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载图片...
利和义务。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成为国内法和宪法的渊源形式,是当代国家间合作与交往的 基本条件和必然结果。在当今世界,即使有些国家在宪法中对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在国内法 的地位和作用没有明确规定,但他们参与与缔结条约的行为和参与国际合作的行为,已经得 到充分的承认和认可 7、权威性宪法著作( authoritative constitutional works):权威性宪法著作作为宪 法的渊源形式并不是普遍现象。在普通法系国家,权威性宪法著作是宪法的渊源形式。如在 美国,《联邦党人文集》就是解释宪法的必要参考书,成为美国宪法的源源形式之一。在英 国,在没有宪法性法律明确规定和宪法判例尚未形成时,权威性宪法著作往往在不违背宪法 的原则和精神的前提下可作为司法判决的依据加以引用如关于英国皇家特权在国外的行动 范围以及保卫国家的行动范围,就曾求助于A迪塞和梅特兰的著作,还有如布赖斯通 ( Blackstone)白芝浩( Bagehot)戴雪( Dicey)恩逊( Anson)詹宁斯( Jennings) 等的著作也曾被用为司法判决的依据。 四、我国宪法的主要(渊源)飛式 与世界各国相比,我国当代宪法的渊源形式既有与他国相同的地方,也有自己的特点。 我国宪法采用成文宪法,因此宪法典等制定法是主要渊源形式。我们虽然也承认宪法惯例是 宪法渊源形式之一,但数量极少,在宪法渊源形式中的作用有限。我国不实行判例法,尚未 实行宪法诉讼制度,没有宪法判例,因此也不存在作为宪法判例的宪法渊源形式。我国明确 规定国家政策是我国法的渊源形式之一,强调党的政策对宪法制定和实施的指导作用。我国 不承认一般的宪法理论著作是宪法的渊源形式但明确把马克思主义的宪法理论和学说作为 立宪和行宪的指导思想,对宪法实施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具体而言,我国的宪法渊源形式 主要有以下几种 1、宪法典及宪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除《共同纲领》外,我国共颁布利和义务。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成为国内法和宪法的渊源形式,是当代国家间合作与交往的 基本条件和必然结果。在当今世界,即使有些国家在宪法中对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在国内法 的地位和作用没有明确规定,但他们参与与缔结条约的行为和参与国际合作的行为,已经得 到充分的承认和认可。 7、权威性宪法著作(authoritative constitutional works):权威性宪法著作作为宪 法的渊源形式并不是普遍现象。在普通法系国家,权威性宪法著作是宪法的渊源形式。如在 美国,《联邦党人文集》就是解释宪法的必要参考书,成为美国宪法的源源形式之一。在英 国,在没有宪法性法律明确规定和宪法判例尚未形成时,权威性宪法著作往往在不违背宪法 的原则和精神的前提下可作为司法判决的依据加以引用,如关于英国皇家特权在国外的行动 范围以及保卫国家的行动范围,就曾求助于 A·V·迪塞和梅特兰的著作,还有如布赖斯通 (Blackstone)、白芝浩(Bagehot)、戴雪(Dicey)、恩逊(Anson)、詹宁斯(Jennings) 等的著作也曾被用为司法判决的依据。 四、我国宪法的主要(渊源)形式: 与世界各国相比,我国当代宪法的渊源形式既有与他国相同的地方,也有自己的特点。 我国宪法采用成文宪法,因此宪法典等制定法是主要渊源形式。我们虽然也承认宪法惯例是 宪法渊源形式之一,但数量极少,在宪法渊源形式中的作用有限。我国不实行判例法,尚未 实行宪法诉讼制度,没有宪法判例,因此也不存在作为宪法判例的宪法渊源形式。我国明确 规定国家政策是我国法的渊源形式之一,强调党的政策对宪法制定和实施的指导作用。我国 不承认一般的宪法理论著作是宪法的渊源形式,但明确把马克思主义的宪法理论和学说作为 立宪和行宪的指导思想,对宪法实施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具体而言,我国的宪法渊源形式 主要有以下几种: 1、宪法典及宪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除《共同纲领》外,我国共颁布
<<向上翻页向下翻页>>
©2008-现在 cucdc.com 高等教育资讯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