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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于2013年12月20日在广州中院宣判,法院判决加多宝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全国 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红罐王老吉凉茶更名为加多宝凉茶了”广告语进行广告 宣传的行为,并立即销毁使用了上述广告语的宣传物品,同时赔偿广药公司经济损失费1000 万元。 (五)加多宝诉王老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宜传 1998年10月起,加多宝公司取得“王老吉”商标的使用权,用于其生产的红色罐装凉 茶产品,并设计了“怕上火喝王老吉”广告语,该广告语在国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2007年度至2011年度,加多宝公司生产的使用“王老吉”商标的红色罐装凉茶产品连续五 年列罐装饮料市场销售额第一名。2012年5月9日,加多宝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并 从该日起改用“加多宝”商标。 之后王老吉公司在取得“王老吉”商标的使用权后,于2012年6月3日上市销售其生 产的使用“王老吉”商标的红色罐装凉茶产品,该产品在2012年度的销售额为17亿余元, 并使用了“怕上火就喝王老吉”广告语的广告。 对此,加多宝公司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怕上火喝王老吉”广告语是公 司经营的知名商品红罐凉茶的显著商业标记,王老吉公司直接抄袭该广告语,侵占了公司的 商誉,使广大消费者误以为王老吉公司生产的“此”红罐“王老吉”就是过去公司生产经营 的“彼”红罐“王老吉”。王老吉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给 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 2013年12月24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宣判:王老吉公司作为“王老吉” 商标的合法使用人,对“怕上火喝王老吉”广告语享有合法利益,其继续沿用“怕上火就喝 王老吉”广告语在行为动机及行为结果上不具有不正当性,因而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思考:法院的判决理由能否成立?此案于 2013 年 12 月 20 日在广州中院宣判,法院判决加多宝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全国 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红罐王老吉凉茶更名为加多宝凉茶了”广告语进行广告 宣传的行为,并立即销毁使用了上述广告语的宣传物品,同时赔偿广药公司经济损失费 1000 万元。 (五)加多宝诉王老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1998 年 10 月起,加多宝公司取得“王老吉”商标的使用权,用于其生产的红色罐装凉 茶产品,并设计了“怕上火喝王老吉”广告语,该广告语在国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2007 年度至 2011 年度,加多宝公司生产的使用“王老吉”商标的红色罐装凉茶产品连续五 年列罐装饮料市场销售额第一名。2012 年 5 月 9 日,加多宝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并 从该日起改用“加多宝”商标。 之后王老吉公司在取得“王老吉”商标的使用权后,于 2012 年 6 月 3 日上市销售其生 产的使用“王老吉”商标的红色罐装凉茶产品,该产品在 2012 年度的销售额为 17 亿余元, 并使用了“怕上火就喝王老吉”广告语的广告。 对此,加多宝公司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怕上火喝王老吉”广告语是公 司经营的知名商品红罐凉茶的显著商业标记,王老吉公司直接抄袭该广告语,侵占了公司的 商誉,使广大消费者误以为王老吉公司生产的“此”红罐“王老吉”就是过去公司生产经营 的“彼”红罐“王老吉”。王老吉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给 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 2013 年 12 月 24 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宣判:王老吉公司作为“王老吉” 商标的合法使用人,对“怕上火喝王老吉”广告语享有合法利益,其继续沿用“怕上火就喝 王老吉”广告语在行为动机及行为结果上不具有不正当性,因而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思考:法院的判决理由能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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