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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科龙公司给付其5万元“补偿费”。在诉讼中,被告吴勇先是降低索要数额,后又主动申 请注销域名注册,综合被告的上述行为,本院认定被告吴勇注册“ kelon”域名行为系以合 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民事行为,法律理应予以禁止 在本案公开开庭缺席审理之后,鉴于被告吴勇已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申请撤销已注 册的“ kelon”域名,并已由该中心注销完结,从而使被告吴勇的无效民事行为在本院作出 裁决之前停止,对原告科龙公司“ kelon”域名注册权利的妨碍不复存在,本案诉讼失去审 理对象,原告科龙公司亦提出撤诉申请。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科龙(容声)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永安域名注册纠纷的起诉。案件 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广东科龙(容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0元(已交 纳)。 份在法院法律文书中本应最为简单的撤诉裁定,一改“传统”,以其对案件基本事实 的认定和充分、严谨的论理为这起中国首例域名抢注诉讼案写下圆满的句号,也为越来越多 网络案件留下了全新的思考。求科龙公司给付其 5 万元“补偿费”。在诉讼中,被告吴勇先是降低索要数额,后又主动申 请注销域名注册,综合被告的上述行为,本院认定被告吴勇注册“kelon”域名行为系以合 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民事行为,法律理应予以禁止。 在本案公开开庭缺席审理之后,鉴于被告吴勇已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申请撤销已注 册的“kelon”域名,并已由该中心注销完结,从而使被告吴勇的无效民事行为在本院作出 裁决之前停止,对原告科龙公司“kelon”域名注册权利的妨碍不复存在,本案诉讼失去审 理对象,原告科龙公司亦提出撤诉申请。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科龙(容声)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永安域名注册纠纷的起诉。案件 受理费人民币 100 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广东科龙(容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50 元(已交 纳)。 一份在法院法律文书中本应最为简单的撤诉裁定,一改“传统”,以其对案件基本事实 的认定和充分、严谨的论理为这起中国首例域名抢注诉讼案写下圆满的句号,也为越来越多 网络案件留下了全新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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