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科目一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复习大纲》 (十八)《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11.8) 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十九)《防洪法》(1997.8.29)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 (二十)《城市规划法》(1989.12.26) 三、《环评法》、《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条例》等 (二十一)《河道管理条例》(1988.6.3) (一)环境影响评价的定义 (二十二)《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10.9) (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223 (二十三)《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1985.6.7) (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二十四)《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12.27) (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二十五)《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6) (五)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 (二十六)《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1) 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 (二十七)止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990.6.25)..24 (一)《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4.29) 五、环境政策与产业政策 (二)《水防法》(1996.5.15)、《水防细则》(200.3.30) 13 (一)两控区环境政策 (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6.10.29) (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2000.11.1)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10.30) 三).燃煤二氧化硫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2]26) 五)《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12.25) (四)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六)《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2.6.28) 五)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七)《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6.29) (六)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119)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8.29) (七)有关热电联产的产业政策 (九)《节约能源法》(1997.11.1) (八)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产业政策 (十)《防沙治沙法》(2001.8.31) (九)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十一)《草原法》(2002.12.18) (十)淘汰、制止产业指导目录 (十二)《文物保护法》 (十一)资源综合利用目录 (十三)《森林法》(1998.4.29) (十二)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政策 (十四)《渔业法》(2000.10.31) (十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十五)《矿产资源法》(1996.8.29) 十六)《土地管理法》(19988.29) 十七)《水土保持法》(1991.6.29)
1 1 《第一科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复习大纲》 目 录 一、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体系.................................................................1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1 三、《环评法》、《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条例》等 ...............................................2 (一)环境影响评价的定义........................................... 2 (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2 (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3 (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10 (五)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 11 四、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11 (一)《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4.29) ............................... 11 (二)《水防法》(1996.5.15)、《水防细则》(2000.3.30) .............. 13 (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10.29) .......................... 14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10.30) ...................... 15 (五)《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12.25) .............................. 16 (六)《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2.6.28) ............................. 17 (七)《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6.29) ............................... 17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8.29) ........................... 17 (九)《节约能源法》(1997.11.1) ................................... 18 (十)《防沙治沙法》(2001.8.31) ................................... 18 (十一)《草原法》(2002.12.18) .................................... 18 (十二)《文物保护法》(2002.10.28) ................................ 19 (十三)《森林法》(1998.4.29) ..................................... 19 (十四)《渔业法》(2000.10.31) .................................... 19 (十五)《矿产资源法》(1996.8.29) ................................. 19 (十六)《土地管理法》(1998.8.29) ................................. 20 (十七)《水土保持法》(1991.6.29) ................................. 20 (十八)《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11.8) .............................21 (十九)《防洪法》(1997.8.29) .....................................21 (二十)《城市规划法》(1989.12.26) ................................21 (二十一)《河道管理条例》(1988.6.3) ..............................22 (二十二)《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10.9) ...........................22 (二十三)《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1985.6.7) ....................23 (二十四)《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12.27) ........................23 (二十五)《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6) ............................23 (二十六)《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1) ......................24 (二十七)《防止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990.6.25)....24 五、环境政策与产业政策................................................................................ 24 (一)两控区环境政策..............................................24 (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2000.11.1) .............................25 (三).燃煤二氧化硫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2]26) .............25 (四)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6 (五)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7 (六)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1]199) .....................27 (七)有关热电联产的产业政策......................................29 (八)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产业政策..............................29 (九)国家危险废物名录............................................30 (十)淘汰、制止产业指导目录......................................30 (十一)资源综合利用目录..........................................31 (十二)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政策..............................31 (十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32
《第一科目一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复习大纲》 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利用化肥、 一、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 S0熟悉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 L04了解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 宪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是制定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依据 的工业生产设施及其他设施的有关规定(十八条) (1)环境保护综合性法律——环境保护法 第十八条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风 (2)环境保护单项法,分为①污染防治单项法:②生态保护单项法:③环境管 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 (3)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即其他部门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理制度 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设施,其 (4)国务院颁布的环境保护行政法规 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限期治理 (5)环境保护的部门规章:(6)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和规章 S02熟悉产生环境污染和公害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防治污染和公響的有关规定 (8)我国缔结或加入的环境保护国际条约 第二十四条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 L01了解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中各层次之间的相互关系 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 法律的效率高于法规、法规的效率高于规章:后法的效率优于前法:地方法规不|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 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国内法与国际法不一致时,执行国际法(国内法有说明的或签污染和危害。 