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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九编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 作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涉外民事关系 (一)民事关系的一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国际组织、外国国 家; (二)民事关系一方的住所、经常居住地或者营业所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域外: (三)民事关系的标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或者争议标的物移转越出 一国国界: (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或者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民事关 系,其标的物以及履行地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不得选择适用外国 法律。 第二条依照本法规定应当适用的法律是指有关国家的民商事实体法,而非 冲突法,但对于自然人的法律地位和身份关系,依照本法规定应当适用某外 国法律,而依照该国冲突法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可以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 法律有不同规定的,应当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 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 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第四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可以经过协商一致以明示方式选择适用国际 惯例。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律对于该涉外民事关系的争议事项未作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第五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分类和定性,以法院所在地法律为依据,也可以该 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为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九编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 作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涉外民事关系 (一) 民事关系的一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国际组织、外国国 家; (二) 民事关系一方的住所、经常居住地或者营业所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域外; (三) 民事关系的标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或者争议标的物移转越出 一国国界; (四) 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或者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民事关 系,其标的物以及履行地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不得选择适用外国 法律。 第二条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适用的法律是指有关国家的民商事实体法,而非 冲突法,但对于自然人的法律地位和身份关系,依照本法规定应当适用某外 国法律,而依照该国冲突法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可以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 法律有不同规定的,应当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 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 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第四条 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可以经过协商一致以明示方式选择适用国际 惯例。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律对于该涉外民事关系的争议事项未作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第五条 涉外民事关系的分类和定性,以法院所在地法律为依据,也可以该 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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