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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上海交大暑期培训班讲义第一讲 虑点。1量能原则为所有财政目的税法基础原则。所有财政收入目的租税构 成「法体系之整体」,而依整体法秩序而运作。相矛盾之部分秩序无法存在 此种体系之中。量能平等负担原则系基于基本权(平等权、财产权及行为自 由权)与权力分立理念(特别是中央与地方权限划分),而基本权无法部份 适用部分不适用。 一、间接税与量能原则 就以间接税而言,依间接税定义系立法者规范纳税义务人时,即预期透过转 嫁,法律形式上纳税义务人所纳之税,将由第三人负担。立法者考虑选取纳 税义务人时,如无应受量能平等负担拘束之考虑,即不必考虑实际是否转嫁 及真正租税负担人为何,故间接税一词本身即证实该税亦受量能原则拘束, 因量能原则具体化过程中第一阶段,即为税法之立法者须在不同之纳税义务 人中,加以比较衡量其租税负担能力有无异同,也就是立法者在选取税捐客 体,须以纳税义务之负担能力为指针。直接税固然得以直接按个人负担能 力予以衡量,间接税系以市场不知名之消费者为对象,虽非直接根据个人负 担能力,但可从消费行为中间接推估其购买力。间接税之推估其负担能力, 虽不如直接税就所得来得正确,且得考虑个人及家庭状况予以减除:但间接 税得以免除国家对其所得之掌握与调查,从基本权角度,纳税人拥有更多经 济行为自由。12即以加值型营业税(大陆称之为增值税),固然实行比例税, 然累进税率并非量能原则之表现(而是基于社会国原则)己如前述。加值型 营业税之比例税率,可适用不同税率,由于间接税亦须受量能原则拘束,则 人民生活基本物资,如基本食物、医药及文化基本生活所必须者,如在间接 税法未予考虑,直接抵触量能原则,亦可能与生存权保障有违。 二、特定目的税与量能原则 至于特定目的税(指定用途税),或谓其针对特定受益人或有责任者负担, 应依对偿原则(利益原则)而非量能原则。实则指定用途税非针对特定人, 例如台湾之教育捐系实行附加税性质,让延长国民教育经费由全体纳税人依 量能原则而负担,因指定用途与负担如何分配为二件事。至于针对特定对象 之特定目的税,性质上可能为特别公课或规费、受益费,而非以财政收入为 目的租税。13特别目的税亦可能用以作为管制诱导工具,规范此种之法律已 10 K.Tipke,a.a.O.S494. 1葛克昌,量能原则与所得税法,收入税法基本问题,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页122。 12P.Kirchhof,.Der sanfte Verlust der Freiheit,,2004,S.64f.P.Kirchhof早期认为间接税适用者为 市场竞争中立原则而非量能原则(Stuw1984.S.305),近作已有转变。 3特别公课与税捐区别,参见葛克昌,论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之法律性质,收入行政程序 与纳税人基本权,页73以下。 62012 上海交大暑期培训班讲义 第一讲 6 虑点。10量能原则为所有财政目的税法基础原则。所有财政收入目的租税构 成「法体系之整体」,而依整体法秩序而运作。相矛盾之部分秩序无法存在 此种体系之中。量能平等负担原则系基于基本权(平等权、财产权及行为自 由权)与权力分立理念(特别是中央与地方权限划分),而基本权无法部份 适用部分不适用。 一、 间接税与量能原则 就以间接税而言,依间接税定义系立法者规范纳税义务人时,即预期透过转 嫁,法律形式上纳税义务人所纳之税,将由第三人负担。立法者考虑选取纳 税义务人时,如无应受量能平等负担拘束之考虑,即不必考虑实际是否转嫁 及真正租税负担人为何,故间接税一词本身即证实该税亦受量能原则拘束, 因量能原则具体化过程中第一阶段,即为税法之立法者须在不同之纳税义务 人中,加以比较衡量其租税负担能力有无异同,也就是立法者在选取税捐客 体,须以纳税义务之负担能力为指针。11直接税固然得以直接按个人负担能 力予以衡量,间接税系以市场不知名之消费者为对象,虽非直接根据个人负 担能力,但可从消费行为中间接推估其购买力。间接税之推估其负担能力, 虽不如直接税就所得来得正确,且得考虑个人及家庭状况予以减除;但间接 税得以免除国家对其所得之掌握与调查,从基本权角度,纳税人拥有更多经 济行为自由。12即以加值型营业税(大陆称之为增值税),固然实行比例税, 然累进税率并非量能原则之表现(而是基于社会国原则)已如前述。加值型 营业税之比例税率,可适用不同税率,由于间接税亦须受量能原则拘束,则 人民生活基本物资,如基本食物、医药及文化基本生活所必须者,如在间接 税法未予考虑,直接抵触量能原则,亦可能与生存权保障有违。 二、 特定目的税与量能原则 至于特定目的税(指定用途税),或谓其针对特定受益人或有责任者负担, 应依对偿原则(利益原则)而非量能原则。实则指定用途税非针对特定人, 例如台湾之教育捐系实行附加税性质,让延长国民教育经费由全体纳税人依 量能原则而负担,因指定用途与负担如何分配为二件事。至于针对特定对象 之特定目的税,性质上可能为特别公课或规费、受益费,而非以财政收入为 目的租税。13特别目的税亦可能用以作为管制诱导工具,规范此种之法律已 10 K.Tipke,a.a.O.S494. 11 葛克昌,量能原则与所得税法,收入税法基本问题,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页 122。 12 P.Kirchhof,Der sanfte Verlust der Freiheit,2004,S.64f. P.Kirchhof 早期认为间接税适用者为 市场竞争中立原则而非量能原则(Stuw 1984.S.305),近作已有转变。 13 特别公课与税捐区别,参见葛克昌,论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之法律性质,收入行政程序 与纳税人基本权,页 73 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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