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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约所规定事项上的权限。此类组织还应将其权限范围的任何重大变更通知保 存人,再由保存人通知各缔约方 第二十三条生效 1.本公约应自第五十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书交存之日后第90 天起生效。 2.对于在第50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书交存之后批准、接受、 核准或加入本公约的每一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本公约应自该国或该区域 经济一体化组织交存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书之日后第90天起生效。 3.为上述第1和第2款的目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所交存的任何文书不 应被视为该组织成员国所交存文书之外的额外文书 第二十四条保留 对本公约不得作任何保留。 第二十五条退约 1.自本公约对一缔约方生效之日起三年后,该缔约方可随时向保存人发出 书面通知退出本公约。 2.任何退出应自保存人收到退出通知之日起一年期满时生效,或在退出通 知中所述明的更后日期生效 3.退出本公约的任何缔约方,应被视为亦退出其作为缔约方的任何议定书。 第二十六条作准文本 本公约正本应交存于联合国秘书长,其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 和西班牙文本同为作准 下列签署人,经正式授权,在本公约上签字,以昭信守 1992年5月9日订于纽约。本公约所规定事项上的权限。此类组织还应将其权限范围的任何重大变更通知保 存人,再由保存人通知各缔约方。 第二十三条 生 效 1.本公约应自第五十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书交存之日后第90 天起生效。 2.对于在第50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书交存之后批准、接受、 核准或加入本公约的每一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本公约应自该国或该区域 经济一体化组织交存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书之日后第90天起生效。 3.为上述第1和第2款的目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所交存的任何文书不 应被视为该组织成员国所交存文书之外的额外文书。 第二十四条 保 留 对本公约不得作任何保留。 第二十五条 退 约 1.自本公约对一缔约方生效之日起三年后,该缔约方可随时向保存人发出 书面通知退出本公约。 2.任何退出应自保存人收到退出通知之日起一年期满时生效,或在退出通 知中所述明的更后日期生效。 3.退出本公约的任何缔约方,应被视为亦退出其作为缔约方的任何议定书。 第二十六条 作准文本 本公约正本应交存于联合国秘书长,其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 和西班牙文本同为作准。 下列签署人,经正式授权,在本公约上签字,以昭信守。 1992年5月9日订于纽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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