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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立合营企业的审批机关 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 管部门审查批准。 但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审批机关可以委 托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 者国务院有关行政机关审批:(1)投资总 额在国务院规定的限额以内,中国合营者 的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2)不需要国家 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 输、外贸出口配额等全国平衡的。6 (二)设立合营企业的审批机关 ▪ 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 管部门审查批准。 ▪ 但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审批机关可以委 托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 者国务院有关行政机关审批:(1)投资总 额在国务院规定的限额以内,中国合营者 的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2)不需要国家 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 输、外贸出口配额等全国平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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