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同时又有外国国籍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为其本国法律。 自然人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的,以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家的法律为其 本国法律。 第十八条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住所的,如果其中一个住所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领域内,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其住所地法律:如果两个以上住所均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则以与发生争议的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 住所地的法律为其住所地法律。 自然人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适用其经常居住地法律。 自然人的经常居住地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适用其现在居所地法律。 法人有两个以上办事机构的,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律为其住所地法 律。 第十九条法人具有两个以上营业所的,适用与发生争议的涉外民事关系有 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所在地法律。 第二十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住所地法律或者 经常居住地法律。 自然人依照其住所地法律或者经常居住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 律,但关于婚姻家庭、继承以及处分不动产的民事行为能力除外。 第二十一条自然人被宣布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条件,适用其住所地法律或者经常居住地法律。如果其住所地法律或者经常 居住地法律认为该自然人具备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人的条件,而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认为不具备条件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法院可以不作宣告。 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效力,适用宣告地法律。 第二十二条自然人的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其住所地法律或者经常 居住地法律,但自然人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或者法律关系决定地法院也可以依 照法院所在地法律宣告其失踪或者死亡。 第二十三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其成立地法律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 在地法律。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除适用其成立地法律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 在地法律外,还适用行为地法律。 第二十四条破产,适用破产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破产财产所在3 自然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同时又有外国国籍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为其本国法律。 自然人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的,以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家的法律为其 本国法律。 第十八条 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住所的,如果其中一个住所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领域内,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其住所地法律;如果两个以上住所均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则以与发生争议的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 住所地的法律为其住所地法律。 自然人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适用其经常居住地法律。 自然人的经常居住地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适用其现在居所地法律。 法人有两个以上办事机构的,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律为其住所地法 律。 第十九条 法人具有两个以上营业所的,适用与发生争议的涉外民事关系有 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所在地法律。 第二十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住所地法律或者 经常居住地法律。 自然人依照其住所地法律或者经常居住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 律,但关于婚姻家庭、继承以及处分不动产的民事行为能力除外。 第二十一条 自然人被宣布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条件,适用其住所地法律或者经常居住地法律。如果其住所地法律或者经常 居住地法律认为该自然人具备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人的条件,而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认为不具备条件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法院可以不作宣告。 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效力,适用宣告地法律。 第二十二条 自然人的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其住所地法律或者经常 居住地法律,但自然人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或者法律关系决定地法院也可以依 照法院所在地法律宣告其失踪或者死亡。 第二十三条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其成立地法律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 在地法律。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除适用其成立地法律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 在地法律外,还适用行为地法律。 第二十四条 破产,适用破产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破产财产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