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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律关系新论 刘剑文李 刚* 法律关系作为法学学科的一个基本范畴,对法学研究的意义己是不言而喻,它几乎可以被 运用到任何一个部门法中,从而形成为具有特定内容和意义的且为该部门法所独有的基本范 畴。税收法律关系就是其中之一。甚至有学者认为税法学可称为以对税收法律关系进行系 统的理论研究为目的的法学学科。”1)本文试图以传统税收法律关系为理论突破口,提出与 其不同的一些新的看法。不过是引玉之砖,希望能为在现代法治观念的基础上,构建起税法基 础理论的新大厦而铺砖垫石。 一、税收法律关系研究述评 在税收法律关系概念的具体表述上,学者们各有不同,但所包含的以下基本内容要素又是 大致相同的:〔2)(1)由税法确认和调整的,或符合税法规范的。(2)国家和纳税人之间(在征 纳税过程中)发生的,或在国家税收活动中各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前者将主体限定为“国家 和纳税人”,虽然体现了国家作为实质意义上的征税主体的地位,但未体现出税务机关等作为 形式意义上的征税主体的地位:将关系发生范围限制在“征纳税过程中”,忽视了非征纳税的其 他税收活动。所以,后者的表述更具概括性、更全面。(3)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或以征纳关系 为内容的。前者以法学的基石范畴一“权利义务”来对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加以概括,当然 比征纳关系”的概括更准确、全面,更能体现法律关系的本质:而“征纳”就税收法律操作的全 过程来看,不过是其中的一个环节。(4)社会关系。据此,我们将税收法律关系的一般概念表 述为:税收法律关系是由税法确认和调整的,在国家税收活动中各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具有 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由以上概念可以看出,税收法律规范是税收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 产生的前提,这一命题具有重要意义,它意味着各种法律关系的建立都必须有严格的法律根 据,以保证法的制定与实施的有机统一。反之,不根据法律规范任意建立法律关系’,则必然 会使一个国家法制的统一性遭到破坏。”〔3】这恰恰是税收法律主义的精髓所在,即“税收的课 赋和征收必须基于法律的规定,国民仅根据法律的规定承担纳税义务”;因此,从税收法律主义 的角度来看,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则来得更简单:“国家与国民之间就税收产生的关系”就是税 收法律关系,〔4)这样似乎把税收法律关系与税收关系等同起来了,但在某种意义上来说,确 *刘剑文,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刚,武汉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1〕【日]金子宏:《日本税法原理》,刘多田等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年版,第18页。 〔2〕除持少数意见或独特见解者外,多数学者意见大致相同的,不再一一标明出处。 〔3〕沈宗灵主编:《法理学》,高等教有出版社1994年版,第376页。 〔4〕参见前引〔1],金子宏书,第18页。 2012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税收法律关系新论 刘 剑 文 李 刚X 法律关系作为法学学科的一个基本范畴, 对法学研究的意义已是不言而喻, 它几乎可以被 运用到任何一个部门法中, 从而形成为具有特定内容和意义的且为该部门法所独有的基本范 畴。税收法律关系就是其中之一。甚至有学者认为/ 税法学可称为以对税收法律关系进行系 统的理论研究为目的的法学学科。0 1 12 本文试图以传统税收法律关系为理论突破口, 提出与 其不同的一些新的看法。不过是引玉之砖, 希望能为在现代法治观念的基础上, 构建起税法基 础理论的新大厦而铺砖垫石。 一、税收法律关系研究述评 在税收法律关系概念的具体表述上, 学者们各有不同, 但所包含的以下基本内容要素又是 大致相同的: 1 22 ( 1) 由税法确认和调整的, 或符合税法规范的。( 2) 国家和纳税人之间( 在征 纳税过程中) 发生的, 或在国家税收活动中各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前者将主体限定为/ 国家 和纳税人0, 虽然体现了国家作为实质意义上的征税主体的地位, 但未体现出税务机关等作为 形式意义上的征税主体的地位; 将关系发生范围限制在/ 征纳税过程中0, 忽视了非征纳税的其 他税收活动。所以, 后者的表述更具概括性、更全面。( 3) 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 或以征纳关系 为内容的。前者以法学的基石范畴 ))) / 权利义务0 来对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加以概括, 当然 比/ 征纳关系0的概括更准确、全面, 更能体现法律关系的本质; 而/ 征纳0就税收法律操作的全 过程来看, 不过是其中的一个环节。( 4) 社会关系。据此, 我们将税收法律关系的一般概念表 述为: 税收法律关系是由税法确认和调整的, 在国家税收活动中各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 具有 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由以上概念可以看出, 税收法律规范是税收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 产生的前提, 这一命题具有重要意义, 它意味着各种法律关系的建立都必须有严格的法律根 据, 以保证法的制定与实施的有机统一。反之, 不根据法律规范任意建立-法律关系. , 则必然 会使一个国家法制的统一性遭到破坏。0 1 32 这恰恰是税收法律主义的精髓所在, 即/ 税收的课 赋和征收必须基于法律的规定, 国民仅根据法律的规定承担纳税义务0; 因此, 从税收法律主义 的角度来看, 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则来得更简单: / 国家与国民之间就税收产生的关系0就是税 收法律关系, 1 4 2 这样似乎把税收法律关系与税收关系等同起来了, 但在某种意义上来说, 确 # 92 # X 1 1 2 1 2 2 1 3 2 1 4 2 参见前引112, 金子宏书, 第 18 页。 沈宗灵主编:5法理学6, 高等教育出版社 1994 年版, 第376 页。 除持少数意见或独特见解者外, 多数学者意见大致相同的, 不再一一标明出处。 [ 日] 金子宏:5日本税法原理6, 刘多田等译,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1989 年版, 第 18 页。 刘剑文,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李刚, 武汉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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