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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认为是临时场所,同样应视为固定的营业场所,已构成为常设机构 构成常设机构的营业场所,必定是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活动的固定场所,正如以上 所述,营业场所的活动不一定具有生产特性。永久性的含义不是说营业活动不可间断,而是 说营业活动必须是在某一固定场所进行。 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其设在约缔约国另一方的固定营业场所,将其有形资产,如设施 (工业、商业或科学的)设备、房屋或无形资产,如专利权、专有技术等类似资产,出租或 租赁给第三者使用,则通过该营业场所进行的活动,通常视为设有常设机构。通过固定营业 场所提供资本也应同样视为高能常设机构。如果缔约国一方企业将设施、(工业、商业或科 学的)设备、房屋或无形财产出租给缔约国另一方企业,而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未设有从事该 项出租或租赁活动的固定场所,出租人仅按合同规定提供出租的设备等,该项出租的设施、 (工业、商业或科学的)设备、房屋或无形财产的活动,不能构成为常设机构,应视为一般 的租赁贸易活动。同样,如果出租人派出雇员为(工业、商业或科学的)设备的安装、操作 提供服务,而这些雇员是在承租人的指挥、负责和控制下,从事操作或维修(工业、商业或 科学的)设备的活动,也不能视为构成常设机构。但是,如果该雇员具有更多职责,如有权 参与承租设备使用计划的决策,或雇员的操作、服务、检查、维修设备在出租人的负责和控 制下,这时出租人的活动已超出了单纯的租赁业务的范围,应视为构成了企业性质活动。在 这种情况下,该项活动如果具有一定程度的永久性,应认为构成设有常设机构。如果这些活 动与三款列举的情况相类似或相关联,对其定为常设机构要适用于6个月的时间限制,在其 它情况下,可视具体情况而定 企业的营业活动主要是由企业主或与该企业有受雇用关系的人(雇员)进行。这些人包 括雇员和按企业指示进行活动的其他人员(非独立代理人),而这些人员执行业务的权力又 与第三者没有关联关系。如果由非独立代理人为其设立的固定的营业场所进行活动,可以考 虑其是否有权签订合同,这对判断常设机构是无关紧要的。企业营业活动如果主要是为其自 有设备进行的,而雇员的活动又是为设备的装配、操作,调试及维修提供服务,其所进行的 活动便可视为设有常设机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为其出售机器进行装配是 否应视设有常设机构,不能仅为其出售机器设备进行装配为依据,而是要看其除安装外,是 否还为其进行基它营业活动。企业仅出租设备给另一企业并进行安装,不应认为设有常设机 构。然而,企业为自己的营利活动安装机器,同时也操作、维修机器设备,应视其为常设机 构。同样,如果这一机器设备由企业的非独立代理人操作和使用,也应视为常设机构。 企业一旦通过固定的营业场所进行营业活动,就应视为常设机构已开始存在。这里包括 企业为该营业场所成为常设机构所进行的准备性活动。但企业建立固定营业场所的筹备时间 不应包括在内。因为这种建立活动与使固定营业场所成为常设机构所进行准备性场所或停止 进行任何与常设机构有关的活动(停止业务往来、设备维修)为准。但业务活动暂时间断, 不应视为常设机构的终止。如果企业将其固定场所出租给另一企业,常设机构的活动由原来 企业活动变为另一企业的活动,而不是出租人的活动。这样出租人的常设机构即告终止,除 非该出租人仍继续通过这一固定营业场所进行本身的营业活动。” 第二款 本款引用了经合发组织协定范本的第五条第二款,有选择地列出了一些通常被视为构成 常设机构的有效实例。在讨论中,发展中国家强调有必要尽可能多地扩大“常设机构”一语 的范围,并建议仓库应包括在这些特定的实例中。然而,考虑到第四款1项和2项的被排除 的活动“交付”一词已删除,即用于交付货物的仓库应视为常设机构的事实,专家小组没有 同意扩大实施范围。商业性仓库,如一些空地和给某企业也要视为常设机构。经合发组织协 定范本的注释指出:“缔约国双方解释常设机构这一用语的实例时,应以符合第一款构成常 22 不能认为是临时场所,同样应视为固定的营业场所,已构成为常设机构。 