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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资源_2011级本科作业_作业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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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11作业12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道府行复〔2006)15号 申请人:向全会,女,33岁,苗族,住址:河口乡车田村三合组。 被申请人:河口乡人民政府,住址:河口乡街上。 申请人请求: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06年8月17日作出的《河口乡人民政府关于对 向全会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处理决定》(河府发(2006)43号,以下简称《处理决定》), 于2006年10月18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处理决定》,本机关依法予以 受理并己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的病未治好,还需继续治疗,被申请人只能在治疗终结后才能对此事 故进行处理。如按申请人现在的处理决定执行,且不说2002年至2006年补助费用之低,关 键是2006年以后的医疗费谁负责?申请人不能劳动,无生活来源,其生活费谁又负贵?申 请人有病,需要专人护理,势必牵扯其夫侯双群的时间和精力,影响劳动收入,最终导致全 家人无法生活。为此,请县人民政府依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于2006年10月27日收到本机关发送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和《提交通 知书》后,于2006年11月3日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和相关材料。 被申请人称:自从申请人施行女扎手术后,被申请人一共花去了4.7万余元,足以证明 申请人的手术并发症已不仅通过了一般治疗,还作了手术并发症以外的治疗:被申请人按河 口乡4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对申请人夫妇进行一次性补助是符合规定的,并且补助的高低也 是符合规定的:申请人私自治疗所产生的费用,不符合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 被申请人根据《节育并发症管理办法》和省级终审鉴定结果为依据作出的《处理决定》,事 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请求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维持。 本机关受理此案后,经依法审查,现查明: 2002年4月11日,申请人在河口乡计划生育服务站施行输卵管结扎术,术后反映手术 部位疼痛,计生部门为其作了住院治疗,花去医疗等各类费用达4万余元,申请人仍然反映 未好,并多次上访到县、市两级。其间于2003年7月7日经遵义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对申 请人进行鉴定,结论为“附件炎,无女扎术后并发症”。2005年8月,被申请人邀请县计 生局并组织乡计生办、社会事务办、综治办与申请人夫妇座谈,拟对其进行一次性补助7000 元,但申请人夫妇要求补助4万元以上,因而协商未果。2006年3月17日,经省计生委科 研所对申请人再次进行鉴定,其鉴定结论为:“该对象属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四等,己经腹 腔镜处理”。被申请人依据省级终审鉴定结果,根据《节育并发症管理办法》(试行)规定, 于2006年8月17日作出了《处理决定》。申请人不服,于2006年10月18日向本机关提 起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书 面答复和相关材料佐证。 本机关认为: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五)项“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出现的事故、并发 症、不良反应进行调查处理”的规定,对道真自治县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出现的并发症应 由道真自治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调查处理,被申请人无权进行调查处理。为此,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4目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于2006年8月17日作出的《河口乡人民政府关于对向全会计划生育手术

121211 作业 12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道府行复〔2006〕15 号 申请人:向全会,女,33 岁,苗族,住址:河口乡车田村三合组。 被申请人:河口乡人民政府,住址:河口乡街上。 申请人请求: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 2006 年 8 月 17 日作出的《河口乡人民政府关于对 向全会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处理决定》(河府发〔2006〕43 号,以下简称《处理决定》), 于 2006 年 10 月 18 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处理决定》,本机关依法予以 受理并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的病未治好,还需继续治疗,被申请人只能在治疗终结后才能对此事 故进行处理。如按申请人现在的处理决定执行,且不说 2002 年至 2006 年补助费用之低,关 键是 2006 年以后的医疗费谁负责?申请人不能劳动,无生活来源,其生活费谁又负责?申 请人有病,需要专人护理,势必牵扯其夫侯双群的时间和精力,影响劳动收入,最终导致全 家人无法生活。为此,请县人民政府依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于 2006 年 10 月 27 日收到本机关发送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和《提交通 知书》后,于 2006 年 11 月 3 日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和相关材料。 被申请人称:自从申请人施行女扎手术后,被申请人一共花去了 4.7 万余元,足以证明 申请人的手术并发症已不仅通过了一般治疗,还作了手术并发症以外的治疗;被申请人按河 口乡 4 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对申请人夫妇进行一次性补助是符合规定的,并且补助的高低也 是符合规定的;申请人私自治疗所产生的费用,不符合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 被申请人根据《节育并发症管理办法》和省级终审鉴定结果为依据作出的《处理决定》,事 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请求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维持。 本机关受理此案后,经依法审查,现查明: 2002 年 4 月 11 日,申请人在河口乡计划生育服务站施行输卵管结扎术,术后反映手术 部位疼痛,计生部门为其作了住院治疗,花去医疗等各类费用达 4 万余元,申请人仍然反映 未好,并多次上访到县、市两级。其间于 2003 年 7 月 7 日经遵义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对申 请人进行鉴定,结论为“附件炎,无女扎术后并发症”。2005 年 8 月,被申请人邀请县计 生局并组织乡计生办、社会事务办、综治办与申请人夫妇座谈,拟对其进行一次性补助 7000 元,但申请人夫妇要求补助 4 万元以上,因而协商未果。2006 年 3 月 17 日,经省计生委科 研所对申请人再次进行鉴定,其鉴定结论为:“该对象属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四等,已经腹 腔镜处理”。被申请人依据省级终审鉴定结果,根据《节育并发症管理办法》(试行)规定, 于 2006 年 8 月 17 日作出了《处理决定》。申请人不服,于 2006 年 10 月 18 日向本机关提 起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书 面答复和相关材料佐证。 本机关认为: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五)项“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出现的事故、并发 症、不良反应进行调查处理”的规定,对道真自治县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出现的并发症应 由道真自治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调查处理,被申请人无权进行调查处理。为此,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4 目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于 2006 年 8 月 17 日作出的《河口乡人民政府关于对向全会计划生育手术

并发症的处理决定》(河府发〔2006)43号):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道真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 二OO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河口乡人民政府关于对向全会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处理决定》属于行政复议受案 范围的哪一项,为什么?【请学号尾数为双号的同学在12月16日晚11:00前提交作业】

并发症的处理决定》(河府发〔2006〕43 号);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向道真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河口乡人民政府关于对向全会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处理决定》属于行政复议受案 范围的哪一项,为什么?【请学号尾数为双号的同学在 12 月 16 日晚 11:00 前提交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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