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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个是哈曼尔大学的萨曼士,他也是一位很有名的学者,他对U·C·C的这 种解释现在可能是最权威的了。他通过换一个角度来对诚实信用原则作了阐述,他通过 调查很多法官的判决,他就发现诚实信用实际上已经在原来的法律中存在了,实际上在 各个洲法院的判例法里面已经存在了,只不过没有叫它名字。他收集了一大批的案例, 就认为这些判例实际上法官脑子里想的是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去判的,只是当时不知道, 这就是普通法的特点。萨曼士就说,这些法官实际上用的是这些规则,自己不知道而已 现在把这些规则和判决这些类型的就自然归纳出一个诚实信用的原则,诚实信用到底是 一个什么样的原则?最后他的结论就是诚实信用没什么实质意思,是无法定义的,它是 一个空的。他提出的观点是诚实信用本身没有正面的、实在的内容,它真正的含义是 个排除性的。也就是说,讲到诚实的时候,它只是说不诚实我知道,不诚实以外的就是 诚实的。所以,也就没有办法定义什么叫诚实的,他只有通过排除那些不诚实的来确定 诚实信用。这个问题现在应该说还有很大的影响,他说诚实信用就像一个挂衣钩一样, 你可以挂各种各样的衣服,这个挂衣服的钩子就是诚实信用的,你说不出来这些东西到 底是什么东西,但是它可以挂任何一个东西。他是这种思维的方法。但是他的这种观点 有一定的优点也有一定的缺陷,优点就是它引导你首先关注什么样的东西、什么样的行 为是我们商人或者是市场上不能接受的东西,根据我们的道德、我们价值观那些东西是 不能接受的,你只要不做那些不能接受的,你自然就达到了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了。但 是也有的学者对此提出了批评,说它的排除法有两个问题,一个是排除什么叫不诚实, 实际上很可能被法官用来当作一个剥夺当事人意志,剥夺当事人自由意志的一种手段 就是说当事人自己一方愿打一方愿挨,他可能做这些不合理,但是他接受了。这时候法 官提出来说这是不符合常理的,就等于把当事人真实的、已经达成一致的行为把它否定 了,这是一个可能存在的问题。另外一个问题是你是一个开放的,永远都没有头绪,所 以你总结对于新出现的不诚实的行为,那些东西能够挂在这个钩子上呢?你还得需要判 断呀!所以,你要没有一个统一的、内在的标准,你就没有办法解决,为将来提供一个 指针。 后来到80年代初,伊阿华大学的一位很有名的教授叫波顿,他写了一篇文章, 对这两个人的观点都认为没有准确的抓住诚实信用原则真正的内涵。他的观点认为就是 如果一个合同给了一方比较大的自由的决定权,当然对方对合同也有一个合理期待,但 是由于这个合同给了一方可以决定另外一方的利益,在这种一方处在优势地位的情况另一个是哈曼尔大学的萨曼士,他也是一位很有名的学者,他对 U·C·C 的这 种解释现在可能是最权威的了。他通过换一个角度来对诚实信用原则作了阐述,他通过 调查很多法官的判决,他就发现诚实信用实际上已经在原来的法律中存在了,实际上在 各个洲法院的判例法里面已经存在了,只不过没有叫它名字。他收集了一大批的案例, 就认为这些判例实际上法官脑子里想的是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去判的,只是当时不知道, 这就是普通法的特点。萨曼士就说,这些法官实际上用的是这些规则,自己不知道而已。 现在把这些规则和判决这些类型的就自然归纳出一个诚实信用的原则,诚实信用到底是 一个什么样的原则?最后他的结论就是诚实信用没什么实质意思,是无法定义的,它是 一个空的。他提出的观点是诚实信用本身没有正面的、实在的内容,它真正的含义是一 个排除性的。也就是说,讲到诚实的时候,它只是说不诚实我知道,不诚实以外的就是 诚实的。所以,也就没有办法定义什么叫诚实的,他只有通过排除那些不诚实的来确定 诚实信用。这个问题现在应该说还有很大的影响,他说诚实信用就像一个挂衣钩一样, 你可以挂各种各样的衣服,这个挂衣服的钩子就是诚实信用的,你说不出来这些东西到 底是什么东西,但是它可以挂任何一个东西。他是这种思维的方法。但是他的这种观点 有一定的优点也有一定的缺陷,优点就是它引导你首先关注什么样的东西、什么样的行 为是我们商人或者是市场上不能接受的东西,根据我们的道德、我们价值观那些东西是 不能接受的,你只要不做那些不能接受的,你自然就达到了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了。但 是也有的学者对此提出了批评,说它的排除法有两个问题,一个是排除什么叫不诚实, 实际上很可能被法官用来当作一个剥夺当事人意志,剥夺当事人自由意志的一种手段。 就是说当事人自己一方愿打一方愿挨,他可能做这些不合理,但是他接受了。这时候法 官提出来说这是不符合常理的,就等于把当事人真实的、已经达成一致的行为把它否定 了,这是一个可能存在的问题。另外一个问题是你是一个开放的,永远都没有头绪,所 以你总结对于新出现的不诚实的行为,那些东西能够挂在这个钩子上呢?你还得需要判 断呀!所以,你要没有一个统一的、内在的标准,你就没有办法解决,为将来提供一个 指针。 后来到 80 年代初,伊阿华大学的一位很有名的教授叫波顿,他写了一篇文章, 对这两个人的观点都认为没有准确的抓住诚实信用原则真正的内涵。他的观点认为就是 如果一个合同给了一方比较大的自由的决定权,当然对方对合同也有一个合理期待,但 是由于这个合同给了一方可以决定另外一方的利益,在这种一方处在优势地位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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