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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的特点 是几类不同审理程序的统称,各种程序彼此独立,不能混用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案件,不是解决民事权益之争,而是对某种 权利或者某项法律事实是否存在加以认定。案件中均没有被告。 如属民事权益争议,则裁定终结程序,告知利害关系人另行起诉。 3.原则上实行独任审判,但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的非讼案 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陪审员不能参加)审理 4.实行一审终审制。 5.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出现新事实、新情况,原审法院可根 据有关人员的申请,审查核实后,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6.不适用调解。 7.免交诉讼费用。 >8.审理期限较短。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公告期满后30 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但选民 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一、特别程序的特点 ► 1.是几类不同审理程序的统称,各种程序彼此独立,不能混用。 ► 2.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案件,不是解决民事权益之争,而是对某种 权利或者某项法律事实是否存在加以认定。案件中均没有被告。 如属民事权益争议,则裁定终结程序,告知利害关系人另行起诉。 ► 3.原则上实行独任审判,但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的非讼案 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陪审员不能参加)审理。 ► 4.实行一审终审制。 ► 5.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出现新事实、新情况,原审法院可根 据有关人员的申请,审查核实后,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 6.不适用调解。 ► 7.免交诉讼费用。 ► 8.审理期限较短。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公告期满后30 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但选民 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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