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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资源_2011级本科作业_储运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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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名称:行政法学原理 任课教师:叶必丰老师 学生姓名:储运杰 学生学号:5107509008 所在班级:F1119101班 行政法学原理第6次作业 作业题目: 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关于市区部分区域道路限制货运车辆通行的通告》 是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 解答: 我认为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关于市区部分区域道路限制货运车辆通行的 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是抽象行政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三条的规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 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因此,相对人是否特定标准以及能否 反复使用是区分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的主要标准。 首先,以拘束内容是否针对特定的相对人为标准来分析。我认为,“特定相 对人”中的“特定”应理解为确定的行政主体与具体的、个别化的行政相对人在 行政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其旨在通过行政行为使一个具体的、个别化的行政相对 人与行政主体的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故“特定相对人”只能是具体、 明确的某一个公民个人或者某一个组织。【不限于一个】在《通告》中,对限行 车辆的诸多规定看似对象较为特定,但它并不能在行政主体和相对人之间产生具 体的、个别化的权利和义务,故其中的相对人也不能界定为与“行政决定”相对 应的“特定相对人”,《通告》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而不是行政决定。 再者,以所针对的相对人是否可统计为标准来分析,《通告》属于行政规范 性文件而不是行政决定。例如,通告中有“每日7:00至22:00,禁止外籍载 货汽车在京珠高速公路、绕城高速、书院路、环保大道、万家丽路合围区域内的 道路上通行(不含边界道路)”的规定。在该规定作出之时,已有的“外籍载货 汽车”数目是可以确定的,但是该通告不仅对通告发布之前就已经登记的外籍载 货汽车有约束力,对通告发布之后在长沙市以外区域依法登记的新的载货汽车也 有约束力,因此,“外籍载货汽车”的数目不可确定,即这条规定实质上是针对 不特定相对人的。同一原理,通告中其他的条款所针对的车辆也都是不可确定范 围,所以该通告是一个行政规范性文件而不是行政决定。 最后,从能否反复适用这一标准来看,能否反复适用是指行政行为的效力是 “一次消费”还是可以“重复使用”。如果行政行为的效力是可以既约束甲也可 以约束甲以外的其他人(只要符合设定的条件),那么,它就具有了重复适用的 特点,也就是一个抽象的行政行为。对于该《通告》来说,它的效力并不会因为 适用于某一相对人以后,而不能使用与其他相对人。在该行政行为存续期间,对

课程名称:行政法学原理 任课教师:叶必丰老师 学生姓名:储运杰 学生学号:5107509008 所在班级:F1119101 班 行政法学原理第 6 次作业 作业题目: 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关于市区部分区域道路限制货运车辆通行的通告》 是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 解答: 我认为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关于市区部分区域道路限制货运车辆通行的 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是抽象行政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三条的规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 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因此,相对人是否特定标准以及能否 反复使用是区分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的主要标准。 首先,以拘束内容是否针对特定的相对人为标准来分析。我认为,“特定相 对人”中的“特定”应理解为确定的行政主体与具体的、个别化的行政相对人在 行政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其旨在通过行政行为使一个具体的、个别化的行政相对 人与行政主体的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故“特定相对人”只能是具体、 明确的某一个公民个人或者某一个组织。【不限于一个】在《通告》中,对限行 车辆的诸多规定看似对象较为特定,但它并不能在行政主体和相对人之间产生具 体的、个别化的权利和义务,故其中的相对人也不能界定为与“行政决定”相对 应的“特定相对人”,《通告》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而不是行政决定。 再者,以所针对的相对人是否可统计为标准来分析,《通告》属于行政规范 性文件而不是行政决定。例如,通告中有“每日 7∶00 至 22∶00,禁止外籍载 货汽车在京珠高速公路、绕城高速、书院路、环保大道、万家丽路合围区域内的 道路上通行(不含边界道路)”的规定。在该规定作出之时,已有的“外籍载货 汽车”数目是可以确定的,但是该通告不仅对通告发布之前就已经登记的外籍载 货汽车有约束力,对通告发布之后在长沙市以外区域依法登记的新的载货汽车也 有约束力,因此,“外籍载货汽车”的数目不可确定,即这条规定实质上是针对 不特定相对人的。同一原理,通告中其他的条款所针对的车辆也都是不可确定范 围,所以该通告是一个行政规范性文件而不是行政决定。 最后,从能否反复适用这一标准来看,能否反复适用是指行政行为的效力是 “一次消费”还是可以“重复使用”。如果行政行为的效力是可以既约束甲也可 以约束甲以外的其他人(只要符合设定的条件),那么,它就具有了重复适用的 特点,也就是一个抽象的行政行为。对于该《通告》来说,它的效力并不会因为 适用于某一相对人以后,而不能使用与其他相对人。在该行政行为存续期间,对

所有符合设定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都是适用的。 基于以上三点,我认为《关于市区部分区域道路限制货运车辆通行的通告》 是抽象行政行为。 作业认真,格式和法条引用规范,语言通顺,能运用所学原理分析和解决问 题,理由较为充分,结论正确。优

所有符合设定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都是适用的。 基于以上三点,我认为《关于市区部分区域道路限制货运车辆通行的通告》 是抽象行政行为。 作业认真,格式和法条引用规范,语言通顺,能运用所学原理分析和解决问 题,理由较为充分,结论正确。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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