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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23日正式接到永安制衣厂关于注销‘ kelon. com. cn’域名的申请,并于3月25日完成该 域名的注销。同时,广东科龙集团有限公司提交了注册 ' kelon. com. cn'的域名申请,该域名目 前正在处理过程中。特此说明。” 1999年4月12日,科龙集团与吴勇域名注册纠纷案原告广东科龙(容声)集团向北京 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二、讨论 在本案开庭前,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曾邀请在法律、技术领域颇具名望的专家学者参加 对这起国内首例域名争议案的专家听证会。尽管专家们一致认为“域名抢注”是一种有悖道 德的行为,但仍然认为缺少依据对“ kelon”的归属迅速作出明确的定论,因为我国的域名 注册采用注册在先原则。 经过讨论,专家们在三个问题上达成了基本的共识 第一,首先,域名是一种资源,能够给注册人带来利益。域名与商标或商号有类似之处。 人们只有通过域名才能在因特网上找到企业的主页和网站,因此域名就是企业在因特网上的 识别标志,这个标志通常是企业名称中最显著、最独特、最具识别性的部分,有时就是企业 的商标,因此域名对于商家来说是一种宝贵的资源,能给其带来利益 第二,域名是一种智力成果,具备知识产权的基本特性。在域名的构思选择过程中,需 要一定的创造性劳动,才能使域名独树一帜,起到其标识性作用。另外,域名是有文字含义 的商业性标记,符合知识产权无形性、专有性的特点。一个显著的域名能给企业带来一定的 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已经形成一种无形财产;实践中,企业也通常将自己知名度最高的商 标或商号、这些传统的知识产权客体注册为域名,因此域名在某种意义可以说是传统知识产 权客体在因特网上的延伸;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知识产权的定义是开放的,可以是“一切 其他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这也给域名作为一种 全新的知识产权客体加以保护提供了可能 第三,“域名抢注”行为是否应该受到法律禁止?域名与商标或商号的联系是紧密的。 虽然“被抢注人”可以通过改变二级域名的方式部分达到其利用自身商标或商号注册域名的 目的,但毕竟抢注人的抢注行为剥夺了其利用商标或商号注册域名的最直接方式,使其利用 商标或商号注册域名的权利无法得以全部实现,损害了其在网络资源方面的利益。那些利用 他人商标或商号“搭便车”借机推销自己产品、服务的行为首先是一种不公平竞争的行为, 是应该被法律所禁止的 对于抢注域名借以敲诈的行为,在现有立法基础上,应该通过下列标准来判定: (1)被抢注域名与注册人的商标、商号或名称等是否具有必然联系 (2)注册人在注册域名后是否使该域名下网站的网页闲置: (3)注册人在抢注域名后是否与“被抢注人”主动联系,进行敲诈。 如果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可以通过认定对该域名的注册为“恶意抢注”来宣布抢注人的 注册行为无效。应该承认,在立法有待完善的情况下,对上述行为只能延用民法的诚信原则 加以规制,真正意义上实现网络世界的公平与诚信,仍然需要法律的支持。 判决 1999年5月6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 纵观本案全部证据,被告吴勇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申请注册“ kelon”域名,并已 获得域名注册证书,但其将域名注册后的网页闲置,使得社会公众享有的网络信息、获取公 用信息的需求无法实现。其后,被告吴勇得到原告科龙公司注册同一域名未果之时,提出要月 23 日正式接到永安制衣厂关于注销‘kelon.com.cn’域名的申请,并于 3 月 25 日完成该 域名的注销。同时,广东科龙集团有限公司提交了注册'kelon.com.cn'的域名申请,该域名目 前正在处理过程中。特此说明。” 1999 年 4 月 12 日,科龙集团与吴勇域名注册纠纷案原告广东科龙(容声)集团向北京 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二、讨论 在本案开庭前,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曾邀请在法律、技术领域颇具名望的专家学者参加 对这起国内首例域名争议案的专家听证会。尽管专家们一致认为“域名抢注”是一种有悖道 德的行为,但仍然认为缺少依据对“kelon”的归属迅速作出明确的定论,因为我国的域名 注册采用注册在先原则。 经过讨论,专家们在三个问题上达成了基本的共识。 第一,首先,域名是一种资源,能够给注册人带来利益。域名与商标或商号有类似之处。 人们只有通过域名才能在因特网上找到企业的主页和网站,因此域名就是企业在因特网上的 识别标志,这个标志通常是企业名称中最显著、最独特、最具识别性的部分,有时就是企业 的商标,因此域名对于商家来说是一种宝贵的资源,能给其带来利益。 第二,域名是一种智力成果,具备知识产权的基本特性。在域名的构思选择过程中,需 要一定的创造性劳动,才能使域名独树一帜,起到其标识性作用。另外,域名是有文字含义 的商业性标记,符合知识产权无形性、专有性的特点。一个显著的域名能给企业带来一定的 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已经形成一种无形财产;实践中,企业也通常将自己知名度最高的商 标或商号、这些传统的知识产权客体注册为域名,因此域名在某种意义可以说是传统知识产 权客体在因特网上的延伸;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知识产权的定义是开放的,可以是“一切 其他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这也给域名作为一种 全新的知识产权客体加以保护提供了可能。 第三,“域名抢注”行为是否应该受到法律禁止?域名与商标或商号的联系是紧密的。 虽然“被抢注人”可以通过改变二级域名的方式部分达到其利用自身商标或商号注册域名的 目的,但毕竟抢注人的抢注行为剥夺了其利用商标或商号注册域名的最直接方式,使其利用 商标或商号注册域名的权利无法得以全部实现,损害了其在网络资源方面的利益。那些利用 他人商标或商号“搭便车”借机推销自己产品、服务的行为首先是一种不公平竞争的行为, 是应该被法律所禁止的。 对于抢注域名借以敲诈的行为,在现有立法基础上,应该通过下列标准来判定: (1) 被抢注域名与注册人的商标、商号或名称等是否具有必然联系; (2) 注册人在注册域名后是否使该域名下网站的网页闲置; (3) 注册人在抢注域名后是否与“被抢注人”主动联系,进行敲诈。 如果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可以通过认定对该域名的注册为“恶意抢注”来宣布抢注人的 注册行为无效。应该承认,在立法有待完善的情况下,对上述行为只能延用民法的诚信原则 加以规制,真正意义上实现网络世界的公平与诚信,仍然需要法律的支持。 三、判决 1999 年 5 月 6 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 纵观本案全部证据,被告吴勇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申请注册“kelon”域名,并已 获得域名注册证书,但其将域名注册后的网页闲置,使得社会公众享有的网络信息、获取公 用信息的需求无法实现。其后,被告吴勇得到原告科龙公司注册同一域名未果之时,提出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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