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下载:西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学院):《民法学》课程教学资源(PPT课件)第三编 物权 第十五章 物权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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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物权 物权的优先效力 (一)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即可并存之排他性 (二)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1、物权破除债权 15万元 丙(债权人 甲(债权人)、70万元 乙(债务人) 丁(债权人 甲(所有权 5万元 5万元三、物权的优先效力 (一)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即可并存之排他性 第三编 物权 (二)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1、物权破除债权 甲(债权人) 乙(债务人) 10万元 丙(债权人) 15万元 丁(债权人) 甲(所有权) 1 5万元 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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