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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保存人不接受该附件的缔约方除外。对于撤回其不接受的通知的缔约方,该附 件应自保存人收到撤回通知之日后第90天起对其生效。 4.对公约附件的修正的提出、通过和生效,应依照上述第2和第3款对公 约附件的提出、通过和生效规定的同一程序进行。 5.如果附件或对附件的修正的通过涉及对本公约的修正,则该附件或对附 件的修正应待对公约的修正生效之后方可生效。 第十七条议定书 1.缔约方会议可在任何一届常会上通过本公约的议定书 2.任何拟议的议定书案文应由秘书处在举行该届会议至少六个月之前送交 各缔约方。 3.任何议定书的生效条件应由该文书加以规定。 4.只有本公约的缔约方才可成为议定书的缔约方。 5.任何议定书下的决定只应由该议定书的缔约方作出 第十八条表决权 1.除下述第2款所规定外,本公约第一缔约方应有一票表决权。 2.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在其权限内的事项上应行使票数与其作为本公约缔 约方的成员国数目相同的表决权。如果一个此类组织的任一成员国行使自己的表 决权,则该组织不得行使表决权,反之亦然 第十九条保存人 联合国秘书长应为本公约及按照第十七条通过的议定书的保存人 第二十条签署 本公约应于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期间在里约热内卢,其后自1992年6 月20日至1993年6月19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开放供联合国会员国或任 何联合国专门机构的成员国或《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和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 织签署。 第二十一条临时安排 1.在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结束前,第八条所述的秘书处职能将在临时基 础上由联合国大会1990年12月21日第45/212号决议所设立的秘书 处行使。 2.上述第1款所述的临时秘书处首长将与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密切 合作,以确保该委员会能够对提供客观科学和技术咨询的要求作出反应。也可以 咨询其他有关的科学机构。 3.在临时基础上,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国际复兴开发 银行的“全球环境融资”应为受托经营第十一条所述资金机制的国际实体。在这方 面,“全球环境融资ˆ应予适当改革,并使其成员具有普遍性,以使其能满足第十一 条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 1.本公约须经各国和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公 约应自签署截止日之次日起开放供加入。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书应交存 于保存人。 2.任何成为本公约缔约方而其成员国均非缔约方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应 受本公约一切义务的约束。如果此类组织的一个或多个成员国为本公约的缔约方, 该组织及其成员国应决定各自在履行公约义务方面的责任。在此种情况下,该组 织及其成员国无权同时行使本公约规定的权利。 3.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应在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书中声明其在知保存人不接受该附件的缔约方除外。对于撤回其不接受的通知的缔约方,该附 件应自保存人收到撤回通知之日后第90天起对其生效。 4.对公约附件的修正的提出、通过和生效,应依照上述第2和第3款对公 约附件的提出、通过和生效规定的同一程序进行。 5.如果附件或对附件的修正的通过涉及对本公约的修正,则该附件或对附 件的修正应待对公约的修正生效之后方可生效。 第十七条 议定书 1.缔约方会议可在任何一届常会上通过本公约的议定书。 2.任何拟议的议定书案文应由秘书处在举行该届会议至少六个月之前送交 各缔约方。 3.任何议定书的生效条件应由该文书加以规定。 4.只有本公约的缔约方才可成为议定书的缔约方。 5.任何议定书下的决定只应由该议定书的缔约方作出。 第十八条 表决权 1.除下述第2款所规定外,本公约第一缔约方应有一票表决权。 2.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在其权限内的事项上应行使票数与其作为本公约缔 约方的成员国数目相同的表决权。如果一个此类组织的任一成员国行使自己的表 决权,则该组织不得行使表决权,反之亦然。 第十九条 保存人 联合国秘书长应为本公约及按照第十七条通过的议定书的保存人。 第二十条 签 署 本公约应于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期间在里约热内卢,其后自1992年6 月20日至1993年6月19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开放供联合国会员国或任 何联合国专门机构的成员国或《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和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 织签署。 第二十一条 临时安排 1.在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结束前,第八条所述的秘书处职能将在临时基 础上由联合国大会1990年12月21日第45/212号决议所设立的秘书 处行使。 2.上述第1款所述的临时秘书处首长将与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密切 合作,以确保该委员会能够对提供客观科学和技术咨询的要求作出反应。也可以 咨询其他有关的科学机构。 3.在临时基础上,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国际复兴开发 银行的“全球环境融资”应为受托经营第十一条所述资金机制的国际实体。在这方 面,“全球环境融资”应予适当改革,并使其成员具有普遍性,以使其能满足第十一 条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 1.本公约须经各国和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公 约应自签署截止日之次日起开放供加入。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书应交存 于保存人。 2.任何成为本公约缔约方而其成员国均非缔约方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应 受本公约一切义务的约束。如果此类组织的一个或多个成员国为本公约的缔约方, 该组织及其成员国应决定各自在履行公约义务方面的责任。在此种情况下,该组 织及其成员国无权同时行使本公约规定的权利。 3.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应在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书中声明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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