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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案例 某中外合资企业为高层管理人员购买了住房 所购房屋产权证均填写雇员姓名,并商定该 雇员在企业工作达到8年,或对企业发展做出 突出贡献者,可以完全拥有住房的所有权。 企业仅按发放给雇员的现金工资收入代扣了 个人所得税,对上述实物所得没有履行代扣 义务。试问该企业的做法是否合理?引入案例 ❖ 某中外合资企业为高层管理人员购买了住房, 所购房屋产权证均填写雇员姓名,并商定该 雇员在企业工作达到8年,或对企业发展做出 突出贡献者,可以完全拥有住房的所有权。 企业仅按发放给雇员的现金工资收入代扣了 个人所得税,对上述实物所得没有履行代扣 义务。试问该企业的做法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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