署时有保留和申明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见S03)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 第二十七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 第二十八条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 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 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02了解本法的适用范围;(《环境保护法》第三条) 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具体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三十条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 02薹设项貝环壤影评份的有关规定(《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有毒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 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物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S03熟悉新建和技术改造的企业防治污染和公害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五条) 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 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 L03了解环境保护自然生态系统区域、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水源涵养区城自203業建设项目败洎污染设施的三时定第二十六、三十六、三十七条) 然遗迹、人文遗迹、生态环境及农业环境等的有关规定;(第17、19、20条)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濒危的野生动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构造、著名的确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 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 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九条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1 《第一科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复习大纲》 一、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S01 熟悉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 宪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是制定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依据。 (1) 环境保护综合性法律——环境保护法 (2) 环境保护单项法,分为①污染防治单项法;②生态保护单项法;③环境管 (3) 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即其他部门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 理制度 (4) 国务院颁布的环境保护行政法规 实施法 (5) 环境保护的部门规章; (6) 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和规章 (7) 环境保护标准 (8) 我国缔结或加入的环境保护国际条约 L01 了解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中各层次之间的相互关系。 法律的效率高于法规、法规的效率高于规章;后法的效率优于前法;地方法规不 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国内法与国际法不一致时,执行国际法(国内法有说明的或签 署时有保留和申明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 Z01 掌握环境的定义(《环境保护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 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 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L02 了解本法的适用范围;(《环境保护法》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Z02 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定(《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 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 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L03 了解环境保护自然生态系统区域、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水源涵养区域、自 然遗迹、人文遗迹、生态环境及农业环境等的有关规定;(第 17、19、20 条)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 濒危的野生动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 构造、著名的确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 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 第十九条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 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 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利用化肥、 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 L04 了解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 的工业生产设施及其他设施的有关规定(十八条) 第十八条 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风 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 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设施,其 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限期治理。 S02 熟悉产生环境污染和公害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防治污染和公害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 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 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 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五条 (见 S03) 第二十七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第二十八条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 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 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具体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条 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 第三十三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有毒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 物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S03 熟悉新建和技术改造的企业防治污染和公害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 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 Z03 掌握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的“三同时”规定(第二十六、三十六、三十七条)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 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第三十七条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 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 l、流域(区域)、省级内河航运规划:2、国道网、省 并处罚款 六、交通的有关专项道网及设区的市级交通规划:3、主要港口和地区性重 三、《环评法》、《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条例》等 规划 要港口总体规划:4、城际铁路网建设规划:5、集装箱 )环境影响评价的定义 中心站布点规划:6、地方铁路建设规划 z联4裳操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定义(《环评法》第二条) 直辖市及设区的市级城市专项规划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 专项规划 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 八、旅游的有关专项 规划 省及设区的市级旅游区的发展总体规划 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1、矿产资源:设区的市级以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05裳规责进行环境影评价的规划的类别、范及评价要求(《环评法》7-9条等) 九、自然资源开发的2、土地资源:设区市级以上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 有关专项规划 3、海洋资源:设区的市级以上海洋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4、气候资源:气候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 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 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編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 1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设区的市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 2区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国家经济区规划 3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I、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2、全国防洪规划 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 设区的市级以上防洪、治涝、灌溉规划 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4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设区的市级以上海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前款所列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按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5工业指导性专项规划全国工业有关行业发展规划 第九条依照本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 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6农业指导性专项规划 企业发展规划:3、全国渔业发展规划 第十三条(有关审查内容,见L05)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 7畜牧业指导性专项规划|2、全国草原建设、利用规划 工业的有关专项规划省级及设区的市级工业各行业规划 农业的有关专项 设区的市级以上种植业发展规划 8林业指导性专项规划|1、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品林造林规划暂行) 2、设区的市级以上森林公园开发建设规划 2、省级及设区的市级渔业发展规划 1、设区的市级以上能源重点专项规划:2、设区的 省级及设区的市级乡镇企业发展规划 9能源指导性专项规划市级以上电力发展规划流域水电规划除外:3、设 畜牧业的有关专1、省级及设区的市级畜牧业发展规划 区的市级以上煤炭发展规划:4、油(气)发展规划 项规划 2、省级及设区的市级草原建设、利用规划 0交通指导性专项规划 铁路建 四、能源的有关专项∏、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 3、民用机场总体规划 2、设区的市级以上流域水电规划 1、直辖市及设区的市级城市总体规划(暂行):2、 l、流域、区域涉及江河、湖泊开发利用的水资源开发 11城市建设指导性专项规划|设区的市级以上城镇体系规划:3、设区的市级以 五、水利的有关专项利用综合规划和供水、水力发电等专业规划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规划 2、设区的市级以上跨流域调水规划 12旅游指导性专项规划全国旅游区的总体发展规划 3、设区的市级以上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3自然资源开发指导性专瑊规划设区的市级以上矿产资源拗查规划
