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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 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 l、流域(区域)、省级内河航运规划:2、国道网、省 并处罚款 六、交通的有关专项道网及设区的市级交通规划:3、主要港口和地区性重 三、《环评法》、《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条例》等 规划 要港口总体规划:4、城际铁路网建设规划:5、集装箱 )环境影响评价的定义 中心站布点规划:6、地方铁路建设规划 z联4裳操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定义(《环评法》第二条) 直辖市及设区的市级城市专项规划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 专项规划 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 八、旅游的有关专项 规划 省及设区的市级旅游区的发展总体规划 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1、矿产资源:设区的市级以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05裳规责进行环境影评价的规划的类别、范及评价要求(《环评法》7-9条等) 九、自然资源开发的2、土地资源:设区市级以上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 有关专项规划 3、海洋资源:设区的市级以上海洋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4、气候资源:气候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 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 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編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 1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设区的市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 2区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国家经济区规划 3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I、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2、全国防洪规划 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 设区的市级以上防洪、治涝、灌溉规划 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4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设区的市级以上海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前款所列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按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5工业指导性专项规划全国工业有关行业发展规划 第九条依照本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 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6农业指导性专项规划 企业发展规划:3、全国渔业发展规划 第十三条(有关审查内容,见L05)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 7畜牧业指导性专项规划|2、全国草原建设、利用规划 工业的有关专项规划省级及设区的市级工业各行业规划 农业的有关专项 设区的市级以上种植业发展规划 8林业指导性专项规划|1、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品林造林规划暂行) 2、设区的市级以上森林公园开发建设规划 2、省级及设区的市级渔业发展规划 1、设区的市级以上能源重点专项规划:2、设区的 省级及设区的市级乡镇企业发展规划 9能源指导性专项规划市级以上电力发展规划流域水电规划除外:3、设 畜牧业的有关专1、省级及设区的市级畜牧业发展规划 区的市级以上煤炭发展规划:4、油(气)发展规划 项规划 2、省级及设区的市级草原建设、利用规划 0交通指导性专项规划 铁路建 四、能源的有关专项∏、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 3、民用机场总体规划 2、设区的市级以上流域水电规划 1、直辖市及设区的市级城市总体规划(暂行):2、 l、流域、区域涉及江河、湖泊开发利用的水资源开发 11城市建设指导性专项规划|设区的市级以上城镇体系规划:3、设区的市级以 五、水利的有关专项利用综合规划和供水、水力发电等专业规划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规划 2、设区的市级以上跨流域调水规划 12旅游指导性专项规划全国旅游区的总体发展规划 3、设区的市级以上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3自然资源开发指导性专瑊规划设区的市级以上矿产资源拗查规划2 第三十七条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 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 并处罚款。 三、《环评法》、《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条例》等 (一)环境影响评价的定义 Z04 掌握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定义(《环评法》第二条)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 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 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Z05 掌握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类别、范围及评价要求(《环评法》7~9 条等)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 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 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 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 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 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前款所列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按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九条 依照本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 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三条(有关审查内容,见 L 05)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 一、工业的有关专项规划 省级及设区的市级工业各行业规划 二、农业的有关专项 规划 1、设区的市级以上种植业发展规划; 2、省级及设区的市级渔业发展规划; 3、省级及设区的市级乡镇企业发展规划 三、畜牧业的有关专 项规划 1、省级及设区的市级畜牧业发展规划; 2、省级及设区的市级草原建设、利用规划 四、能源的有关专项 规划 1、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 2、设区的市级以上流域水电规划 五、水利的有关专项 规划 1、流域、区域涉及江河、湖泊开发利用的水资源开发 利用综合规划和供水、水力发电等专业规划 2、设区的市级以上跨流域调水规划 3、设区的市级以上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六、交通的有关专项 规划 1、流域(区域)、省级内河航运规划;2、国道网、省 道网及设区的市级交通规划;3、主要港口和地区性重 要港口总体规划;4、城际铁路网建设规划;5、集装箱 中心站布点规划;6、地方铁路建设规划 七、城市建设的有关 专项规划 直辖市及设区的市级城市专项规划 八、旅游的有关专项 规划 省及设区的市级旅游区的发展总体规划 九、自然资源开发的 有关专项规划 1、矿产资源:设区的市级以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2、土地资源:设区市级以上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3、海洋资源:设区的市级以上海洋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4、气候资源:气候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 1 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 设区的市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 区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国家经济区规划 3 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1、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2、全国防洪规划; 3、设区的市级以上防洪、治涝、灌溉规划 4 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设区的市级以上海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5 工业指导性专项规划 全国工业有关行业发展规划 6 农业指导性专项规划 1、设区的市级以上农业发展规划;2、全国乡镇 企业发展规划;3、全国渔业发展规划 7 畜牧业指导性专项规划 1、全国畜牧业发展规划; 2、全国草原建设、利用规划 8 林业指导性专项规划 1、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品林造林规划(暂行) 2、设区的市级以上森林公园开发建设规划 9 能源指导性专项规划 1、设区的市级以上能源重点专项规划;2、设区的 市级以上电力发展规划(流域水电规划除外);3、设 区的市级以上煤炭发展规划;4、油(气)发展规划 10 交通指导性专项规划 1、全国铁路建设规划;2、港口布局规划; 3、民用机场总体规划 11 城市建设指导性专项规划 1、直辖市及设区的市级城市总体规划(暂行);2、 设区的市级以上城镇体系规划;3、设区的市级以 上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12 旅游指导性专项规划 全国旅游区的总体发展规划 13自然资源开发指导性专项规划 设区的市级以上矿产资源勘查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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