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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经济法学》课程教学资源(案例)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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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 (一)山东省莒县酒厂诉被告山东省文登酿酒厂案 原告山东省莒县酒厂以被告山东省文登酿酒厂侵害了该厂商标专用权为由,向山东省临 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山东省莒县酒厂于1987年1月30日,在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圆圈图形喜凰牌商 标1枚,用于本厂生产的白酒。此酒的瓶贴装璜上,除印有圆圈图形喜凰牌的注册商标外, 还印有“喜凰酒”这一特定名称。 被告山东省文登酿酒厂生产的白酒,注册商标为圆圈图形天福山牌。被告为与原告争夺 市场,拿着带有原告商标标识“喜凰”酒的瓶贴装璜到莱州市彩印厂,让其除把喜凰牌注册 商标更换为天福山牌注册商标,喜凰酒的“凰”字更换为“凤”字外,其余均仿照印制,被 告将印好的天福山牌喜凤酒瓶贴装璜用于本厂生产的白酒。被告的瓶贴装璜由于在设计构 图、字型、颜色等方面与原告的近似,因此造成消费者误认误购。被告同时还在同一市场中, 采用压价的手段与原告竞争,致使原告的“喜凰”酒滞销,客户与原告订的合同不能履行或 不能完全履行,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二审法院撤销了这一判决,但根据《民 法通则》的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判决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加多宝王老吉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案 继商标权之争后,加多宝王老吉又互诉对方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红罐凉 茶之争),此案由广东省高院于2013年5月15日开庭审理。 王老吉诉讼请求及理由:向广东省高院请求判令加多宝立即停止使用与“王老吉”凉茶 饮料包装装潢(红罐装潢)相近似的罐装、瓶装“加多宝”凉茶饮料的包装装潢,并销毁全 部库存侵权的装潢和停止生产、销售带有侵权包装装潢的凉茶产品。王老吉认为红罐装潢与 王老吉凉茶不可分离,是知名商品王老吉凉茶成就了红罐凉茶,红罐凉茶享有王老吉的声誉。 加多宝诉讼请求及答辩:加多宝认为,其作为“加多宝”红罐凉茶的包装装潢的设计者,理 应享有该包装装潢的使用权:并且强调,加多宝公司苦心经营18年,做出了巨大投入,才 将一个作坊式的地域老字号培育成全国家喻户晓的凉茶品牌,根据谁投入谁拥有,谁创造谁 受益的原则,加多宝应拥有该包装装潢。 (三)葛兰素史克中国行贿事件 葛兰素史克中国行贿事件是2013年7月爆出的一个药品行业的行贿受贿事件。涉及此 事件的主要厂家葛兰素史克,利用贿赂手段谋求不正当的竞争环境,导致药品行业价格不断 上涨。 葛兰素史克中国为了达到打开药品销售渠道、提高药品售价等目的,利用旅行社等渠道, 向政府部门官员、医药行业协会和基金会、医院、医生等行贿。 因涉嫌严重商业贿赂等经济犯罪,葛兰素史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部分高管被依法立案 侦查。 葛兰素史克事件并非外企涉嫌在华行贿的孤例,之前包括辉瑞制药、摩根士丹利、BM、 朗讯、沃尔玛、德普、艾利·丹尼森等诸多知名跨国公司都曾在华涉嫌商业贿赂。 (四)王老吉诉加多宝虚假宜传案 2013年年初,王老吉就“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这一广告向广州市中 院提出诉中禁令,认为该广告语误导消费者,要求立即停止使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 (一)山东省莒县酒厂诉被告山东省文登酿酒厂案 原告山东省莒县酒厂以被告山东省文登酿酒厂侵害了该厂商标专用权为由,向山东省临 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山东省莒县酒厂于 1987 年 1 月 30 日,在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圆圈图形喜凰牌商 标 1 枚,用于本厂生产的白酒。此酒的瓶贴装璜上,除印有圆圈图形喜凰牌的注册商标外, 还印有“喜凰酒”这一特定名称。 被告山东省文登酿酒厂生产的白酒,注册商标为圆圈图形天福山牌。被告为与原告争夺 市场,拿着带有原告商标标识“喜凰”酒的瓶贴装璜到莱州市彩印厂,让其除把喜凰牌注册 商标更换为天福山牌注册商标,喜凰酒的“凰”字更换为“凤”字外,其余均仿照印制,被 告将印好的天福山牌喜凤酒瓶贴装璜用于本厂生产的白酒。被告的瓶贴装璜由于在设计构 图、字型、颜色等方面与原告的近似,因此造成消费者误认误购。被告同时还在同一市场中, 采用压价的手段与原告竞争,致使原告的“喜凰”酒滞销,客户与原告订的合同不能履行或 不能完全履行,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二审法院撤销了这一判决,但根据《民 法通则》的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判决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加多宝王老吉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案 继商标权之争后,加多宝王老吉又互诉对方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红罐凉 茶之争),此案由广东省高院于 2013 年 5 月 15 日开庭审理。 王老吉诉讼请求及理由:向广东省高院请求判令加多宝立即停止使用与“王老吉”凉茶 饮料包装装潢(红罐装潢)相近似的罐装、瓶装“加多宝”凉茶饮料的包装装潢,并销毁全 部库存侵权的装潢和停止生产、销售带有侵权包装装潢的凉茶产品。王老吉认为红罐装潢与 王老吉凉茶不可分离,是知名商品王老吉凉茶成就了红罐凉茶,红罐凉茶享有王老吉的声誉。 