2 第三十七条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 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 并处罚款。 三、《环评法》、《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条例》等 (一)环境影响评价的定义 Z04 掌握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定义(《环评法》第二条)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 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 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Z05 掌握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类别、范围及评价要求(《环评法》7~9 条等)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 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 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 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 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 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前款所列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按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九条 依照本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 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三条(有关审查内容,见 L 05)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 一、工业的有关专项规划 省级及设区的市级工业各行业规划 二、农业的有关专项 规划 1、设区的市级以上种植业发展规划; 2、省级及设区的市级渔业发展规划; 3、省级及设区的市级乡镇企业发展规划 三、畜牧业的有关专 项规划 1、省级及设区的市级畜牧业发展规划; 2、省级及设区的市级草原建设、利用规划 四、能源的有关专项 规划 1、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 2、设区的市级以上流域水电规划 五、水利的有关专项 规划 1、流域、区域涉及江河、湖泊开发利用的水资源开发 利用综合规划和供水、水力发电等专业规划 2、设区的市级以上跨流域调水规划 3、设区的市级以上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六、交通的有关专项 规划 1、流域(区域)、省级内河航运规划;2、国道网、省 道网及设区的市级交通规划;3、主要港口和地区性重 要港口总体规划;4、城际铁路网建设规划;5、集装箱 中心站布点规划;6、地方铁路建设规划 七、城市建设的有关 专项规划 直辖市及设区的市级城市专项规划 八、旅游的有关专项 规划 省及设区的市级旅游区的发展总体规划 九、自然资源开发的 有关专项规划 1、矿产资源:设区的市级以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2、土地资源:设区市级以上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3、海洋资源:设区的市级以上海洋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4、气候资源:气候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 1 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 设区的市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 区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国家经济区规划 3 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1、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2、全国防洪规划; 3、设区的市级以上防洪、治涝、灌溉规划 4 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设区的市级以上海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5 工业指导性专项规划 全国工业有关行业发展规划 6 农业指导性专项规划 1、设区的市级以上农业发展规划;2、全国乡镇 企业发展规划;3、全国渔业发展规划 7 畜牧业指导性专项规划 1、全国畜牧业发展规划; 2、全国草原建设、利用规划 8 林业指导性专项规划 1、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品林造林规划(暂行) 2、设区的市级以上森林公园开发建设规划 9 能源指导性专项规划 1、设区的市级以上能源重点专项规划;2、设区的 市级以上电力发展规划(流域水电规划除外);3、设 区的市级以上煤炭发展规划;4、油(气)发展规划 10 交通指导性专项规划 1、全国铁路建设规划;2、港口布局规划; 3、民用机场总体规划 11 城市建设指导性专项规划 1、直辖市及设区的市级城市总体规划(暂行);2、 设区的市级以上城镇体系规划;3、设区的市级以 上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12 旅游指导性专项规划 全国旅游区的总体发展规划 13自然资源开发指导性专项规划 设区的市级以上矿产资源勘查规划
0裳专项规划环境影报货书及篡意、说明侧的主要肉赛7条款 第十条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指定召集审查部门,邀请有关部门玳代表和专家組组成专家审查小组一专家审小组审查专项 (1)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2)预防或者减轻不良 不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3)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规划环境景响报告书并提岀审査意见送负责召集审的部门→专项规划的审批机关 第七条第二款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 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审批专项规划须将环境景响报告书结论及审意见作为决策审批规划的重要依据一说明 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7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淾与的有关规底(《环评法》第十一条 并存档备查在规划审拊中不(或末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青况→规划 鄉十一条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位环填影确并直接及公众环境权实施后,规制机关及排组华踪评价提出攻进施 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 审査时限:总局3号令第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专项规划环境影 的情形除外 响报告书之日起30日内,会同专项规划审批机关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 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组,对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L06了解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及审查意见的采纳要求 Su4熟悫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报批时限(《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二条) 第十四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专项 第十二条专项规划的編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附送审批机关审査: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査意见的,应当作岀说明,并存档备査。 L05了解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程序和审查时限:(《环评法》13条,《专|S05熟悉规划实蕙后的环塊影响麋踪评价的有关规定(《环评法》15条) 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査办法》(国环总局3号令}4、5条) 第十五条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 审查程序:①《环评法》第十三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 案,作出决策前,应当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改进措施 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107了解规划编制机关和审查机关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的法律责任 书面审查意见 第二十九条规划编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 参加前款规定的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定设立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 第三十条规划审批机关对依法应当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而未编写 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的规划草案,依法应当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而未附送的专项规划草案,违法予以批准 ②总局3号令第四条专项规划编制机关在报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依法将环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 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专项规划的审批机关在作出审批专项规划草案的决定行政处分 前,应当将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由同级环境保护(三)嚏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专项规划的审批机关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 专项规别环境影喻报告书的审查程字:专项规的编制机关组制规划不境影响报集关无建设项月环境影评价分类管理的法糖规定(《环评法》第十六等 告书一报送专项规审批机关→送政府指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或其它部门行分类管理,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 分类管理
3 Z06 掌握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篇章、说明编制的主要内容(10、7 条二款) 第十条 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2)预防或者减轻不良 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3)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第七条第二款 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 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Z07 掌握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的有关规定(《环评法》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 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 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 的情形除外。 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 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S04 熟悉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报批时限(《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 附送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L05 了解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程序和审查时限;(《环评法》13 条,《专 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国环总局 3 号令)4、5 条) 审查程序:①《环评法》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 案,作出决策前,应当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 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 书面审查意见。 