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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公众最不愿意看到和接受的,而公众经常讨论的也就是A、C两类。那么,在正常时期的 转型社会通常指的就是C类,即在良好的统治秩序下社会形态从一种正态转换成另外一种 正态。一般而言,这种转换形态基本上涉及体制的转轨、制度的变迁、观念的变更,而不涉 及“伤筋动骨”颠覆式的政权更替,可以说是一种理性的、“规则”的形态变换 非常态 →常态(A) 常态 →非常态(B) 常态一一---→常态(C) 非常态 →非常态(D) 图1转型社会的不同转换形态 不同的社会型态需要不同的公共政策范式。比如,按照上述宏观性公共物品的供给方式 常态社会更多地需要维护型公共政策范式,那就是根据社会公共事务的正常要求通过公共政 策工具开展维护性的常规化管理:而非常态社会更多地需要回应型公共政策范式,那就是针 对复杂多变的公共事务通过公共政策工具进行回应性的非程序化管理。因此,维护型政策范 式与回应型政策范式是“有机社会”当中两种常见的公共政策范式。根据著名政策科学家叶 海卡·德洛尔( Yehezkel dror)提出的三种公共政策制定类型,即“繁荣时期的政策制定” “严重逆境中的政策制定”和“巨大灾难形势下的政策制定”,我们也可以推导出社会共 同体所存在的三种公共政策范式:顺境型政策范式、逆境型政策范式和危机型政策范式。国 内学者胡宁生教授依据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对法律范式所进行的 般性划分而把公共政策范式区分为压制型政策范式、自治型政策范式、回应型政策范式三种 类型凹(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公共政策一般表现为“准法律”,重大的、稳定的、成熟的公 共政策会转化成法律,因而法律范式与政策范式从一定程度上讲是一致的)。德洛尔、塞尔 兹尼克以及胡宁生的著述对于我们理解公共政策范式类型提供了积极的理论思考和有用的 学术支持,对转型社会的公共政策范式形态提供了适当的类型参照。但不管依据什么样的标 准对公共政策范式进行解构,无论是德洛尔的“社会具体情境”,还是塞尔兹尼克的“公共 治理方式”,都可回归到“维护型”与“回应型”这两种基本的范式类型当中来。 那么,转型社会的公共政策范式又如何呢?从一种常态过渡到另一种常态所谓“规则” 的社会转型,与其他相对“非规则”的社会转型一样,裂痕、冲突、对抗都是在所难免的 为了维护“安定团结”的局面,公共权力机构一方面通过传统公共政策范式去维系社会原有 格局,另一方面又急欲寻找新的公共政策范式去弥合新出现的“缝隙”以及“非对称”的社 会状况,因而不可避免地出现范式守护、范式冲突和范式叠加,所谓的“双轨制”就是这 阶段的特色产物。作者认为,转型社会的公共政策范式基本上呈现为“维护型+回应型”的 所谓“双轨制”二元型政策范式。这种范式表明:(1)人们留恋既存的社会型态,希望维持 原有利益格局,不到万不得已不会进行风险性制度转换,因而“政策格式”表征为信息垄断、 决策单一、沟通阻滞、执行刚性:(2)随着新的事物、新的情况不断地出现,旧的平衡慢慢 打破,旧有格局发生重大变化,此时的“政策格式”表征为主体分化、信息失衡、执行无序 效率缺失;(3)在社会“混沌”状态越来越明显的情形下,政策受益者与政策受损者分化严 重,受益者既希望享有原有格局所得的既成政策利益,又希望在转型中获得更多的政策收益, 因而期冀享受政策“双轨制”的“差价”好处以及由此带来的财富、权力、声望等更多资源 (4)在“制度阻隔”愈来愈严重的情况下,新型的、理性的制度秩序安排成为政策议程, 由“政策断裂”走向政策均衡,突破政策双轨制“瓶颈”已经必不可少,公共政策创新成为 可能,渐进式增量改革成为理想的路径选择,公共政策的回应力显得特别重要。 二转型期的政策困顿及其创新回应是公众最不愿意看到和接受的,而公众经常讨论的也就是 A、C 两类。