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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持内阁稳定而自行组阁并获当时英王默许而形成的。宪法惯例大多存在于不成文宪法国 家,但也会存在于成文宪法国家。如在美国,作为总统咨询机构的内阁,政府各部会首长不 能列席国会两院会议,只能到国会两院的委员会作证;国会议事公开,允许旁听;法院实行 违宪审查等。另宪法惯例也可转化为宪法的成文规定 4、宪法判例( legal precedent of constitution):宪法判例是指宪法条文无明文规定, 由司法机关在审判实践中逐渐形成,并经国家认可、具有宪法效力的司法判例。如美国违宪 审查制度的确立就是通过1803年美联邦最高法院关于“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判决形成的。 宪法判例大多存在于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形式的普通法系国家。 5、宪法解释(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这主要指立宪解释,它是指在制定和 修改宪法过程中,由特定机关对宪法条文、规范、原则、结构、功能及其法律关系等所作的 分析、说明和补充。宪法解释与被解释的宪法本身貝有同等法律效力,一殷附于宪法正文之 后,如1979年印度宪法随后所列10个附表,即是;也有专列一章出现在宪法正文中的, 如1973年的巴基斯坦伊斯兰宪法专设一章《解释》,对宪法条文中名词术语的含义进行解 释。 6、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international pacts and customs):国际条约是指国际法 主体之间就权利义务关系所缔结的双边或多边的书面协议而国际惯例则是指世界各国在国 际交往中形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条约必须遵守”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而国 际惯例一旦为国际社会所接受,就应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是国际法的主 要渊源形式,它们能否成为一国国内法和宪法的渊源形式,则取决于一国的参与与认可。如 美国1787年联邦宪法第6条就规定,合众国已经缔结和即将缔结的一切条约,皆为合众国 的最高法律,每个州的法官都应受其约束。又如德国1949年基本法第25条规定,国际公 法的一般原则是联邦法律的组成部分,它们的地位大于法律,并直接创制联邦境内居民的权为保持内阁稳定而自行组阁并获当时英王默许而形成的。宪法惯例大多存在于不成文宪法国 家,但也会存在于成文宪法国家。如在美国,作为总统咨询机构的内阁,政府各部会首长不 能列席国会两院会议,只能到国会两院的委员会作证;国会议事公开,允许旁听;法院实行 违宪审查等。另宪法惯例也可转化为宪法的成文规定。 4、宪法判例(legal precedent of constitution):宪法判例是指宪法条文无明文规定, 由司法机关在审判实践中逐渐形成,并经国家认可、具有宪法效力的司法判例。如美国违宪 审查制度的确立就是通过 1803 年美联邦最高法院关于“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判决形成的。 宪法判例大多存在于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形式的普通法系国家。 5、宪法解释(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这主要指立宪解释,它是指在制定和 修改宪法过程中,由特定机关对宪法条文、规范、原则、结构、功能及其法律关系等所作的 分析、说明和补充。宪法解释与被解释的宪法本身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般附于宪法正文之 后,如 1979 年印度宪法随后所列 10 个附表,即是;也有专列一章出现在宪法正文中的, 如 1973 年的巴基斯坦伊斯兰宪法专设一章《解释》,对宪法条文中名词术语的含义进行解 释。 6、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international pacts and customs):国际条约是指国际法 主体之间就权利义务关系所缔结的双边或多边的书面协议,而国际惯例则是指世界各国在国 际交往中形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条约必须遵守”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而国 际惯例一旦为国际社会所接受,就应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是国际法的主 要渊源形式,它们能否成为一国国内法和宪法的渊源形式,则取决于一国的参与与认可。如 美国 1787 年联邦宪法第 6 条就规定,合众国已经缔结和即将缔结的一切条约,皆为合众国 的最高法律,每个州的法官都应受其约束。又如德国 1949 年基本法第 25 条规定,国际公 法的一般原则是联邦法律的组成部分,它们的地位大于法律,并直接创制联邦境内居民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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