参加前款规定的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 定设立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 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②总局 3 号令第四条 专项规划编制机关在报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依法将环境 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专项规划的审批机关在作出审批专项规划草案的决定 前,应当将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由同级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专项规划的审批机关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 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程序: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组织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 告书 →报送专项规划的审批机关→送政府指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部门→被 指定召集审查部门,邀请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专家审查小组→专家审查小组审查专项 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提出审查意见→送负责召集审查的部门→专项规划的审批机关→ 审批专项规划(须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审批规划的重要依据)→说明 并存档(备查)在规划审批中不(或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情况→规划 实施后,规划编制机关及时组织跟踪评价→提出改进措施。 审查时限:总局 3号令第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专项规划环境影 响报告书之日起 30 日内,会同专项规划审批机关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 组,对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L06 了解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及审查意见的采纳要求。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专项 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S05 熟悉规划实施后的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的有关规定(《环评法》15 条) 第十五条 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 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 改进措施。 L07 了解规划编制机关和审查机关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规划编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 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规划审批机关对依法应当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而未编写 的规划草案,依法应当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而未附送的专项规划草案,违法予以批准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 (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 Z08 掌握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法律规定(《环评法》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 行分类管理。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 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 ②基本不改变地形、地貌、水文、土壤、生物多样性等,不改变生态系统结构和 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功能的建设项目: (1)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 ③不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 全面评价: 210業摸建设项貝环境影评价分类管中环境敏感区的食义(《分类名录》3条) (2)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 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具有下列特征的区域 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需特殊保护地区: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 级以上人民 (3)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政府批准的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建设项目的环境景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生态功能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世 界遗产地、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地等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是指依据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程度的大 2、生态敏感与脆弱区:沙尘暴源区、荒漠中的绿洲、严重缺水地区、珍稀动植 物栖息地或特殊生态系统、天然林、热带雨林、红树林、珊瑚礁、鱼虾产卵场、重要 小,分类别规定其所适用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要求及管理规定和管理程序。 湿地和天然渔场等 需注意:(1)本法把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的灲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 3、社会关注区:人口密集区、文教区、党政机关集中的办公地点、疗养地 分类管理”,更确切地改为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其实际意义并未‖院等,以及具有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等 改变;(只有列入名录的建设项目才属本法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适用象,需要办理相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与报批 关的不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手续;(名录的戏象范围只应当限于本法第3条规定的对烈揭建设项目环境影危技的内煮《环评法》第十七条、《条例》第八条略 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对环境基本没有景晌的建设项目不应当列入名录当中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09笑摸对环境造成大影、轻度影影喷很小的建设项目县使划分(《建设项 (一)建设项目概况 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第一条)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1)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原料、产品或生产过程中涉及的污染物种类多、数量大或毒性大、难以在环境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中降解的建设项目: (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②可能造成生态系统结构重大变化、重要生态功能改变、或生物多样性明显减少 )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的建设项目: (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③可能对脆弱生态系统产生较大影响或可能引发和加剧自然灾害的建设项目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④容易引起跨行政区环境影响纠纷的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⑤所有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区域性开发活动或建门制定 S06熟悉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 (2)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 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1污染因素单一,而且污染物种类少、产生量小或毒性较低的建设项目 ②对地形、地貌、水文、土壤、生物多样性等有一定影响,但不改变生态系统结 不境影响报告表的主要内容: 构和功能的建设项目: (1)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③基本不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 (2)建设项目所在地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简况及环境质量状况 (3)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3)评价适用标准 ①基本不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恶臭、噪声、震动、热污染、放射性、 (4)建设项目工程分析及项目主要污染物产生及预计排放情况 电磁波等不利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 (5)环境影响分析
4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 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 全面评价; (2)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 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3)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是指依据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程度的大 小,分类别规定其所适用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要求及管理规定和管理程序。 需注意:⑴本法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的“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 分类管理”,更确切地改为“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其实际意义并未 改变;⑵只有列入名录的建设项目才属本法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适用对象,需要办理相 关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手续;⑶名录的对象范围只应当限于本法第 3 条规定的对 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对环境基本没有影响的建设项目不应当列入名录当中。 Z09 掌握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轻度影响、影响很小的建设项目具体划分(《建设项 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第一条) (1)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 ①原料、产品或生产过程中涉及的污染物种类多、数量大或毒性大、难以在环境 中降解的建设项目; ②可能造成生态系统结构重大变化、重要生态功能改变、或生物多样性明显减少 的建设项目; ③可能对脆弱生态系统产生较大影响或可能引发和加剧自然灾害的建设项目; ④容易引起跨行政区环境影响纠纷的建设项目; ⑤所有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区域性开发活动或建 设项目。 (2)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 ①污染因素单一,而且污染物种类少、产生量小或毒性较低的建设项目; ②对地形、地貌、水文、土壤、生物多样性等有一定影响,但不改变生态系统结 构和功能的建设项目; ③基本不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 (3)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①基本不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恶臭、噪声、震动、热污染、放射性、 电磁波等不利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 ②基本不改变地形、地貌、水文、土壤、生物多样性等,不改变生态系统结构和 功能的建设项目; ③不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 Z10 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中环境敏感区的含义(《分类名录》3 条) 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具有下列特征的区域: 1、需特殊保护地区: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经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批准的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生态功能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世 界遗产地、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地等。 2、生态敏感与脆弱区:沙尘暴源区、荒漠中的绿洲、严重缺水地区、珍稀动植 物栖息地或特殊生态系统、天然林、热带雨林、红树林、珊瑚礁、鱼虾产卵场、重要 湿地和天然渔场等。 3、社会关注区:人口密集区、文教区、党政机关集中的办公地点、疗养地、医 院等,以及具有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等。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与报批 Z11 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环评法》第十七条、《条例》第八条略)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制定。 S06 熟悉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 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主要内容: (1)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2)建设项目所在地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简况及环境质量状况; (3)评价适用标准; (4)建设项目工程分析及项目主要污染物产生及预计排放情况; (5)环境影响分析
