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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结果上报市政府后,得到了市政府的首肯,并由市计委于1992年11月16日正式批准立 项。当该合资基础上引起省政府有关部门的质疑时,由市政府办公厅、市计委、市经贸委、 市国资局、市化工局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写出了与厂方报告基调相同的调查报告,对该合资项 目予以全面肯定。看来,市政府主管官员在合资问题上求成之心更甚于对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的关切。这也许是由于现时条件下一个城市的招商引资规模与当地官员的政绩考核关系更密 切之故,而且可能还有依靠外资实力同外地竞争和缓解当地财政、经济困难的考虑。 南昌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在这一基础上中的地位和作用耐人寻味。维护国有资产权益,防 止国有资产流失,是国资局的基本职责。然而,实际上,市国资局根本不可能履行这样的职 责。人事不归它管辖,投资不由它分配,基础上不经它审批,营业执照不须它核发。它没有 任何能制约经营者的实际权力。它在企业合资和产权转让方面的唯一权力是审核和确认会计 师事务所对国有资产所作的评估。但它无权决定谈判中是否应该让步和应该让多少,因而无 法左右或影响成交价格。再说,国资局本身只是市政府的一个部门,不能不听命于市政府的 决策 南吉公司于1993年3月4日由江西省外经贸厅批准成立。外经贸厅是管理全省涉外经 贸活动的机构,全省的招商引资规模是反映其工作成绩的重要指标。它只负责审査涉外经济 项目的合法性,对于项目中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殖,他们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在江西省内,省经委和省石化厅对南昌市的白炭黑合资基础上持反对态度。他们认为, 用合资方式引进国外资金和技术管理是可以的,但应以平等互惠为前提。南昌化原厂在白炭 黑项目上投入巨额资金建成了目前国内最大的白炭黑生产基地,在该基础上经历了建设期和 市场开拓期的风险、刚步入基本无风险的最佳效益期时,却截取该基础上的核心车间去与外 商搞合资,还向外商无原则让利,岂不是将快到手的利润拱手送人!外商仅以300万美元出 资就掌握了控股权并分走60%的利润,只需两年即可收回投资,而化原厂依然一身债务。这 那里是利用外资,分明是被外资利用。 省经委和省石化厅对南昌化原厂1986年引进白炭黑技术进行技术改造曾出过大力气。 特别是主管国有企业技术改造的省经委,在南昌白炭黑的销路打开后不久,又为化原厂进 步的技术改造积极筹划再向国家申请投资,而且己经有了眉目。可是,化原厂负责人和南昌 市政府主管官员的兴趣在合资。合资立项归省市计委管,而审批合资公司成立是省外经贸厅 的职权。所以,省经委和省石化厅都被排斥在合资过程之外。当省经委和省石化厅得知南昌 化原厂正以中方资产权益的重大让步为代价谋求与PPG方面合资时,曾多方设法,试图阻 止。这两个部门的反对引起了江西省政府有关领导人的重视。可是,此时合资合同早已签订 并已得到省外经贸厅批准,生米煮成了熟饭,终止合同就要冒与PPG方面打官司的风险。 而PPG方面早就在合同中规定了严格的仲裁条款:合资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时,须 将争议提交苏黎世商会仲裁庭根据苏黎世商会的仲裁规则在瑞士苏黎世进行仲裁。仲裁应 以仲裁庭所挑选的语言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应由败诉 方负担或按仲裁机构的裁决办理。”所以,南昌化原厂负责人以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这时反而 有了理由,他们说,终止合同必然引起诉讼,而“最后败诉的肯定是中方,这笔经济损失谁 来承担?” 引人注目的是,就在省经委和省石化厅对该合资基础上提出异议之后,1993年11月255 判结果上报市政府后,得到了市政府的首肯,并由市计委于 1992 年 11 月 16 日正式批准立 项。当该合资基础上引起省政府有关部门的质疑时,由市政府办公厅、市计委、市经贸委、 市国资局、市化工局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写出了与厂方报告基调相同的调查报告,对该合资项 目予以全面肯定。看来,市政府主管官员在合资问题上求成之心更甚于对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的关切。这也许是由于现时条件下一个城市的招商引资规模与当地官员的政绩考核关系更密 切之故,而且可能还有依靠外资实力同外地竞争和缓解当地财政、经济困难的考虑。 南昌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在这一基础上中的地位和作用耐人寻味。维护国有资产权益,防 止国有资产流失,是国资局的基本职责。然而,实际上,市国资局根本不可能履行这样的职 责。人事不归它管辖,投资不由它分配,基础上不经它审批,营业执照不须它核发。它没有 任何能制约经营者的实际权力。它在企业合资和产权转让方面的唯一权力是审核和确认会计 师事务所对国有资产所作的评估。但它无权决定谈判中是否应该让步和应该让多少,因而无 法左右或影响成交价格。再说,国资局本身只是市政府的一个部门,不能不听命于市政府的 决策。 南吉公司于 1993 年 3 月 4 日由江西省外经贸厅批准成立。外经贸厅是管理全省涉外经 贸活动的机构,全省的招商引资规模是反映其工作成绩的重要指标。它只负责审查涉外经济 项目的合法性,对于项目中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殖,他们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在江西省内,省经委和省石化厅对南昌市的白炭黑合资基础上持反对态度。他们认为, 用合资方式引进国外资金和技术管理是可以的,但应以平等互惠为前提。南昌化原厂在白炭 黑项目上投入巨额资金建成了目前国内最大的白炭黑生产基地,在该基础上经历了建设期和 市场开拓期的风险、刚步入基本无风险的最佳效益期时,却截取该基础上的核心车间去与外 商搞合资,还向外商无原则让利,岂不是将快到手的利润拱手送人!外商仅以 300 万美元出 资就掌握了控股权并分走 60%的利润,只需两年即可收回投资,而化原厂依然一身债务。这 那里是利用外资,分明是被外资利用。 省经委和省石化厅对南昌化原厂 1986 年引进白炭黑技术进行技术改造曾出过大力气。 特别是主管国有企业技术改造的省经委,在南昌白炭黑的销路打开后不久,又为化原厂进一 步的技术改造积极筹划再向国家申请投资,而且已经有了眉目。可是,化原厂负责人和南昌 市政府主管官员的兴趣在合资。合资立项归省市计委管,而审批合资公司成立是省外经贸厅 的职权。所以,省经委和省石化厅都被排斥在合资过程之外。当省经委和省石化厅得知南昌 化原厂正以中方资产权益的重大让步为代价谋求与 PPG 方面合资时,曾多方设法,试图阻 止。这两个部门的反对引起了江西省政府有关领导人的重视。可是,此时合资合同早已签订, 并已得到省外经贸厅批准,生米煮成了熟饭,终止合同就要冒与 PPG 方面打官司的风险。 而 PPG 方面早就在合同中规定了严格的仲裁条款:合资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时,须 “将争议提交苏黎世商会仲裁庭根据苏黎世商会的仲裁规则在瑞士苏黎世进行仲裁。仲裁应 以仲裁庭所挑选的语言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应由败诉一 方负担或按仲裁机构的裁决办理。”所以,南昌化原厂负责人以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这时反而 有了理由,他们说,终止合同必然引起诉讼,而“最后败诉的肯定是中方,这笔经济损失谁 来承担?” 引人注目的是,就在省经委和省石化厅对该合资基础上提出异议之后,1993 年 11 月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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