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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四十五条委托诉讼代理人,参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 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 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第四十七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 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 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第五章证据 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四十九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 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第五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 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四十五条 委托诉讼代理人,参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 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 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第四十七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 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 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第五章 证 据 第四十八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四十九条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 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第五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 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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