那么,在正常时期的 转型社会通常指的就是 C 类,即在良好的统治秩序下社会形态从一种正态转换成另外一种 正态。一般而言,这种转换形态基本上涉及体制的转轨、制度的变迁、观念的变更,而不涉 及“伤筋动骨”颠覆式的政权更替,可以说是一种理性的、“规则”的形态变换。 非常态――――→常态(A) 常态――――→非常态(B) 常态―――――→常态(C) 非常态―――→非常态(D) 图 1 转型社会的不同转换形态 不同的社会型态需要不同的公共政策范式。比如,按照上述宏观性公共物品的供给方式, 常态社会更多地需要维护型公共政策范式,那就是根据社会公共事务的正常要求通过公共政 策工具开展维护性的常规化管理;而非常态社会更多地需要回应型公共政策范式,那就是针 对复杂多变的公共事务通过公共政策工具进行回应性的非程序化管理。因此,维护型政策范 式与回应型政策范式是“有机社会”当中两种常见的公共政策范式。根据著名政策科学家叶 海卡•德洛尔(Yehezkel Dror)提出的三种公共政策制定类型,即“繁荣时期的政策制定”、 “严重逆境中的政策制定”和“巨大灾难形势下的政策制定”,[1]我们也可以推导出社会共 同体所存在的三种公共政策范式:顺境型政策范式、逆境型政策范式和危机型政策范式。国 内学者胡宁生教授依据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对法律范式所进行的一 般性划分而把公共政策范式区分为压制型政策范式、自治型政策范式、回应型政策范式三种 类型[2](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公共政策一般表现为“准法律”,重大的、稳定的、成熟的公 共政策会转化成法律,因而法律范式与政策范式从一定程度上讲是一致的)。德洛尔、塞尔 兹尼克以及胡宁生的著述对于我们理解公共政策范式类型提供了积极的理论思考和有用的 学术支持,对转型社会的公共政策范式形态提供了适当的类型参照。但不管依据什么样的标 准对公共政策范式进行解构,无论是德洛尔的“社会具体情境”,还是塞尔兹尼克的“公共 治理方式”,都可回归到“维护型”与“回应型”这两种基本的范式类型当中来。 那么,转型社会的公共政策范式又如何呢?从一种常态过渡到另一种常态所谓“规则” 的社会转型,与其他相对“非规则”的社会转型一样,裂痕、冲突、对抗都是在所难免的。 为了维护“安定团结”的局面,公共权力机构一方面通过传统公共政策范式去维系社会原有 格局,另一方面又急欲寻找新的公共政策范式去弥合新出现的“缝隙”以及“非对称”的社 会状况,因而不可避免地出现范式守护、范式冲突和范式叠加,所谓的“双轨制”就是这一 阶段的特色产物。作者认为,转型社会的公共政策范式基本上呈现为“维护型+回应型”的 所谓“双轨制”二元型政策范式。这种范式表明:(1)人们留恋既存的社会型态,希望维持 原有利益格局,不到万不得已不会进行风险性制度转换,因而“政策格式”表征为信息垄断、 决策单一、沟通阻滞、执行刚性;(2)随着新的事物、新的情况不断地出现,旧的平衡慢慢 打破,旧有格局发生重大变化,此时的“政策格式”表征为主体分化、信息失衡、执行无序、 效率缺失;(3)在社会“混沌”状态越来越明显的情形下,政策受益者与政策受损者分化严 重,受益者既希望享有原有格局所得的既成政策利益,又希望在转型中获得更多的政策收益, 因而期冀享受政策“双轨制”的“差价”好处以及由此带来的财富、权力、声望等更多资源; (4)在“制度阻隔”愈来愈严重的情况下,新型的、理性的制度秩序安排成为政策议程, 由“政策断裂”走向政策均衡,突破政策双轨制“瓶颈”已经必不可少,公共政策创新成为 可能,渐进式增量改革成为理想的路径选择,公共政策的回应力显得特别重要。 二 转型期的政策困顿及其创新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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