构成常设机构的营业场所,必定是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活动的固定场所,正如以上 所述,营业场所的活动不一定具有生产特性。永久性的含义不是说营业活动不可间断,而是 说营业活动必须是在某一固定场所进行。 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其设在约缔约国另一方的固定营业场所,将其有形资产,如设施、 (工业、商业或科学的)设备、房屋或无形资产,如专利权、专有技术等类似资产,出租或 租赁给第三者使用,则通过该营业场所进行的活动,通常视为设有常设机构。通过固定营业 场所提供资本也应同样视为高能常设机构。如果缔约国一方企业将设施、(工业、商业或科 学的)设备、房屋或无形财产出租给缔约国另一方企业,而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未设有从事该 项出租或租赁活动的固定场所,出租人仅按合同规定提供出租的设备等,该项出租的设施、 (工业、商业或科学的)设备、房屋或无形财产的活动,不能构成为常设机构,应视为一般 的租赁贸易活动。同样,如果出租人派出雇员为(工业、商业或科学的)设备的安装、操作 提供服务,而这些雇员是在承租人的指挥、负责和控制下,从事操作或维修(工业、商业或 科学的)设备的活动,也不能视为构成常设机构。但是,如果该雇员具有更多职责,如有权 参与承租设备使用计划的决策,或雇员的操作、服务、检查、维修设备在出租人的负责和控 制下,这时出租人的活动已超出了单纯的租赁业务的范围,应视为构成了企业性质活动。在 这种情况下,该项活动如果具有一定程度的永久性,应认为构成设有常设机构。如果这些活 动与三款列举的情况相类似或相关联,对其定为常设机构要适用于 6 个月的时间限制,在其 它情况下,可视具体情况而定。 企业的营业活动主要是由企业主或与该企业有受雇用关系的人(雇员)进行。这些人包 括雇员和按企业指示进行活动的其他人员(非独立代理人),而这些人员执行业务的权力又 与第三者没有关联关系。如果由非独立代理人为其设立的固定的营业场所进行活动,可以考 虑其是否有权签订合同,这对判断常设机构是无关紧要的。企业营业活动如果主要是为其自 有设备进行的,而雇员的活动又是为设备的装配、操作,调试及维修提供服务,其所进行的 活动便可视为设有常设机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为其出售机器进行装配是 否应视设有常设机构,不能仅为其出售机器设备进行装配为依据,而是要看其除安装外,是 否还为其进行基它营业活动。企业仅出租设备给另一企业并进行安装,不应认为设有常设机 构。然而,企业为自己的营利活动安装机器,同时也操作、维修机器设备,应视其为常设机 构。同样,如果这一机器设备由企业的非独立代理人操作和使用,也应视为常设机构。 企业一旦通过固定的营业场所进行营业活动,就应视为常设机构已开始存在。这里包括 企业为该营业场所成为常设机构所进行的准备性活动。但企业建立固定营业场所的筹备时间 不应包括在内。因为这种建立活动与使固定营业场所成为常设机构所进行准备性场所或停止 进行任何与常设机构有关的活动(停止业务往来、设备维修)为准。但业务活动暂时间断, 不应视为常设机构的终止。如果企业将其固定场所出租给另一企业,常设机构的活动由原来 企业活动变为另一企业的活动,而不是出租人的活动。这样出租人的常设机构即告终止,除 非该出租人仍继续通过这一固定营业场所进行本身的营业活动。” 第二款 本款引用了经合发组织协定范本的第五条第二款,有选择地列出了一些通常被视为构成 常设机构的有效实例。在讨论中,发展中国家强调有必要尽可能多地扩大“常设机构”一语 的范围,并建议仓库应包括在这些特定的实例中。然而,考虑到第四款 1 项和 2 项的被排除 的活动“交付”一词已删除,即用于交付货物的仓库应视为常设机构的事实,专家小组没有 同意扩大实施范围。商业性仓库,如一些空地和给某企业也要视为常设机构。经合发组织协 定范本的注释指出:“缔约国双方解释常设机构这一用语的实例时,应以符合第一款构成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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