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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1995年7月31日,原告日本大和食品贸易株式会社与被告浙江省粮 油食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一份销隻合约。约定,由被告供 给原告四种规格的块冻虾仁和马鲮鱼,价格条件为CFR日本港 (后指定为大阪),总金额65520美元;合同背面条款第四条约 定,货到目的地若其质量、数量或重量与合同要求不符,且损失 不在船务公司或保险公司责任范围内,进口方有权在收到货后30 天内提出索赔;第五条约定,此合同项下货物的品质和重量情况 经装船地商检局出具的检验证书为最终依据。8月28日货物装船 商检结论为“品质新鲜,冷冻适宜,适合人类食用”。9月5日 货抵大阪港。经原告验收,除块冻虾仁30—50规格未测出鲜度 题,另三种规格均存在鲜度不良或有臭味不能食用的问题,规格 亦不符约定。原告遂委托日本海事鉴定协会鉴定,结论为部分虾 仁品质不好,鲜度不良,并伴有浓烈臭味,多数脱皮虾仁毛重均 减轻且规格不一,偏小。原告将结论传真至被告,并要求退货 被智复,货物必须经中国商枪膪ψ凭结果处理,遂酿成纠纷2021/2/21 Copyright By Lily 2 案例二: 1995年7月31日,原告日本大和食品贸易株式会社与被告浙江省粮 油食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一份销售合约。约定,由被告供 给原告四种规格的块冻虾仁和马鲮鱼,价格条件为CFR日本港 (后指定为大阪),总金额65520美元;合同背面条款第四条约 定,货到目的地若其质量、数量或重量与合同要求不符,且损失 不在船务公司或保险公司责任范围内,进口方有权在收到货后30 天内提出索赔;第五条约定,此合同项下货物的品质和重量情况 经装船地商检局出具的检验证书为最终依据。8月28日货物装船, 商检结论为“品质新鲜,冷冻适宜,适合人类食用” 。9月5日, 货抵大阪港。经原告验收,除块冻虾仁30—50规格未测出鲜度问 题,另三种规格均存在鲜度不良或有臭味不能食用的问题,规格 亦不符约定。原告遂委托日本海事鉴定协会鉴定,结论为部分虾 仁品质不好,鲜度不良,并伴有浓烈臭味,多数脱皮虾仁毛重均 减轻且规格不一,偏小。原告将结论传真至被告,并要求退货。 被告回复,货物必须经中国商检后,凭结果处理,遂酿成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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