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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模式化具体行政行为 第一节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模式 具体行政行为的模式,即具体行政行为的形态、模型、型式或类型,在行政法学上表现 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或范畴,指在理论或实务上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和程序都己形成固 定的、共同的典型特征的行为体系。它具有沟通、推理、定位和规范价值。行政许可、行政 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复议等四类模式化的具体行政行为,本书将作专节或专章介绍。本节 介绍除上述四类以外的主要模式化具体行政行为。 一、行政征收和行政征用 ((一)行政征收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依职权向特定相对人征集和收缴一定财产的负担行政行为。它 是一种依职权行政行为,虽然有时需要相对人的申报,但申报不同于申请。申报是一种义务, 申请是一种权利。征收必须由法律规定,必要时经授权可由行政法规规定。当前,法律对征 收的规定几乎都极为简单,具体都由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再予规定。征收区别于 行政强制措施中行政主体对生产经营场所和非法财物的限制,对财物的扣押,对土地、建筑 物和住宅的处置:区别于行政强制执行中的代履行、执行罚、划拨存款和拍卖,也区别于行 政处罚中的没收和收缴。根据谢培新案[最典行1993-1]判决,它也区别于群众自治性组织 的收费,但违反“自愿、互利、谁受益谁负担”原则的行政收费实为违法征收。 一般情况下,行政征收具有普遍性、所有权的移转性和无偿性。它的普遍性,是指行政 征收制度适用于符合法定条件的每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 担公共负担是一种普遍的法定义务且不可任意免除,而不是针对特定人由具体行政行为确 定的义务。不履行公共负担义务的将受行政处罚,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义务的将受 强制执行。行政征收将导致被征收财产所有权、使用权从集体、个人转变为国有。并且,基 于公共负担和法定义务,这种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移转是无偿的。税收和兵役是这类行政征收 的典型。 但有的行政征收却具个别性。宪法修正案第2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 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对个别人的征收即相对人的特别牺 牲,基于公共负担平等原则,就应当给予补偿。补偿是征收的“唇齿条款”。这类征收补偿 只能由法律规定,且只规定征收不规定补偿构成违宪。这类行政征收的合法性要件,包括具 有法律或基于法律授权所指定的行政法规依据,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以及征收后予以补偿。其中,“公共利益”这一不确定法律概念在媒体上具有广泛争议,但 从宜懿成等案最典行2004-4来看,司法上的认定并无困难。补偿的范围实行法定主义,补 1参见莱芜发电案[最(1998)行再字第1号]。 2参见内蒙秋实案[最指行第60号]裁判要旨。 3参见平山劳动局案[最典行1997-2]。1 第十章 模式化具体行政行为 第一节 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模式 具体行政行为的模式,即具体行政行为的形态、模型、型式或类型,在行政法学上表现 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或范畴,指在理论或实务上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和程序都已形成固 定的、共同的典型特征的行为体系。它具有沟通、推理、定位和规范价值。行政许可、行政 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复议等四类模式化的具体行政行为,本书将作专节或专章介绍。本节 介绍除上述四类以外的主要模式化具体行政行为。 一、行政征收和行政征用 (一)行政征收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依职权向特定相对人征集和收缴一定财产的负担行政行为。它 是一种依职权行政行为,虽然有时需要相对人的申报,但申报不同于申请。申报是一种义务, 申请是一种权利。征收必须由法律规定,必要时经授权可由行政法规规定。当前,法律对征 收的规定几乎都极为简单,具体都由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再予规定。 1征收区别于 行政强制措施中行政主体对生产经营场所和非法财物的限制,对财物的扣押,对土地、建筑 物和住宅的处置;区别于行政强制执行中的代履行、执行罚、划拨存款和拍卖,也区别于行 政处罚中的没收和收缴。根据谢培新案[最典行 1993-1]判决,它也区别于群众自治性组织 的收费,但违反“自愿、互利、谁受益谁负担”原则的行政收费实为违法征收。 一般情况下,行政征收具有普遍性、所有权的移转性和无偿性。它的普遍性,是指行政 征收制度适用于符合法定条件的每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 担公共负担是一种普遍的法定义务且不可任意免除, 2而不是针对特定人由具体行政行为确 定的义务。不履行公共负担义务的将受行政处罚, 3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义务的将受 强制执行。行政征收将导致被征收财产所有权、使用权从集体、个人转变为国有。并且,基 于公共负担和法定义务,这种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移转是无偿的。税收和兵役是这类行政征收 的典型。 但有的行政征收却具个别性。宪法修正案第 20 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 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对个别人的征收即相对人的特别牺 牲,基于公共负担平等原则,就应当给予补偿。补偿是征收的“唇齿条款”。这类征收补偿 只能由法律规定,且只规定征收不规定补偿构成违宪。这类行政征收的合法性要件,包括具 有法律或基于法律授权所指定的行政法规依据,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以及征收后予以补偿。其中,“公共利益”这一不确定法律概念在媒体上具有广泛争议,但 从宣懿成等案[最典行 2004-4]来看,司法上的认定并无困难。补偿的范围实行法定主义,补 1 参见莱芜发电案[最(1998)行再字第 1 号]。 2 参见内蒙秋实案[最指行第 60 号]裁判要旨。 3 参见平山劳动局案[最典行 19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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