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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条最高法院为有权决定一切法律、命合、规则以及处分是否符合宪 法的终审法院。 第八十二条法院的审讯及判决应在公开法庭进行。 如经全体法官一致决定认为有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之虞时,法院的审讯可 以不公开进行。但对政治犯罪、有关出版犯罪或本宪法第三章所保障的国民权利成 为问题的案件,一般应公开审讯。 第七章财政 第八十三条处理国家财政的权限,必须根据国会的决议行使之。 第八十四条新课租税,或变更现行租税,必须有法律或法律规定之条件作依 据。 第八十五条国家费用的支出,或国家负担债务,必须根据国会决议。 第八十六条内阁编造每一会计年度的预算必须向国会提出,经其审议通过。 第八十七条为补充难以预见之预算不足,得根据国会决议设置预备费,由内 阁负责其支出。 所有预备费之支出,内阁必须于事后取得国会的承认。 第八十八条皇室的一切财产属于国家。皇室的一切费用必须列入预算,经国 会决议通过。 第八十九条公款以及其他国家财产,不得为宗教组织或团体使用、提供方便 和维持活动之用,也不得供不属于公家的慈善、教育或博爱事业支出或利用。 第九十条国家的收支决算,每年均须由会计检查院审查,内阁必须于下一年 度将决算和此项审查报告一并向国会提出。会计检查院之组织及权限,由法律规定 之。 第九十一条内阁必须定期,至少每年一次,将国家财政状况向国会及国民提 出报告。 第八章地方自治 第九十二条关于地方公共团体的组织及运营事项,根据地方自治的宗旨由法 律规定之。 第九十三条地方公共团体根据法律规定设置议会为其议事机关。 地方公共团体的长官、议会议员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官吏,由该地方公共团体 的居民直接选举之。 第九十四条地方公共团体有管理财产、处理事务以及执行行政的权能,得在 法律范围内制定条例。第八十一条 最高法院为有权决定一切法律、命令、规则以及处分是否符合宪 法的终审法院。 第八十二条 法院的审讯及判决应在公开法庭进行。 如经全体法官一致决定认为有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之虞时,法院的审讯可 以不公开进行。但对政治犯罪、有关出版犯罪或本宪法第三章所保障的国民权利成 为问题的案件,一般应公开审讯。 第七章 财政 第八十三条 处理国家财政的权限,必须根据国会的决议行使之。 第八十四条 新课租税,或变更现行租税,必须有法律或法律规定之条件作依 据。 第八十五条 国家费用的支出,或国家负担债务,必须根据国会决议。 第八十六条 内阁编造每一会计年度的预算必须向国会提出,经其审议通过。 第八十七条 为补充难以预见之预算不足,得根据国会决议设置预备费,由内 阁负责其支出。 所有预备费之支出,内阁必须于事后取得国会的承认。 第八十八条 皇室的一切财产属于国家。皇室的一切费用必须列入预算,经国 会决议通过。 第八十九条 公款以及其他国家财产,不得为宗教组织或团体使用、提供方便 和维持活动之用,也不得供不属于公家的慈善、教育或博爱事业支出或利用。 第九十条 国家的收支决算,每年均须由会计检查院审查,内阁必须于下一年 度将决算和此项审查报告一并向国会提出。会计检查院之组织及权限,由法律规定 之。 第九十一条 内阁必须定期,至少每年一次,将国家财政状况向国会及国民提 出报告。 第八章 地方自治 第九十二条 关于地方公共团体的组织及运营事项,根据地方自治的宗旨由法 律规定之。 第九十三条 地方公共团体根据法律规定设置议会为其议事机关。 地方公共团体的长官、议会议员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官吏,由该地方公共团体 的居民直接选举之。 第九十四条 地方公共团体有管理财产、处理事务以及执行行政的权能,得在 法律范围内制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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