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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病身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 在保险事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遇节假日顺延)通知本公司,否则由于通知迟缓致使 本公司增加的査勘、调查等项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本公司可在给付 的保险金中扣除。 第十二条向本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时,须提交下列证件 (一)保险单、被保险人名单及被保险人身份证; (二)投保人所在学校及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三)被保险人死亡,须提供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四)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份身体机能,应在 治疗结束后,治疗没有结束的可按第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情况,由本公司指定的医疗 机构出具残疾程度鉴定书,一次性结案; (五)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文件或证明。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金由受益人领取。被保险人残疾时,保险金由 被保险人领取或委托他人代领。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 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即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受益人应通过被保险人的就读学校领取保险金。 第十六条在保险有效期内变更受益人时,投保人应书面通知本公司 第九章告知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病身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 在保险事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遇节假日顺延)通知本公司,否则由于通知迟缓致使 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等项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本公司可在给付 的保险金中扣除。 第十二条 向本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时,须提交下列证件; (一) 保险单、被保险人名单及被保险人身份证; (二) 投保人所在学校及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三) 被保险人死亡,须提供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四)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份身体机能,应在 治疗结束后,治疗没有结束的可按第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情况,由本公司指定的医疗 机构出具残疾程度鉴定书,一次性结案; (五) 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文件或证明。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金由受益人领取。被保险人残疾时,保险金由 被保险人领取或委托他人代领。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 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即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 受益人应通过被保险人的就读学校领取保险金。 第十六条 在保险有效期内变更受益人时,投保人应书面通知本公司。 第九章 告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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