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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光明诉妻子朱桂君擅自流产侵犯其生育权案 问题提示:妻子未经丈夫同意,擅自将腹中胎儿流产,妻子此举是否侵犯了 丈夫的生育权?丈夫的生育权与妻子的生育权相冲突时该如何取舍? 【要点提示】 男女公民均享有相应的生育权。夫妻双方因生育权冲突时,男方不得违背女 方意愿主张其权利。 【案例索引】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2006)余民一初字第1633号(2006年12月12日) (未上诉) 【案情】 原告:叶光明(男)。 被告:朱桂君(女)。 余姚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叶光明与被告朱桂君系夫妻关系。被告平 时与婆婆关系不和,经常发生口角。2006年6月30日,被告在与婆婆发生争吵 后,离家到其姐姐家居住。2006年7月5日,被告持余姚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出具的证明到余姚市人民医院,将腹中怀孕35周的胎儿进行了产化流产手术。 被告在做流产之前,到余姚市梨洲街道办事处办理相关证明,当时街道工作人员 曾打电话给原告,原告因工作繁忙未去。2006年8月21日,被告朱桂君向本院 提出离婚诉讼,要求与原告叶光明离婚,2006年11月17日,被告朱桂君向本 院提出申请撤回对叶光明的离婚诉讼。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夫妻,被告平时与婆婆关系不和,经常发生口角。2006 年7月5日,被告拿了一张余姚市人口计划生育局的证明和自己书写的一份承诺 书到余姚市人民医院,将腹中怀孕35周的胎儿进行了产化流产手术。原告得知 此事后,与被告交涉,被告蛮不讲理。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生育权,现在原 告精神上受到创伤,身体四肢无力,头脑昏昏沉沉,饭吃不好,觉睡不好。现起 诉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剥夺原告生育权,向原告赔礼道歉,承认错误,并赔偿 精神损失费2万元。 被告辩称:造成流产的原因主要是夫妻感情不和。被告进行流产的事情,原 告是知情的。根据法律规定,妇女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权利。故请求驳 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认为:男、女公民均享有相应的生育权。被告朱桂君 享有的生育权是基于人身权中的一种生命健康权,原告所享有的生育权是身份权 中的一种配偶权。当两权利相冲突时,法律应当更加关注生命健康权,而非配偶 权,而且《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了妇女有生育的权利。因此,被告对腹中 怀孕胎儿进行产化流产手术,不构成对原告生育权的伤害。而且,本案中,原、 被告之间系夫妻关系,双方之间虽有矛盾,但夫妻只要互相尊重,互相爱护,遇 事共同商量,夫妻之间的矛盾是能够解决的。原、被告夫妻和好后仍然可以生育叶光明诉妻子朱桂君擅自流产侵犯其生育权案 问题提示:妻子未经丈夫同意,擅自将腹中胎儿流产,妻子此举是否侵犯了 丈夫的生育权?丈夫的生育权与妻子的生育权相冲突时该如何取舍? 【要点提示】 男女公民均享有相应的生育权。夫妻双方因生育权冲突时,男方不得违背女 方意愿主张其权利。 【案例索引】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2006)余民一初字第 1633 号(2006 年 12 月 12 日) (未上诉) 【案情】 原告:叶光明(男)。 被告:朱桂君(女)。 余姚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叶光明与被告朱桂君系夫妻关系。被告平 时与婆婆关系不和,经常发生口角。2006 年 6 月 30 日,被告在与婆婆发生争吵 后,离家到其姐姐家居住。2006 年 7 月 5 日,被告持余姚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出具的证明到余姚市人民医院,将腹中怀孕 35 周的胎儿进行了产化流产手术。 被告在做流产之前,到余姚市梨洲街道办事处办理相关证明,当时街道工作人员 曾打电话给原告,原告因工作繁忙未去。2006 年 8 月 21 日,被告朱桂君向本院 提出离婚诉讼,要求与原告叶光明离婚,2006 年 11 月 17 日,被告朱桂君向本 院提出申请撤回对叶光明的离婚诉讼。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夫妻,被告平时与婆婆关系不和,经常发生口角。2006 年 7 月 5 日,被告拿了一张余姚市人口计划生育局的证明和自己书写的一份承诺 书到余姚市人民医院,将腹中怀孕 35 周的胎儿进行了产化流产手术。原告得知 此事后,与被告交涉,被告蛮不讲理。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生育权,现在原 告精神上受到创伤,身体四肢无力,头脑昏昏沉沉,饭吃不好,觉睡不好。现起 诉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剥夺原告生育权,向原告赔礼道歉,承认错误,并赔偿 精神损失费 2 万元。 被告辩称:造成流产的原因主要是夫妻感情不和。被告进行流产的事情,原 告是知情的。根据法律规定,妇女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权利。故请求驳 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认为:男、女公民均享有相应的生育权。被告朱桂君 享有的生育权是基于人身权中的一种生命健康权,原告所享有的生育权是身份权 中的一种配偶权。当两权利相冲突时,法律应当更加关注生命健康权,而非配偶 权,而且《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了妇女有生育的权利。因此,被告对腹中 怀孕胎儿进行产化流产手术,不构成对原告生育权的伤害。而且,本案中,原、 被告之间系夫妻关系,双方之间虽有矛盾,但夫妻只要互相尊重,互相爱护,遇 事共同商量,夫妻之间的矛盾是能够解决的。原、被告夫妻和好后仍然可以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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