(6)建设项目的防治措施及预期治理效果 (7)结论与建议 (4)公众参建设项目环境响评价的方式是由建设单位以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 以及预审意见、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和审批意见 更,报告表应附的附件包括:“立项批准文件”及“其它与环评有关的行政管理文件附图們结如开座谈会发查函等征求公众意见给建设单位戏较多的选择 括:项目地理位置图应反映行政区划、水系、标明纳污口位置和地形地貌等)。 如果报告表不能说明项目产生的污染及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应进行专项评价。根 公众参与意见的法律地位: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 据项目特点和环境特征,应选择下列1~2项进行专项评价。①大气环境影响专项评价 ②水环境(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③生态环境④声环境⑤土壤⑥固体废弃物 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从法律上确认了对有关意见采纳或者 环境影响登记表的主要内容 不釆纳的说明是环境影响报告书不可缺少的一个附件,没有这一附件,环境影响报告 环境影响登记表只需简单填报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其内容包括项目内容及规 模、原辅材料、水及能源消耗、废水排放量及排放去向、周围环境简况、生产工艺流书不应当被视为完整的文件 程简述、拟采取的防止污染措施,以及登记表的审批意见 L08了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与规划环猪影响评价不相重复的有关规定(《环评法》 Z1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有关规定(《环评法》21、《条例》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 条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 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规划的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环境影响评价 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建 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设单位可以简化。 者不采纳的说明 《条例》第十五条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征 解析:1、避免重复 求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2、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 解析:(1)公众参与建设项目的范围:规定需进行公众参与的只限对环境可能造 凡是整体上作为建设项目来立项和审批的规划,不论其性质上是不是规划,均视 成重大影响,并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编制报告表、登记表类的 为建设项目,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再进行 项目不特别要求进行公众参与工作 规划的环境影响 (2)公众参与组织者:负责进行公众参与的主体是建设单位,而不是环境保护行 对于一些企业结合国家和地区的中长期发展规划进行的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环 政主管部门和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评价单位 竟影响评价,由与主体是企业而不是政府,不属于本法的调整对象,其规划中安排的 ③3)公众参机:组织行公众参与的时是在建谀单位报批环夠报告书前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S07熟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报批时限(《建设项目环保条例》第九条)
5 (6)建设项目的防治措施及预期治理效果; (7)结论与建议 以及预审意见、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和审批意见。 报告表应附的附件包括:“立项批准文件”及“其它与环评有关的行政管理文件”;附图 包括:项目地理位置图(应反映行政区划、水系、标明纳污口位置和地形地貌等)。 如果报告表不能说明项目产生的污染及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应进行专项评价。根 据项目特点和环境特征,应选择下列 1~2 项进行专项评价。①大气环境影响专项评价 ②水环境(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③生态环境④声环境⑤土壤⑥固体废弃物。 环境影响登记表的主要内容 环境影响登记表只需简单填报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其内容包括项目内容及规 模、原辅材料、水及能源消耗、废水排放量及排放去向、周围环境简况、生产工艺流 程简述、拟采取的防止污染措施,以及登记表的审批意见。 Z12 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有关规定(《环评法》21、《条例》15) 第二十一条 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 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 者不采纳的说明。 《条例》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征 求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解析:⑴ 公众参与建设项目的范围:规定需进行公众参与的只限对环境可能造 成重大影响,并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编制报告表、登记表类的 项目不特别要求进行公众参与工作。 ⑵ 公众参与组织者:负责进行公众参与的主体是建设单位,而不是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和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评价单位; ⑶ 公众参与时机:组织进行公众参与的时间是在建设单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前; ⑷ 公众参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方式是由建设单位以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 他形式(如召开座谈会、发调查函等)征求公众意见,给建设单位以比较多的选择途径。 公众参与意见的法律地位: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 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从法律上确认了对有关意见采纳或者 不采纳的说明是环境影响报告书不可缺少的一个附件,没有这一附件,环境影响报告 书不应当被视为完整的文件。 L08 了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不相重复的有关规定(《环评法》)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 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规划的 环境影响评价。 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建 设单位可以简化。 解析:1、避免重复 2、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 凡是整体上作为建设项目来立项和审批的规划,不论其性质上是不是规划,均视 为建设项目,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再进行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对于一些企业结合国家和地区的中长期发展规划进行的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环 境影响评价,由与主体是企业而不是政府,不属于本法的调整对象,其规划中安排的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S07 熟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报批时限(《建设项目环保条例》第九条)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顼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顼目环境影响报告|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 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但是,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 境影响报告表。(注:不含登记表) 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分别作出审 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 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注:含登记表) 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解析:审批时限要求,本条第3款规定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 解析:有些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但作为贯彻预防 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不是两个月)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 为主方针的关键措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却是任何一个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必须 日(不是一个月)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不是半个月内,分别作出审 执行的。 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不进行可行性研究即国家没有明确要求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主要是10了解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评价文件新报批和黛新审核的有关规定 城市三产的一些小项目,如餐饮业开办餐馆等)、娱乐业(开办卡拉OK厅等)、服务 《环评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 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 业开办复印厂、干洗厂、印染厂等)等行业的一些小项目。 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 L09了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过程及审批时限 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 环评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 《条例》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 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记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 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表 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 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 起三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记表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原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设单位 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 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 《条例》第十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 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
