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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套拥论国家发全法除制魔的体系化构电 法律名称 发布时同 实地时国 《中字人民共和四数据安全读】 2321.0610 221.m.0 《中华人民其和击地闪界法)】 302L.1n.23 222.0l.00 《中华人民拔和网反有州识起法】 2001.12.24 222.05.01 由于立法准备时间相对较短政策性强.内容多表现为钢领性条款,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立法者 领向于在具体条款上做总括式或宜示性的规定,同时预皙接口,通过后续的立法话动或下位法的制定, 实现法律的自我完善。最典型体现在《国家安全法》作为一部关于国家安全的总体性法律,力图覆盖 国家安全的方方面面,虽然失之于细节,们通过设置接口,做到了内部的自生性与外部的衔接性,已经 衍生出若干部新的法律。同样如(网络安全法》第四章提及的网洛信息安全,也是(网络安全法》本身 所无法完全覆盖的,但通过设置专章做总体性规定作为未来创设法律的接口,为后来的(个人信息保护 法》与(数据安全法》出台莫定了基留。 因此在这种从总体法到领域法,从一般法到特法的这法过程中,不能满足于表面上法律缓城类 别的完备,更重要的是要鉴动下位立法不断地跟进。 (二)司法基而 在可法层面,国家安全法律制度的体系化构建,一是要注意与外部法律部门的衔接性:二是在自身 内部要实现法律的可诉性。 在外部方面,要在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内实观与其他部门法的有效衔接,特别是在司 法层面上与相关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有效衔接。如前所述.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构建上的由上至下 和面留接口的特征,使得相继出台的法律之间的衔接存在一定的闲难。如《反间藻法》第38条对五种 问课行为进行了定义,与刑法第110条第11山条对同漆罪等罪名的规定相比,扩大了问课行为主体的 范围.其体可以细分为三类主体和准三类主体,其他间课行为与(利法)的相应条款相比也出现一定程 度的扩张,并加人了兜性的条款.但缺乏对间溪等概念的定义,因国需要进一步厘清两部法律的差 异,以统一诉讼的依据。 在内部方面,国家安全法律体系内的法律条文要具体明确,具有可诉性。在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 系中各领装法律的编纂上,相当一部分法律条文是对政策性语言的引用,成为宜示性条款。在司法诉 讼中,此类法条不便于援引,难以达到定粉止争的司可法效果。如《反外国制裁法》第13条和第15条中 的危害我国主权安全"的,表述只是对于可依据法律和采取必要反制措催条件的陈述,不具有可 诉性。由于该法第7条只明确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孩法第4条至第6条规定作出的决定是最终决 定,那么假定实我中有关部门依据该法第13条的规定对危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行为采取了 反制措座,此时是杏可诉如何诉讼都不明确。 (三)抗法层而 在执法层面要完善国家安全法律执法的组织形态,做到权责明确,条文规范,以确保法律的有效执 行,具体面言: 第一,在执法权力的设定上,对执法主体应进一步明确,特别是涉及多个执法主体时,如何明确界 定各个执法主体的权限仍具有挑战性。以下选取《国家安全法》《反间藻法)(反恐怖主义法》(境外幸 政府组织境内活动法》(国家情服法》为例,考察各法律条文对执法主体的规定,如下表所示: 47 法律名称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2021. 06. 10 2021. 09.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 2021. 10. 23 2022. 01.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2021. 12. 24 2022. 05. 01 由于立法准备时间相对较短,政策性强,内容多表现为纲领性条款,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立法者 倾向于在具体条款上做总括式或宣示性的规定,同时预留接口,通过后续的立法活动或下位法的制定, 实现法律的自我完善。 最典型体现在《国家安全法》作为一部关于国家安全的总体性法律,力图覆盖 国家安全的方方面面,虽然失之于细节,但通过设置接口,做到了内部的自生性与外部的衔接性,已经 衍生出若干部新的法律。 同样如《网络安全法》第四章提及的网络信息安全,也是《网络安全法》本身 所无法完全覆盖的,但通过设置专章做总体性规定作为未来创设法律的接口,为后来的《个人信息保护 法》与《数据安全法》出台奠定了基础。 因此,在这种从总体法到领域法,从一般法到特别法的立法过程中,不能满足于表面上法律领域类 别的完备,更重要的是要推动下位立法不断地跟进。 (二)司法层面 在司法层面,国家安全法律制度的体系化构建,一是要注意与外部法律部门的衔接性;二是在自身 内部要实现法律的可诉性。 在外部方面,要在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内实现与其他部门法的有效衔接,特别是在司 法层面上与相关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有效衔接。 如前所述,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构建上的由上至下 和预留接口的特征,使得相继出台的法律之间的衔接存在一定的困难。 如《反间谍法》第 38 条对五种 间谍行为进行了定义,与刑法第 110 条、第 111 条对间谍罪等罪名的规定相比,扩大了间谍行为主体的 范围,具体可以细分为三类主体和准三类主体,其他间谍行为与《刑法》的相应条款相比也出现一定程 度的扩张,并加入了兜底性的条款,但缺乏对间谍等概念的定义,因而需要进一步厘清两部法律的差 异,以统一诉讼的依据。 在内部方面,国家安全法律体系内的法律条文要具体明确,具有可诉性。 在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 系中各领域法律的编纂上,相当一部分法律条文是对政策性语言的引用,成为宣示性条款。 在司法诉 讼中,此类法条不便于援引,难以达到定纷止争的司法效果。 如《反外国制裁法》第 13 条和第 15 条中 的“危害我国主权安全……”的,表述只是对于可依据法律和采取必要反制措施条件的陈述,不具有可 诉性。 由于该法第 7 条只明确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该法第 4 条至第 6 条规定作出的决定是最终决 定,那么假定实践中有关部门依据该法第 13 条的规定对危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行为采取了 反制措施,此时是否可诉、如何诉讼都不明确。 (三)执法层面 在执法层面要完善国家安全法律执法的组织形态,做到权责明确,条文规范,以确保法律的有效执 行,具体而言: 第一,在执法权力的设定上,对执法主体应进一步明确,特别是涉及多个执法主体时,如何明确界 定各个执法主体的权限仍具有挑战性。 以下选取《国家安全法》《反间谍法》《反恐怖主义法》《境外非 政府组织境内活动法》《国家情报法》为例,考察各法律条文对执法主体的规定,如下表所示: 47 肖君拥 论国家安全法律制度的体系化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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