二者的密切联系表 现在: (1)二者都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存在的主观心理活动,它们 的形成和作用都反映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2) 犯罪目的以犯罪动机为前提和基础,犯罪目的来源于犯罪动机,犯罪动机 促使犯罪目的的形成。(3)二者有时表现为直接的联系,即它们所反映的需 要是一致的,如出于贪利动机实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犯财产犯罪即是 如此。 两者的区别在于:(1)犯罪动机是犯罪行为的动力,比较抽象;犯 罪目的是犯罪行为指向的目标,比较具体;(2)一种犯罪的犯罪目的相同, 而犯罪动机则可能相异;(3)一种犯罪动机可能导致产生不同的犯罪目的; (4)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反映的需要有时并不一致;(5)两者在定罪量 刑中的作用有所不同。 (三)间接故意犯罪中行为人有无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 我们认为,间接故意犯罪中不存在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但行为人 可能具有其他的犯罪目的。 二、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意义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对于直接故意犯罪的定罪量刑,具有重要的 意义。 (一)犯罪目的的意义 犯罪目的突出影响直接故意犯罪的定罪问题。这主要表现为两种情 况: 1.在法律标明犯罪目的的犯罪中,特定的犯罪目的是犯罪构成的 必备条件。 2.对法律未标明犯罪目的的直接故意犯罪来说,犯罪目的也是其 犯罪直接故意中必然存在的一个重要内容。 犯罪目的对正确适用刑罚也具有一定的作用
(二)犯罪动机的意义 犯罪动机对直接故意犯罪的定罪量刑也具有一定的影响。 1.犯罪动机侧重影响量刑。犯罪动机是犯罪的重要情节之一。 2.犯罪动机对直接故意犯罪的定罪也具有一定的意义。 第六节认识错误 一、认识错误的概念 刑法学上所说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刑法性质、 后果和有关的事实情况不正确的认识。刑法学上的认识错误可以分为两类: 一是行为人在法律上认识的错误:二是行为人在事实上认识的错误。 二、法律认识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即行为人在法律上认识的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 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刑事 处罚的不正确的理解。这类认识错误,通常表现为三种情况: (一)假想的犯罪 即行为人的行为依照法律并不构成犯罪,行为人误认为构成了犯 罪。 (二)假想的不犯罪 即行为在法律上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却误认为不构成犯罪。 (三)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罪名和罪刑轻重的误解 即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对其行为触犯了刑法 规定的何种罪名,应当被处以什么样的刑罚,存在不正确的理解。 三、事实认识错误 事实认识错误,即行为人在事实上认识的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 行为的事实情况的不正确理解。这类错误是否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要 区分情况:如果属于对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情况的错误认识,就要影响行 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属于对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事实情况的错误认识, 则不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事实认识错误,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客体的错误 即行为人意图侵犯一种客体,而实际上侵犯了另一种客体。 (二)对象的错误
(二)犯罪动机的意义 犯罪动机对直接故意犯罪的定罪量刑也具有一定的影响。 1.犯罪动机侧重影响量刑。犯罪动机是犯罪的重要情节之一。 2.犯罪动机对直接故意犯罪的定罪也具有一定的意义。 第六节 认识错误 一、认识错误的概念 刑法学上所说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刑法性质、 后果和有关的事实情况不正确的认识。刑法学上的认识错误可以分为两类: 一是行为人在法律上认识的错误;二是行为人在事实上认识的错误。 二、法律认识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即行为人在法律上认识的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 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刑事 处罚的不正确的理解。这类认识错误,通常表现为三种情况: (一)假想的犯罪 即行为人的行为依照法律并不构成犯罪,行为人误认为构成了犯 罪。 (二)假想的不犯罪 即行为在法律上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却误认为不构成犯罪。 (三)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罪名和罪刑轻重的误解 即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对其行为触犯了刑法 规定的何种罪名,应当被处以什么样的刑罚,存在不正确的理解。 