6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但是,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 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 境影响报告表。(注:不含登记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 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 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注:含登记表) 解析:有些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但作为贯彻预防 为主方针的关键措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却是任何一个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必须 执行的。 不进行可行性研究,即国家没有明确要求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主要是 城市三产的一些小项目,如餐饮业(开办餐馆等)、娱乐业(开办卡拉 OK 厅等)、服务 业(开办复印厂、干洗厂、印染厂等)等行业的一些小项目。 L09 了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过程及审批时限 《环评法》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 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 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 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 起三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 设单位。 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条例》第十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 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 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 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 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 60 日内、收 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 30 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 15 日内,分别作出审 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 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解析:审批时限要求,本条第 3 款规定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 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不是两个月)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 日(不是一个月)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不是半个月)内,分别作出审 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L10 了解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报批和重新审核的有关规定 《环评法》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 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 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 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 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条例》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 记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 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 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 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 记表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原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 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
解析:需重新报批的项目的规定,五项中只要其中的顶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的不甲价结论有的,其环影响价文件共间的上饭环保行政主部 位就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勹]审批。(保条例》11条,《环评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4条相关内容略) 本法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的规定与《建设项目环境 解析: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范围,在国 保护管理条例》规定不同的内容、要求和需要说明的问题 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审批目录中作 ①《条例》规定须重新报批的仅包括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出了详细规定 产工艺等四方面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项目,本法增加了“昉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 需要注意:跨区建设项目与环境影响跨区的建设项目的不同 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项目 本条第1款规定的属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②《条例》讲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法》讲方决定该项目的三类项目中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第3款规定的可能 开工建设的”,本法比《条例》更进步明确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年满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两者的不同在于,第1款指的是建设项 五年后,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时的实际或者叫形象进度的界定。方决定该项目开工目本身如占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第3款指的是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 建设”,说明该建设项目在客观上还未真正开工,只是计划或者决定要重新开工。这可能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且有关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 样规定,有利于实际管理工作中的操作和执行。 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 LII了解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范围 本法权,除罵院梚行政管部演责揿的ˉ外,余目的环响 《评价法》第二十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评价文件的审权跟的决定权或划定权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未含省级以下人民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政府,也不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如省环境保护局。 (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实施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S8熟悉建设项目实施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有关规定 市人民政府规定。 《环评法》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 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 对策措施
7 解析:需重新报批的项目的规定。五项中只要其中的一项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 位就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本法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的规定与《建设项目环境 保护管理条例》规定不同的内容、要求和需要说明的问题: ①《条例》规定须重新报批的仅包括“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 产工艺”等四方面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项目,本法增加了“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 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项目。 ②《条例》讲“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法》讲“方决定该项目 开工建设的”,本法比《条例》更进一步明确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年满 五年后,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时的实际或者叫形象进度的界定。“方决定该项目开工 建设”,说明该建设项目在客观上还未真正开工,只是计划或者决定要重新开工。这 样规定,有利于实际管理工作中的操作和执行。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 L11 了解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范围 《评价法》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 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审批。(《条例》11条,《环评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4 条相关内容略) 解析: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范围,在国 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审批目录中作 出了详细规定。 需要注意:跨区建设项目与环境影响跨区的建设项目的不同。 本条第 1 款规定的属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的三类项目中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第 3 款规定的“可能 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两者的不同在于,第 1 款指的是建设项 目本身(如占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第 3 款指的是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 可能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且有关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 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 本法授权,除属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项目外,其余项目的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的决定权或划定权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未含省级以下人民 政府,也不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如省环境保护局。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实施 S08 熟悉建设项目实施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有关规定 《环评法》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 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 对策措施
