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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五条仅适用于某一地方公共团体的特别法,根据法律规定,非经该地 方公共团体居民投票半数以上同意,国会不得制定。 第九章修订 第九十六条本宪法的修订,必须经各议院全体议员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由 国会创议,向国民提出,并得其承认。此种承认,必须在特别国民投票或国会规定 的选举时进行投票,必须获得半数以上的赞成。宪法的修订在经过前项承认后,天 皇立即以国民的名义,作为本宪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公布之。 第十章最高法规 第九十七条本宪法对日本国民所保障的基本人权,是人类为争取自由经过多 年努力的结果,这种权利已于过去几经考验,被确信为现在及将来国民之不可侵犯 之永久权利。 第九十八条本宪法为国家的最高法规,与本宪法条款相违反的法律、命令、诏 敕以及有关国务的其他行为的全部或一部,一律无效。 日本国缔结的条约及已确立的国际法规,必须诚实遵守之。 第九十九条天皇或摄政以及国务大臣、国会议员、法官以及其他公务员均负 有尊重和拥护本宪法的义务。 第十一章补则 第一百条本宪法自公布之日起经六个月开始施行。 为施行本宪法而制定必要的法律,参议院议员的选举、召集国会手续以及为施 行本宪法而必要的准备手续,得于上项日期之前进行之。 第一百零一条本宪法施行之际,如参议院尚未成立时,在其成立以前由众议 院行使国会的权力。 第一百零二条根据本宪法而产生的第一届参议院议员,其中半数的任期为三 年。此等议员,按法律规定决定之。 第一百零三条本宪法施行时现任在职的国务大臣、众议院议员、法官以及其 他公务员,其地位与本宪法承认的地位相应者,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不因本宪法 之施行而当然失去其地位。但根据本宪法而选出或任命其后任者时,即当然失去其 地位。第九十五条 仅适用于某一地方公共团体的特别法,根据法律规定,非经该地 方公共团体居民投票半数以上同意,国会不得制定。 第九章 修订 第九十六条 本宪法的修订,必须经各议院全体议员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由 国会创议,向国民提出,并得其承认。此种承认,必须在特别国民投票或国会规定 的选举时进行投票,必须获得半数以上的赞成。宪法的修订在经过前项承认后,天 皇立即以国民的名义,作为本宪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公布之。 第十章 最高法规 第九十七条 本宪法对日本国民所保障的基本人权,是人类为争取自由经过多 年努力的结果,这种权利已于过去几经考验,被确信为现在及将来国民之不可侵犯 之永久权利。 第九十八条 本宪法为国家的最高法规,与本宪法条款相违反的法律、命令、诏 敕以及有关国务的其他行为的全部或一部,一律无效。 日本国缔结的条约及已确立的国际法规,必须诚实遵守之。 第九十九条 天皇或摄政以及国务大臣、国会议员、法官以及其他公务员均负 有尊重和拥护本宪法的义务。 第十一章 补则 第一百条 本宪法自公布之日起经六个月开始施行。 为施行本宪法而制定必要的法律,参议院议员的选举、召集国会手续以及为施 行本宪法而必要的准备手续,得于上项日期之前进行之。 第一百零一条 本宪法施行之际,如参议院尚未成立时,在其成立以前由众议 院行使国会的权力。 第一百零二条 根据本宪法而产生的第一届参议院议员,其中半数的任期为三 年。此等议员,按法律规定决定之。 第一百零三条 本宪法施行时现任在职的国务大臣、众议院议员、法官以及其 他公务员,其地位与本宪法承认的地位相应者,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不因本宪法 之施行而当然失去其地位。但根据本宪法而选出或任命其后任者时,即当然失去其 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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