三、事实认识错误 事实认识错误,即行为人在事实上认识的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 行为的事实情况的不正确理解。这类错误是否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要 区分情况:如果属于对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情况的错误认识,就要影响行 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属于对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事实情况的错误认识, 则不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事实认识错误,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客体的错误 即行为人意图侵犯一种客体,而实际上侵犯了另一种客体。 (二)对象的错误
1.具体的犯罪对象不存在,行为人误以为存在而实施犯罪行为, 因而致使犯罪未得逞的,应定为犯罪未遂。如行为人误 以野兽、 牲畜、物品、尸体为人而开枪射杀的,应令其负 故意杀人罪未遂的刑事责任。 2.行为人误以人为兽而实施杀伤行为,误把非不法侵害人认为是 不法侵害人而进行防卫,这类情况下显然不是故意犯罪,根据实际情况或 是过失犯罪,或是意外事件。 3.具体目标的错误。 (三)行为实际性质的错误 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实际性质发生了错误的理解。例如,假想防 卫,行为人把不存在的侵害行为误认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行防卫 而致人伤、亡,由于行为人不存在犯罪的故意,因而不应以故意犯罪论处, 而应根据具体情况,判定为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 (四)工具的错误 如行为人误把白糖、碱面等当做砒霜等毒药去毒杀人,误用空枪、 坏枪、臭弹去射杀人,从而未能发生致人死亡的结果。在这类情况下,行 为人具备犯罪的主客观要件,只是由于对犯罪工具实际效能的误解而致使 犯罪行为未发生犯罪既遂时的犯罪结果,应以犯罪未遂追究行为人的刑事 责任。 (五)因果关系的错误 即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和所造成的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 实际发展有错误认识。对此应按照主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的要求, 分析和解决这种错误认识是否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因果关系的认识错 误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1.行为人误认为自己的行为已经达到了预期的犯罪结果,事实上 并没有发生这种结果。 2.行为人所追求的结果事实上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行为人却 误认为是自己的行为造成的。 3.行为人的行为没有按照他预想的方向发展及其预想的目的停止, 而是发生了行为人所预见所追求的日标以外的结果。 4.行为人实施了甲、乙两个行为,伤害结果是由乙行为造成的, 行为人却误认为是由甲行为造成的
1.具体的犯罪对象不存在,行为人误以为存在而实施犯罪行为, 因而致使犯罪未得逞的,应定为犯罪未遂。如行为人误__________以野兽、 牲畜、物品、尸体为人而开枪射杀的,应令其负 故意杀人罪未遂的刑事责任。 2.行为人误以人为兽而实施杀伤行为,误把非不法侵害人认为是 不法侵害人而进行防卫,这类情况下显然不是故意犯罪,根据实际情况或 是过失犯罪,或是意外事件。 3.具体目标的错误。 (三)行为实际性质的错误 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实际性质发生了错误的理解。例如,假想防 卫,行为人把不存在的侵害行为误认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行防卫 而致人伤、亡,由于行为人不存在犯罪的故意,因而不应以故意犯罪论处, 而应根据具体情况,判定为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 (四)工具的错误 如行为人误把白糖、碱面等当做砒霜等毒药去毒杀人,误用空枪、 坏枪、臭弹去射杀人,从而未能发生致人死亡的结果。在这类情况下,行 为人具备犯罪的主客观要件,只是由于对犯罪工具实际效能的误解而致使 犯罪行为未发生犯罪既遂时的犯罪结果,应以犯罪未遂追究行为人的刑事 责任。 (五)因果关系的错误 即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和所造成的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 实际发展有错误认识。对此应按照主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的要求, 分析和解决这种错误认识是否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因果关系的认识错 误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1.行为人误认为自己的行为已经达到了预期的犯罪结果,事实上 并没有发生这种结果。 2.行为人所追求的结果事实上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行为人却 误认为是自己的行为造成的。 3.行为人的行为没有按照他预想的方向发展及其预想的目的停止, 而是发生了行为人所预见所追求的目标以外的结果。 4.行为人实施了甲、乙两个行为,伤害结果是由乙行为造成的, 行为人却误认为是由甲行为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