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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好的样品应放在干燥洁净的容器内,密封、避光存放,并在尽可能短的时 间内送至实验室。运送途中要防止样品漏、散、损坏、挥发、潮解、氧化分解、 污染变质等。气温较高时,样品宜低温运送。送回实验室后要在适宜条件下保存。 如果送检样品经感官检查已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或已有明显的腐败变质,可不必 再迸行理化检验,直接判为不合格产品。 (七)样品制备 用做检验的样品必须制成平均样品,其目的在于保证样品均匀,取任何部分 都能较好地代表全部待鉴定食品的特征。应根据待鉴定食品的性质和检测要求采 用不同的制备方法。样品制备时,必须先去除果核、蛋壳、骨和鱼鳞等非可食部 分,然后再进行样品的处理。一般固体食品,可用粉碎机将样品粉碎,过 20~ 40 目筛;高脂肪固体样品(如花生、大豆等)需冷冻后立即粉碎,再过 20~40 目筛;高水分食品(如蔬莱、水果等)多用匀浆法;肉类用绞碎或磨碎法;能溶 于水或有机溶剂的样品成分,则用溶解法处理;蛋类去壳后用打蛋器打匀;液体 或浆体食品:如牛奶、饮料、植物油及各种液体调味品等,可用玻璃棒或电动搅 拌器将样品充分搅拌均匀。 根据食品种类、理化性质和检测项目的不同,供测试的样品往往还需要作进 一步的处理,如浓缩、灰化、湿法消化、蒸馏、溶剂提取、色谱分离和化学分离 等。 (八)检验方法的选择 凡有国家标准检测方法的检测项目,应使用国标方法进行检验。在国家标淮 测定方法中同一检验项目如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检验方法时,各实验室可根据不同 条件选择使用,但应以第一法为仲裁法。在无相应的国家标准检测方法的情况下, 可使用其他来源的检测方法(如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规定的方法;专 业杂志和书籍中的方法;实验室自行建立的方法等),但使用前应进行方法的确 认或验证。 (九)样品保留 样品在检验结束后一般应保留至少一个月,以备需要时复查,保留期限从检 验报告单签发之日算起。易变质食品不予保留,保留样品应加封后存放在适当的 地方,并尽可能保持其原状。留样方法可根据食品种类、性质、检验项目、保留 条件及合同中的有关规定来决定。采好的样品应放在干燥洁净的容器内,密封、避光存放,并在尽可能短的时 间内送至实验室。运送途中要防止样品漏、散、损坏、挥发、潮解、氧化分解、 污染变质等。气温较高时,样品宜低温运送。送回实验室后要在适宜条件下保存。 如果送检样品经感官检查已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或已有明显的腐败变质,可不必 再迸行理化检验,直接判为不合格产品。 (七)样品制备 用做检验的样品必须制成平均样品,其目的在于保证样品均匀,取任何部分 都能较好地代表全部待鉴定食品的特征。应根据待鉴定食品的性质和检测要求采 用不同的制备方法。样品制备时,必须先去除果核、蛋壳、骨和鱼鳞等非可食部 分,然后再进行样品的处理。一般固体食品,可用粉碎机将样品粉碎,过 20~ 40 目筛;高脂肪固体样品(如花生、大豆等)需冷冻后立即粉碎,再过 20~40 目筛;高水分食品(如蔬莱、水果等)多用匀浆法;肉类用绞碎或磨碎法;能溶 于水或有机溶剂的样品成分,则用溶解法处理;蛋类去壳后用打蛋器打匀;液体 或浆体食品:如牛奶、饮料、植物油及各种液体调味品等,可用玻璃棒或电动搅 拌器将样品充分搅拌均匀。 根据食品种类、理化性质和检测项目的不同,供测试的样品往往还需要作进 一步的处理,如浓缩、灰化、湿法消化、蒸馏、溶剂提取、色谱分离和化学分离 等。 (八)检验方法的选择 凡有国家标准检测方法的检测项目,应使用国标方法进行检验。在国家标淮 测定方法中同一检验项目如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检验方法时,各实验室可根据不同 条件选择使用,但应以第一法为仲裁法。在无相应的国家标准检测方法的情况下, 可使用其他来源的检测方法(如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规定的方法;专 业杂志和书籍中的方法;实验室自行建立的方法等),但使用前应进行方法的确 认或验证。 (九)样品保留 样品在检验结束后一般应保留至少一个月,以备需要时复查,保留期限从检 验报告单签发之日算起。易变质食品不予保留,保留样品应加封后存放在适当的 地方,并尽可能保持其原状。留样方法可根据食品种类、性质、检验项目、保留 条件及合同中的有关规定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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