加多宝诉讼请求及答辩:加多宝认为,其作为“加多宝”红罐凉茶的包装装潢的设计者,理 应享有该包装装潢的使用权;并且强调,加多宝公司苦心经营 18 年,做出了巨大投入,才 将一个作坊式的地域老字号培育成全国家喻户晓的凉茶品牌,根据谁投入谁拥有,谁创造谁 受益的原则,加多宝应拥有该包装装潢。 (三)葛兰素史克中国行贿事件 葛兰素史克中国行贿事件是 2013 年 7 月爆出的一个药品行业的行贿受贿事件。涉及此 事件的主要厂家葛兰素史克,利用贿赂手段谋求不正当的竞争环境,导致药品行业价格不断 上涨。 葛兰素史克中国为了达到打开药品销售渠道、提高药品售价等目的,利用旅行社等渠道, 向政府部门官员、医药行业协会和基金会、医院、医生等行贿。 因涉嫌严重商业贿赂等经济犯罪,葛兰素史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部分高管被依法立案 侦查。 葛兰素史克事件并非外企涉嫌在华行贿的孤例,之前包括辉瑞制药、摩根士丹利、IBM、 朗讯、沃尔玛、德普、艾利·丹尼森等诸多知名跨国公司都曾在华涉嫌商业贿赂。 (四)王老吉诉加多宝虚假宣传案 2013 年年初,王老吉就“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这一广告向广州市中 院提出诉中禁令,认为该广告语误导消费者,要求立即停止使用

此案于2013年12月20日在广州中院宣判,法院判决加多宝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全国 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红罐王老吉凉茶更名为加多宝凉茶了”广告语进行广告 宣传的行为,并立即销毁使用了上述广告语的宣传物品,同时赔偿广药公司经济损失费1000 万元。 (五)加多宝诉王老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宜传 1998年10月起,加多宝公司取得“王老吉”商标的使用权,用于其生产的红色罐装凉 茶产品,并设计了“怕上火喝王老吉”广告语,该广告语在国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2007年度至2011年度,加多宝公司生产的使用“王老吉”商标的红色罐装凉茶产品连续五 年列罐装饮料市场销售额第一名。2012年5月9日,加多宝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并 从该日起改用“加多宝”商标。 之后王老吉公司在取得“王老吉”商标的使用权后,于2012年6月3日上市销售其生 产的使用“王老吉”商标的红色罐装凉茶产品,该产品在2012年度的销售额为17亿余元, 并使用了“怕上火就喝王老吉”广告语的广告。 对此,加多宝公司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怕上火喝王老吉”广告语是公 司经营的知名商品红罐凉茶的显著商业标记,王老吉公司直接抄袭该广告语,侵占了公司的 商誉,使广大消费者误以为王老吉公司生产的“此”红罐“王老吉”就是过去公司生产经营 的“彼”红罐“王老吉”。王老吉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给 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 2013年12月24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宣判:王老吉公司作为“王老吉” 商标的合法使用人,对“怕上火喝王老吉”广告语享有合法利益,其继续沿用“怕上火就喝 王老吉”广告语在行为动机及行为结果上不具有不正当性,因而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思考:法院的判决理由能否成立?

此案于 2013 年 12 月 20 日在广州中院宣判,法院判决加多宝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全国 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红罐王老吉凉茶更名为加多宝凉茶了”广告语进行广告 宣传的行为,并立即销毁使用了上述广告语的宣传物品,同时赔偿广药公司经济损失费 1000 万元。 (五)加多宝诉王老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1998 年 10 月起,加多宝公司取得“王老吉”商标的使用权,用于其生产的红色罐装凉 茶产品,并设计了“怕上火喝王老吉”广告语,该广告语在国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2007 年度至 2011 年度,加多宝公司生产的使用“王老吉”商标的红色罐装凉茶产品连续五 年列罐装饮料市场销售额第一名。2012 年 5 月 9 日,加多宝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并 从该日起改用“加多宝”商标。 之后王老吉公司在取得“王老吉”商标的使用权后,于 2012 年 6 月 3 日上市销售其生 产的使用“王老吉”商标的红色罐装凉茶产品,该产品在 2012 年度的销售额为 17 亿余元, 并使用了“怕上火就喝王老吉”广告语的广告。 对此,加多宝公司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怕上火喝王老吉”广告语是公 司经营的知名商品红罐凉茶的显著商业标记,王老吉公司直接抄袭该广告语,侵占了公司的 商誉,使广大消费者误以为王老吉公司生产的“此”红罐“王老吉”就是过去公司生产经营 的“彼”红罐“王老吉”。王老吉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给 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 2013 年 12 月 24 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宣判:王老吉公司作为“王老吉” 商标的合法使用人,对“怕上火喝王老吉”广告语享有合法利益,其继续沿用“怕上火就喝 王老吉”广告语在行为动机及行为结果上不具有不正当性,因而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思考:法院的判决理由能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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