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 《环评法》第十九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 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为建设项目环 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 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名单,应当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 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 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L12了解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制度的有关规定 《环评法》第二十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 《环评法》第二十七条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 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 解析:环境影响评价的资质管理——是指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 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概念是指对正在进行建设或已经投入生产机构的执业条件和执业活动进行审查和监督 或使用的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及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文件提出和规定的 汸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性评价,并提岀补救方案或措施。因其实施于 项目开工建设以后,因此称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后评价。 (1)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性质——属于中介性技术服务机构; (2)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主体是建设单位 (3)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建设项目在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了与经审 (2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资质条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是一项专业性、技术 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相符合的情形的 )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时间。“建设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即从性很强的工作,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方能胜任; 建设项目经批准开工建设后,直至项目完工,进行正常运行的整个阶段。 5)后评价不需再审批。应当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认定部门。只能是国癆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4掌摸建设项目环境影攻评价资格书的等级及工作范胃划分 注意:后评价不等同于第28条中跟踪检査。根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等级划分:《证书管還办法》第三条评价证书分甲级、乙级两个等级,并根据持证 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规定,可以认为"跟 棕检查是一种行政监督管理行为。因此,它不等同于“后评价” 单位的专业特长和工作能力,按行业和环境要素划定业务范围。(有效期为五年) 5有关区域性开发建设规划的规定 《证书管理办法》第四条持有甲级评价证书的单位,可以按照评价证书规定的 L13了解编制区域性开发建设规划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定(《条例》31) 业务范围,承担一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 《条例》第三十一条):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 域性开发,编制建设规划时,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告表 持有乙级评价证书的单位,可以按照评价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担地方各级环 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管理 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編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 213掌关于环境影喷评价资质的法规定(《条例》6、13条相关内容略) 响报告表
8 《条例》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 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 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 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 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 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L12 了解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制度的有关规定 《环评法》第二十七条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 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 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解析: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概念——是指对正在进行建设或已经投入生产 或使用的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及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文件提出和规定的 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性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措施。因其实施于 项目开工建设以后,因此称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后评价。 ⑵ 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主体是建设单位。 ⑶ 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建设项目在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了与经审 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相符合的情形的。 ⑷ 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时间。“建设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即从 建设项目经批准开工建设后,直至项目完工,进行正常运行的整个阶段。 ⑸ 后评价不需再审批。应当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 门备案。 注意:“后评价”不等同于第 28 条中“跟踪检查”。根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规定,可以认为“跟 踪检查”是一种行政监督管理行为。因此,它不等同于“后评价”。 5.有关区域性开发建设规划的规定 L13 了解编制区域性开发建设规划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定(《条例》31) (《条例》第三十一条):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区 域性开发,编制建设规划时,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管理 Z13 掌握关于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法律规定(《条例》6、13 条相关内容略) 《环评法》第十九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 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 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为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制定。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 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名单,应当予以公布。 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 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环评法》第二十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 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 解析:环境影响评价的资质管理——是指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 机构的执业条件和执业活动进行审查和监督。 ⑴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性质——属于中介性技术服务机构; ⑵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资质条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是一项专业性、技术 性很强的工作,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方能胜任; 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认定部门。只能是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Z14 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等级及工作范围划分 等级划分:《证书管理办法》第三条 评价证书分甲级、乙级两个等级,并根据持证 单位的专业特长和工作能力,按行业和环境要素划定业务范围。(有效期为五年) 《证书管理办法》第四条 持有甲级评价证书的单位,可以按照评价证书规定的 业务范围,承担一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 告表。 持有乙级评价证书的单位,可以按照评价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担地方各级环 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 响报告表
作范围划分:国环总周|200144号文:评价工作范围包括评价的环境影响要素|L5了解评价证书的管理与考核要求(《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第三章) 和行业类别两部分。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及对环境影响的不同,评价的环境影响要素 第十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定期将已颁发评价证书的评价单位名单予以公布。 划分为10种,行业类别划分为18个行业 第十一条评价单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必须由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机构承担, 环境影响要素类别划分为:水地表水、地下水、海水)、气、声、固体废物、生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态、核及放射性、电磁、水土保持、社会经济、人体健康。 平价单位签订评价合同时,必须标明评价证书的级别和编 影响报告 行业类别划分为:1、轻工、纺织、化纤:2、化工、石化及医药:3、机械、电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必须附有评价证书缩印件(按原样缩印至 工作人员 子:4、建筑材料:5、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6、火电:7、农、林、牧、渔业:8、姓名及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持证上岗证书编号 水利、水电:9、采掘:10、机场及相关工程:11、交通运输:12、海洋及海岸工程 第二条评价单位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 13、建筑、市政公用工程14、社会服务15、区域开发(指各种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 第十三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组织对评价单位业务开展情况的考核。考核分 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的区域性开发项目):16、核反应堆及核技术应用:17、铀定期考核和日常检查,定期考核每两年进行一次,日常检查不定期进行。考核结果分 矿冶及核燃料生产;18、电磁辐射。 