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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开篇案例: 案例一:1997年月,我国江苏省某五金化工进出口公司(以下简 称“五金化公司”)与日本某综合商社(以下简称“综合商社”) 在北京订了进口日本某产品3000公吨的合同,每公吨CIF连云港 2000美元,1997年10月交货。1997年6月,因生产计划变化,五 金化公司拟减少进口数量,遂与综合商社在北京的全权代理人 协商,达成口头协议,将原合同进口数量减少至2000公吨,其 他合同条款不变。综合商社在北京的全权代理人未将合同修改 情况及时通知综合商社,1997年10月,综合商社按原合同规定 的数量发货,向五金化公司提供3000公吨的货物。五金化公司 发现供货量与修改的口头协议不符,于是对多出部分的1000公 吨货物拒收,因此发生纠纷。综合商社以五金化公司违反合同 为由向中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五金化公 司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 2021/221 Copyright By Lily2021/2/21 Copyright By Lily 1 第13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开篇案例: 案例一:1997年1月,我国江苏省某五金化工进出口公司(以下简 称“五金化公司”)与日本某综合商社(以下简称“综合商社”) 在北京订了进口日本某产品3000公吨的合同,每公吨CIF连云港 2000美元,1997年10月交货。1997年6月,因生产计划变化,五 金化公司拟减少进口数量,遂与综合商社在北京的全权代理人 协商,达成口头协议,将原合同进口数量减少至2000公吨,其 他合同条款不变。综合商社在北京的全权代理人未将合同修改 情况及时通知综合商社,1997年10月,综合商社按原合同规定 的数量发货,向五金化公司提供3000公吨的货物。五金化公司 发现供货量与修改的口头协议不符,于是对多出部分的1000公 吨货物拒收,因此发生纠纷。综合商社以五金化公司违反合同 为由向中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五金化公 司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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