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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它是优士丁尼编篡的一个法典的前称。优士丁尼的法典已经按照主体分类 了,但这里还是按照颁布的年代分类,每卷以颁布的时间为序来编排皇帝的敕令 另外就是1679年意大利的萨沃依公国的律师 Gaspare Bally编辑的“公国规范总 成”。这种年代分类法非常的不方便,你如说关于杀人罪,1979年全国人大制 定了一个法律,后来在1982年又制定了一个补充规定,1993年又作了进一步的 补充规定,那么我们要从1979年一直查到1993年才行,我们不知道相关关的法 律规定颁布的确切年代,所以寻法的时间范围有可能更大,这是极为不便的。那 么这种分类法现在还有没有呢?现在还有!我到美国去,看哥伦比亚大学有一个 外国法律的文库,它对于每一个国家的立法情况的介绍用英语来讲就是 Session Law,这个词我就看不懂!后来我到波多黎各去,跟一个图书管理员的关系很好, 我就问他。他告诉我,这个 Session law是这样的。比如说我国的全国人大有任 期,那么这一届全国人大它所制定的所有的法律,它就会把这些汇编起来,名之 为“本届人大立法汇编”,这个就叫做 Session law。这个东西实际上是按照- 个大的问题来汇编法律的,而没有把它按照主体分类,所以这种方法非常不便的。 所以在美国出了这一届国会的 Session law汇编之后,它还要另外把它 Codify。 Codify就是按照主体分类,所以在这里我们看看什么叫做 Codify,code是过去 的书籍的一种装订方式,现在 Codify在英语里面就是按照主体分类的意思,尽 管它的这种主体分类方法跟我们大陆法的分类方法大不一样。在这里一个法律要 汇编两次。那么为什么要 Cod ify呢?它就鲜明的告诉了我们C∞dify的意义所在。 Codify就是让大家寻法方便嘛!如果没有 Codify和 Session law你找起来脑袋都 大了。国会也会用它来彰显政绩,要是跟别的混在一起,这一届国会的政绩就不 耀眼了!看看自己任期内厚厚的一叠 Session law,无疑有一种优越感和成就感。 这种分类方法尽管不好,但是曾经存在过,而且现在也没有死亡。 第二种方法是按照立法主体分类法。也就是说,在有多种立法主体制定法律 的情况下,把法的整体按照它们的颁布主体进行分类。罗马法就是这样的。大家 看看在《法学阶梯》的第一页,罗马人的法律渊源分为七种,一个是法律、平民 会决议、元老院决定、裁判官的告示、法律家的解答、还有习俗等,那么都是按 立法主体进行分类的。习俗是一种不确定的立法,是大家的共同行为立法。在其 他的一些地方,比如说14世纪的 Giacomo bertaldo司法部长编成的“光辉的威 尼斯城邦习惯法”,他就是把威尼斯的全部法律按照大参议会、元老院、民事和 刑事的四十人院以及其他的立法主体为标准进行的分类。那么我们看到这一种分 类方法对现代法律提供的便利是相当有限的,尤其是多个立法主体对于同一个问 题进行立法的情况下我们要遍尝所有的法律才能找到它。所以我认为所谓的法典 编篡从某种意义来讲就是对无序状态的一种克服,对于无限的一种征服。我下面 要讲美国的一种分类方法,可能要更加能说明这一点 第三中做法,就是按照字母排列法。也就是把要汇编的所有法律按照所涉问 题的标题首字母进行编排整理,这样的例子有 Francesco antonio von guarient编 成的1704年“奧地利法典”。这就是字母编篡法,我们的法学词典实际上也是 这么编的。这里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条件,就是法律的标的的分类一定要准确, 一定要按照同一的标准来分类。假设要规定杀人案件的处理,关于杀人的法律的 第一个词一定要用“杀人”,要是“关于杀人”那就麻烦了——这就成了“关于 类”而不是“杀人类”了。所以这种方法提供的便利也是有限的,它可以作为 种辅助的方法,在所有的法律按照一定的主题顺序进行编排之后,在(法典的) 后面用这种方式按照字母做一个索引是可以的,但是作为一种“当家”的方法是典》。它是优士丁尼编篡的一个法典的前称。