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L14了解申请甲级、乙級证书条件(《证书管理办法》第五、六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可以委托省级环境保护局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评价单位进行 第五条申请甲级评价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日常检查 (一)具备法人资格,具有专门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 接受委托的省级环保局应当将检查结果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工作条件,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评价单位每年必须按规定填写“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工作业绩记录表”, (二)能够独立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主要污染因子的调查分析和主要环境要素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局和本行业主管部门。评价单位 的影响预测,开展生态现状调查和预测,对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监测数据有分在机构或人员发生调整或变化时,必须及时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报告 析、审核能力并能独立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十五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根据考核结果,对甲级评价证书可以分别予以确认 (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专职技术人员中应有四名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和六名以上限期整改、降级或吊销,对乙级评价证书可以分别予以确认、限期整改或吊销 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其中有不少于六人具备从事环境影响评价三年以上的工作业绩。50熟悉处以限期整改、降低评价证书级别与吊评价证书的行为(《证书管理办法》) 述所有人员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人员的持证上 第十六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持证单位 岗要求,熟悉和遵守国家与地方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规、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可以酌情分别予以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的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期间评价单位暂 (四)具备专职从事工程、环境、生态、社会经济等专项工作的技术人员: 停使用其评价证书,不得承担任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逾期未达到整改要求的,由 (五)配备有与业务范围一致的专项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绘图设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予以评价证书降级或吊销评价证书的处罚 第六条申请乙级评价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机构、人员发生变化已不适应评价工作的 (一)具备法人资格,具有专门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 (二)评价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评价合同的 工作条件,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三)变相转包评价工作或承接项目与评价证书业务范围不一致的 (二)能够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主要污染因子的调査分析和主要环境要素的影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在审查过程中质量较差的 响预测,开展生态现状调查和预测,对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监测数据有分析 (五)无故不参加定期考核或拒绝接受日常监督检査,或不按规定提交《环境影响 审核能力并能独立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 评价单位工作业绩记录表》的。 (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专职技术人员中,应有六名以上的高、中级技术职称人 第十七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评价单位 员。上述人员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人员的持证上子以吊销评价证书的处罚 岗要求,熟悉和遵守国家与地方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规、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 (一)在领取评价证书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具备专职从事工程、环境、生态、社会经济等专项工作的技术人员 (二)转借评价证书的 (五)配备有与业务范围一致的专项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绘图设备。 (三)环境影响评价中编造数据、弄虚作假的
9 工作范围划分:国环总局[2001]44 号文:评价工作范围包括评价的环境影响要素 和行业类别两部分。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及对环境影响的不同,评价的环境影响要素 划分为 10 种,行业类别划分为 18 个行业。 环境影响要素类别划分为:水(地表水、地下水、海水)、气、声、固体废物、生 态、核及放射性、电磁、水土保持、社会经济、人体健康。 行业类别划分为:1、轻工、纺织、化纤;2、化工、石化及医药;3、机械、电 子;4、建筑材料;5、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6、火电;7、农、林、牧、渔业;8、 水利、水电;9、采掘;10、机场及相关工程;11、交通运输;12、海洋及海岸工程; 13、建筑、市政公用工程 14、社会服务 15、区域开发(指各种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 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的区域性开发项目);16、核反应堆及核技术应用;17、铀 矿冶及核燃料生产;18、电磁辐射。 L14 了解申请甲级、乙级证书条件(《证书管理办法》第五、六条) 第五条 申请甲级评价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具有专门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 工作条件,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二)能够独立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主要污染因子的调查分析和主要环境要素 的影响预测,开展生态现状调查和预测,对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监测数据有分 析、审核能力并能独立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 (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专职技术人员中应有四名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和六名以上 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其中有不少于六人具备从事环境影响评价三年以上的工作业绩。 上述所有人员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人员的持证上 岗要求,熟悉和遵守国家与地方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规、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 (四)具备专职从事工程、环境、生态、社会经济等专项工作的技术人员; (五)配备有与业务范围一致的专项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绘图设备。 第六条 申请乙级评价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具有专门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 工作条件,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二)能够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主要污染因子的调查分析和主要环境要素的影 响预测,开展生态现状调查和预测,对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监测数据有分析、 审核能力并能独立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 (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专职技术人员中,应有六名以上的高、中级技术职称人 员。上述人员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人员的持证上 岗要求,熟悉和遵守国家与地方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规、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 (四)具备专职从事工程、环境、生态、社会经济等专项工作的技术人员; (五)配备有与业务范围一致的专项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绘图设备。 L15 了解评价证书的管理与考核要求(《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第三章) 第十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定期将已颁发评价证书的评价单位名单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评价单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必须由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机构承担, 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评价单位签订评价合同时,必须标明评价证书的级别和编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 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必须附有评价证书缩印件(按原样缩印至三分之一)、工作人员 姓名及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持证上岗证书编号。 第十二条 评价单位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组织对评价单位业务开展情况的考核。考核分 定期考核和日常检查,定期考核每两年进行一次,日常检查不定期进行。考核结果分 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可以委托省级环境保护局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评价单位进行 日常检查。 接受委托的省级环保局应当将检查结果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第十四条 评价单位每年必须按规定填写“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工作业绩记录表”, 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局和本行业主管部门。评价单位 在机构或人员发生调整或变化时,必须及时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报告。 第十五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根据考核结果,对甲级评价证书可以分别予以确认、 限期整改、降级或吊销,对乙级评价证书可以分别予以确认、限期整改或吊销。 S09 熟悉处以限期整改、降低评价证书级别与吊销评价证书的行为(《证书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持证单位, 可以酌情分别予以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的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期间评价单位暂 停使用其评价证书,不得承担任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逾期未达到整改要求的,由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予以评价证书降级或吊销评价证书的处罚。 (一)机构、人员发生变化已不适应评价工作的; (二)评价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评价合同的; (三)变相转包评价工作或承接项目与评价证书业务范围不一致的;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在审查过程中质量较差的; (五)无故不参加定期考核或拒绝接受日常监督检查,或不按规定提交《环境影响 评价单位工作业绩记录表》的。 第十七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评价单位, 予以吊销评价证书的处罚: (一)在领取评价证书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转借评价证书的; (三)环境影响评价中编造数据、弄虚作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