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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流法大学学根 222华第4期 表2:韩分国家安全法律设定的执法生体比较 法律 找法主体 序号 名称 领导机构 主管机美 配合协测机关 《(中华人民其胸 公发保出厅数管理等其稳有关 国反保送) 中央悦一钢导 国家安全机美 富门和队有关富门 公发机关国家安全机美和 人民察院人民法院,由 2 (中华人民其物回 反葡主文工作 反特主义法) 领导机肉 有美们 中国人民解军中国人民人第 零孩鲜队和民民细的 (中华人民共购国 国养院公发落门脚省缝人民政好 顺外丰致打组风 公发机关:国务院行关都门和 境内活动管用法) 单位,有液人有有关溶们和单 (中华人民共胸国 中史同家安全 闲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美情服 家情送》 领导机构 机的,队销极机构 各有关国家机美 从上表可以看出,国家安全相关法律对于执法主体的确立,大致存在有领导机构,主管机关和 配合,协调机关三种法定设置。考察每部法律关于执法设计都有独特之处。换言之,在国家发全法 律的体系构造上,缺乏总体性和一致性的考虑。 一是在领导机关的设置上,在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对领导机构法律上有一定的保留,缺乏具体 明确的指向。2014年的(反问读法》前脑性地考虑到了领导机构的设置问题,在中央国家安全委员 会成立的情况下,仅笼统地指出反间课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①面在《反恐怖主义法》和(国家情 报法》中则进一步指向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和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但仍缺乏进一步的明 确指向.可以看出为未来深化改草进程做了一定保留。而《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针对 的对象是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的活动而非国家机关和国家行为,在领导机构上未作明确的设置, 因面与其他三部法律的体系上有一定差距。 二是在主管机关的设定上,除《反间课法》规定了单一主管机关即国家安全机关(其使机关为配 合,协测机关)外,其他三部法律都存在多个主管机关,对于多个主管机关之间眼责的划分还缺乏界 定。在三部法律的指向性上,除了《国家情报法》规定的主管机美明确指向国家安全机美和公安机 关情毅机构,军飘情报机构外,另两部法律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指向性不够明确的情况,如《反器怖 主义法》第8条第1款的“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及《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话动管理法》第6条第2款 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具有一定的模衡性。 三是在配合、协测机美的设定上,各部法律的规定都不够明确。《境外丰政府组凯境内活动管 理法》没有设定配合.协调机关,因为该法第6条在主曾机关的设定上已经比较宽泛,除公安机关 外,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都纳人其中。《反恐饰主义法》和(国 家情服法》对配合、协翼机美的设定比较慎椭,《反恐怖主义法》第8条规定:“有美部门应当建立联 动配合机制”:《国案情报法》第5条烧定:“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各白职能和任务分工,与国家 重《中华人风其和国反间得这)第】条。 48 表 2:部分国家安全法律设定的执法主体比较 序号 法律 名称 执法主体 领导机构 主管机关 配合、协调机关 1 《中华人民共和 国反间谍法》 中央统一领导 国家安全机关 公安、保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 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恐怖主义法》 反恐怖主义工作 领导机构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 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 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 有关部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外非政府组织 境内活动管理法》 国务院公安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 公安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 单位、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 4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情报法》 中央国家安全 领导机构 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情报 机构、军队情报机构 各有关国家机关 从上表可以看出,国家安全相关法律对于执法主体的确立,大致存在有领导机构、主管机关和 配合、协调机关三种法定设置。 考察每部法律关于执法设计都有独特之处。 换言之,在国家安全法 律的体系构造上,缺乏总体性和一致性的考虑。 一是在领导机关的设置上,在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对领导机构法律上有一定的保留,缺乏具体 明确的指向。 2014 年的《反间谍法》前瞻性地考虑到了领导机构的设置问题,在中央国家安全委员 会成立的情况下,仅笼统地指出反间谍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① 而在《反恐怖主义法》和《国家情 报法》中,则进一步指向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和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但仍缺乏进一步的明 确指向,可以看出为未来深化改革进程做了一定保留。 而《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针对 的对象是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的活动而非国家机关和国家行为,在领导机构上未作明确的设置, 因而与其他三部法律的体系上有一定差距。 二是在主管机关的设定上,除《反间谍法》规定了单一主管机关即国家安全机关(其他机关为配 合、协调机关)外,其他三部法律都存在多个主管机关,对于多个主管机关之间职责的划分还缺乏界 定。 在三部法律的指向性上,除了《国家情报法》规定的主管机关明确指向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 关情报机构、军队情报机构外,另两部法律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指向性不够明确的情况,如《反恐怖 主义法》第 8 条第 1 款的“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及《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 6 条第 2 款 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具有一定的模糊性。 三是在配合、协调机关的设定上,各部法律的规定都不够明确。 《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 理法》没有设定配合、协调机关,因为该法第 6 条在主管机关的设定上已经比较宽泛,除公安机关 外,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都纳入其中。 《反恐怖主义法》和《国 家情报法》对配合、协调机关的设定比较模糊,《反恐怖主义法》第 8 条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 动配合机制”;《国家情报法》第 5 条规定:“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各自职能和任务分工,与国家 48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2 年第 4 期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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