优士丁尼的法典已经按照主体分类 了,但这里还是按照颁布的年代分类,每卷以颁布的时间为序来编排皇帝的敕令。 另外就是 1679 年意大利的萨沃依公国的律师 Gaspare Bally 编辑的“公国规范总 成”。这种年代分类法非常的不方便,你如说关于杀人罪,1979 年全国人大制 定了一个法律,后来在 1982 年又制定了一个补充规定,1993 年又作了进一步的 补充规定,那么我们要从 1979 年一直查到 1993 年才行,我们不知道相关关的法 律规定颁布的确切年代,所以寻法的时间范围有可能更大,这是极为不便的。那 么这种分类法现在还有没有呢?现在还有!我到美国去,看哥伦比亚大学有一个 外国法律的文库,它对于每一个国家的立法情况的介绍用英语来讲就是 Session Law,这个词我就看不懂!后来我到波多黎各去,跟一个图书管理员的关系很好, 我就问他。他告诉我,这个 Session Law 是这样的。比如说我国的全国人大有任 期,那么这一届全国人大它所制定的所有的法律,它就会把这些汇编起来,名之 为“本届人大立法汇编”,这个就叫做 Session Law。这个东西实际上是按照一 个大的问题来汇编法律的,而没有把它按照主体分类,所以这种方法非常不便的。 所以在美国出了这一届国会的 Session Law 汇编之后,它还要另外把它 Codify。 Codify 就是按照主体分类,所以在这里我们看看什么叫做 Codify,Code 是过去 的书籍的一种装订方式,现在 Codify 在英语里面就是按照主体分类的意思,尽 管它的这种主体分类方法跟我们大陆法的分类方法大不一样。在这里一个法律要 汇编两次。那么为什么要 Codify 呢?它就鲜明的告诉了我们 Codify 的意义所在。 Codify 就是让大家寻法方便嘛!如果没有 Codify 和 Session Law 你找起来脑袋都 大了。国会也会用它来彰显政绩,要是跟别的混在一起,这一届国会的政绩就不 耀眼了!看看自己任期内厚厚的一叠 Session Law,无疑有一种优越感和成就感。 这种分类方法尽管不好,但是曾经存在过,而且现在也没有死亡。 第二种方法是按照立法主体分类法。也就是说,在有多种立法主体制定法律 的情况下,把法的整体按照它们的颁布主体进行分类。罗马法就是这样的。大家 看看在《法学阶梯》的第一页,罗马人的法律渊源分为七种,一个是法律、平民 会决议、元老院决定、裁判官的告示、法律家的解答、还有习俗等,那么都是按 立法主体进行分类的。习俗是一种不确定的立法,是大家的共同行为立法。在其 他的一些地方,比如说 14 世纪的 Giacomo Bertaldo 司法部长编成的“光辉的威 尼斯城邦习惯法”,他就是把威尼斯的全部法律按照大参议会、元老院、民事和 刑事的四十人院以及其他的立法主体为标准进行的分类。那么我们看到这一种分 类方法对现代法律提供的便利是相当有限的,尤其是多个立法主体对于同一个问 题进行立法的情况下我们要遍尝所有的法律才能找到它。所以我认为所谓的法典 编篡从某种意义来讲就是对无序状态的一种克服,对于无限的一种征服。我下面 要讲美国的一种分类方法,可能要更加能说明这一点。 第三中做法,就是按照字母排列法。也就是把要汇编的所有法律按照所涉问 题的标题首字母进行编排整理,这样的例子有 Francesco Antonio von Guarient 编 成的 1704 年“奥地利法典”。这就是字母编篡法,我们的法学词典实际上也是 这么编的。这里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条件,就是法律的标的的分类一定要准确, 一定要按照同一的标准来分类。假设要规定杀人案件的处理,关于杀人的法律的 第一个词一定要用“杀人”,要是“关于杀人”那就麻烦了——这就成了“关于 类”而不是“杀人类”了。所以这种方法提供的便利也是有限的,它可以作为一 种辅助的方法,在所有的法律按照一定的主题顺序进行编排之后,在(法典的) 后面用这种方式按照字母做一个索引是可以的,但是作为一种“当家”的方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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