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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对于连结点的认定,除自然人和法人的国籍外,适用法院所在地法 律。 第七条适用法律的解释,依照该法律所属国的解释规则解释。 第八条对于涉外民事争议的先决问题,应当根据该先决问题的自身性质确 定其所应当适用的法律。 第九条依照本法规定应当适用某国法律,而该国的不同区域实施不同的法 律,应当根据该国关于调整国内区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所适用的法律:该 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与发生争议的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区域的 法律。 第十条依照本法规定应当适用的法律发生变更的,变更的法律只能适用于 在其实施后发生的涉外民事关系,但该法律规定其效力可以溯及既往的除 外。 第十一条依照本法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 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二条依照本法规定应当适用的法律为某外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可以责成当事人提供该外国法律,也可以依职权 查明该外国法律。当事人不能提供或者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无法查明 该外国法律,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应的法律。 第十三条外国法律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适用,不论该相应外国是 否允许在其境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规 定,外国法律的适用须以互惠为基础的情形除外。 在外国法律适用以互惠为基础时,如无相反证明,推定存在互惠。 第十四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享受国民待遇,其 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外国对在其领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加以不公平限制的,我国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该 外国当事人采取对等措施。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五条涉外民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照冲突规范确定的准据法确定。 第十六条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民事主体 第十七条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以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家的 法律为其本国法律。自然人在其所有的国籍国均无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的, 以与该自然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为其本国法律。 22 第六条 对于连结点的认定,除自然人和法人的国籍外,适用法院所在地法 律。 第七条 适用法律的解释,依照该法律所属国的解释规则解释。 第八条 对于涉外民事争议的先决问题,应当根据该先决问题的自身性质确 定其所应当适用的法律。 第九条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适用某国法律,而该国的不同区域实施不同的法 律,应当根据该国关于调整国内区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所适用的法律;该 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与发生争议的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区域的 法律。 第十条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适用的法律发生变更的,变更的法律只能适用于 在其实施后发生的涉外民事关系,但该法律规定其效力可以溯及既往的除 外。 第十一条 依照本法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 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二条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适用的法律为某外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可以责成当事人提供该外国法律,也可以依职权 查明该外国法律。当事人不能提供或者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无法查明 该外国法律,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应的法律。 第十三条 外国法律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适用,不论该相应外国是 否允许在其境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规 定,外国法律的适用须以互惠为基础的情形除外。 在外国法律适用以互惠为基础时,如无相反证明,推定存在互惠。 第十四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享受国民待遇,其 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外国对在其领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加以不公平限制的,我国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该 外国当事人采取对等措施。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五条 涉外民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照冲突规范确定的准据法确定。 第十六条 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十七条 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以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家的 法律为其本国法律。自然人在其所有的国籍国均无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的, 以与该自然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为其本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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