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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对照品、对照药材、标准品系指用于鉴别、检査、含量测定的 标准物质。对照品(不包括色谱用的内标物质)、对照药材与标准品均由国 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制备、标定和供应。对照品除另有规定外, 均按干燥品(或无水物)进行计算后使用,标准品按效价单位(或μg)计。 对照品、标准品的建立或变更其原有活性成分的含量,应与原对照品、 标准品或国际标准品进行对比,并经过协作标定和一定的工作程序进行技术 审定 对照品、对照药材、标准品均应附有使用说明书、质量要求、使用期限 和装量等。 计量 二十四、试验用的计量仪器均应符合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规定。 二十五、本版药典采用的计量单位 (1)法定计量单位名称和符号含义如下 长度 米(m) 分米(dm) 厘米(cm) 毫米(mm) 微米(μm) 纳米(m) 体积 升(L) 毫升(ml) 微升 (uD) 质(重)量 千克(kg) 克(g) 毫克(mg) 微克(μg) 压力 兆帕(MPa) 千帕(kPa) 动力黏度 帕秒(Pa·s) 运动黏度 平方毫米每秒(mm<2>/s) 波数 厘米的倒数(cm<-1>) 密度 千克每立方米(kg/m<3>) 克每立方厘米(g/cm<3>) 放射性活度吉贝可(GBq) 兆贝可(MBq) 千贝可(kBq) 贝可(Bq) (2)本版药典使用的滴定液和试液的浓度,以molL(摩尔/升)表示者, 其浓度要求精密标定的滴定液用“×××滴定液(××mol)”表示:作其他用途不 需精密标定其浓度时用“××mo/×××溶液”表示,以示区别 (3)温度以摄氏度(℃)表示 水浴温度除另有规定外,均指98~100℃C 热水 系指70~80℃ 微温或温水系指40~50℃ 室温 系指10~30℃ 冷水 系指2~10℃; 冰浴 系指2℃以下 放冷 系指放冷至室温 (4)百分比用“%”符号表示,系指重量的比例:但溶液的百分比,除另有 规定外,系指溶液100m中含有溶质若干克:乙醇的百分比,系指在20℃时容 量的比例。此外,根据需要可采用下列符号 %(g/g) 表示溶液100g中含有溶质若干克二十三、对照品、对照药材、标准品系指用于鉴别、检查、含量测定的 标准物质。对照品(不包括色谱用的内标物质)、对照药材与标准品均由国 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制备、标定和供应。对照品除另有规定外, 均按干燥品(或无水物)进行计算后使用,标准品按效价单位(或μg)计。 对照品、标准品的建立或变更其原有活性成分的含量,应与原对照品、 标准品或国际标准品进行对比,并经过协作标定和一定的工作程序进行技术 审定。 对照品、对照药材、标准品均应附有使用说明书、质量要求、使用期限 和装量等。 计 量 二十四、试验用的计量仪器均应符合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规定。 二十五、本版药典采用的计量单位 (1) 法定计量单位名称和符号含义如下: 长度 米 (m) 分米 (dm) 厘米 (cm) 毫米 (mm) 微米 (μm) 纳米 (nm) 体积 升 (L) 毫升 (ml) 微升 (μl) 质(重)量 千克 (kg) 克 (g) 毫克 (mg) 微克 (μg) 压力 兆帕 (MPa) 千帕 (kPa) 帕 (Pa) 动力黏度 帕秒 (Pa·s) 运动黏度 平方毫米每秒 (mm<2>/s) 波数 厘米的倒数 (cm<-1>) 密度 千克每立方米 (kg/m<3>) 克每立方厘米 (g/cm<3>) 放射性活度 吉贝可 (GBq) 兆贝可 (MBq) 千贝可 (kBq) 贝可 (Bq) (2) 本版药典使用的滴定液和试液的浓度,以 mol/L(摩尔/升)表示者, 其浓度要求精密标定的滴定液用“×××滴定液(×× mol/L)”表示;作其他用途不 需精密标定其浓度时用“××mol/L×××溶液”表示,以示区别。 (3) 温度以摄氏度(℃)表示 水浴温度 除另有规定外,均指 98~100℃; 热水 系指 70~80℃; 微温或温水 系指 40~50℃; 室温 系指 10~30℃; 冷水 系指 2~10℃; 冰浴 系指 2℃以下; 放冷 系指放冷至室温。 (4) 百分比用“%”符号表示,系指重量的比例;但溶液的百分比,除另有 规定外,系指溶液 100ml 中含有溶质若干克;乙醇的百分比,系指在 20℃时容 量的比例。此外,根据需要可采用下列符号: % (g/g) 表示溶液 100g 中含有溶质若干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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