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法律。 破产财产的评估,适用破产财产所在地法律。 破产清算,适用作出破产宣告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第二十五条民事行为的方式,适用行为地法律或者支配法律行为本身的法 律。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选择民事行为方式所适用的其他法律。 处分不动产的方式,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二十六条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律或者代理人实施代 理行为时住所地法律。 委托代理的当事人可以选择所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代理成 立时被代理人住所地法律。 委托代理的被代理人与第三人或者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适用代理人行为 地法律或者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时住所地法律。 第二十七条人格权和身份权,适用当事人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律, 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隐私权,适用当事人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律。 第二十九条国家或者国际组织作为民事主体参与的涉外民事关系,除法律 另有规定以外,依照本法的规定确定所适用的法律。 第三章物权 第三十条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一条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二条物权的种类、内容以及物权的行使,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律,但 动产物权的行使,不得违反行为地法律。 第三十三条物权的取得和消灭,适用取得和消灭时物之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适用不动产登记地法律。 第三十五条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当事人对所适用的法律有约定的,按照其 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适用买受人控制动产时的动产所在地法律。买受4 地法律。 破产财产的评估,适用破产财产所在地法律。 破产清算,适用作出破产宣告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第二十五条 民事行为的方式,适用行为地法律或者支配法律行为本身的法 律。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选择民事行为方式所适用的其他法律。 处分不动产的方式,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二十六条 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律或者代理人实施代 理行为时住所地法律。 委托代理的当事人可以选择所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代理成 立时被代理人住所地法律。 委托代理的被代理人与第三人或者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适用代理人行为 地法律或者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时住所地法律。 第二十七条 人格权和身份权,适用当事人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律, 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隐私权,适用当事人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律。 第二十九条 国家或者国际组织作为民事主体参与的涉外民事关系,除法律 另有规定以外,依照本法的规定确定所适用的法律。 第三章 物 权 第三十条 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一条 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二条 物权的种类、内容以及物权的行使,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律,但 动产物权的行使,不得违反行为地法律。 第三十三条 物权的取得和消灭,适用取得和消灭时物之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适用不动产登记地法律。 第三十五条 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当事人对所适用的法律有约定的,按照其 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适用买受人控制动产时的动产所在地法律。买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